流血的“矿难”
发布时间:2016-10-22 12:14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本刊记者_马岳君 王志堂
一场离奇的“矿难”
如果不是偶然,矿主杨艳盛可能已经支付了那笔矿难赔偿款,凶手吴友新可能至今仍逍遥法外。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义井镇王家峪村,距市区约一公里。和山西许多地方一样,这里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众多私人煤矿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杨艳盛就是其中的一个私人煤矿矿主。
2011年12月7日凌晨四点刚过,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惊醒了熟睡中的杨艳盛。打来电话的正是矿上的工人。
“快过来,矿下出事了。”刚从梦中醒来的杨艳盛意识到,这个时候所说的出事绝非小事。来不及多想,他马上安排了一辆车将伤者送往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自己也立即赶了过去。
来到医院,杨艳盛拿到了医院通知,伤者失血过多,没有到医院就已经死亡。
死者登记姓杨,一个月前刚和其他几个陕西籍工人由工头吴友新介绍来到杨艳盛的私人煤矿从事井下工作。
既是老乡又是介绍人,杨艳盛认为处理此事除了吴友新很难找到一个更合适的人选,他单独叫来吴友新,希望“私了”:“老五,这件事情,你处理吧,反正就是个三五十万。”
第二天,死者“家属”被吴友新接到了阳泉的一个洗浴中心。几经讨价还价之后,双方最终商定55万元赔偿款了结此事。但杨艳盛提出了一个拿到赔偿款的条件:必须提供一份死者母亲的授权书,一份村里的证明。
见矿主态度如此坚决,“家属”只好同意由矿主司机张勇送他们到太原,而后返回陕西。
然而令司机张勇没想到的是,本来开好证明就可以领取赔偿款的“家属”在到太原后却坐上摩托车偷偷溜走了。他马上赶回阳泉,将情况告诉了杨艳盛。
这奇怪的举动引起了杨艳盛的怀疑:好好的顶棚怎么会突然塌下砸死人呢?随后他电话联系吴友新,电话却无人接听。
思来想去,杨艳盛找来了当时一起在矿下干活的工友陈玉斌。几经工作,陈玉斌说出了一个令在场人员都瞠目结舌的答案:死者并不是死于真矿难,是吴友新伪造的,“家属”也是假的,为的是骗钱。这个消息随后在另一名工友陈小新处也得到了证实。
了解到真相的杨艳盛开始安排人想方设法联系吴友新。几经联系之后,平时与吴友新较好的工人老徐拨通了他的电话:“快来阳泉领赔偿吧,明天老板派车去安康火车站接你。”
准确的时间,约好的地点,张勇等人终于等到了吴友新。然而吴友新没想到,车直接开进了郊区义井派出所。陈庆东、陈玉斌、陈小新随后也被送到了派出所。
主谋面对审讯吐真相
吴友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无业。198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安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他开始和昔日朋友、老乡组成包工队,在山西临汾、阳泉等地的私人小煤矿揽活。
面对警方的审讯,吴友新交代了自己设局伪造矿难杀人骗钱的全过程。
2011年11月的一天,吴友新带着陈玉斌、陈庆东和陈小新来到杨艳盛的煤矿打工。不久,他又将裴某(外号“老皮”)带到了矿上。
2011年12月初的一天,吴友新将其他三人叫出来说准备在黑窑口打死个人,制造事故和老板要钱,并明确表示要把“老皮”弄死。
12月6日早上吃早饭时,吴友新通知晚上上班。除了毫不知情的“老皮”,几个人对此均心领神会。
当天晚上7点多,几个人像往常的分工一样,陈小新帮陈玉斌打支架,“老皮”清理煤渣,陈庆东开三轮车装渣拉渣,而吴友新则在坑外监工。
7日凌晨1点多,吴友新假意为窑顶加棚,下坑查看事情进展,并示意其他几人,事情一定要干净利落,随后便走了出去。
里面的几个人便开始了行动。
“干到晚上两点左右,陈庆东把车开到装渣处装渣,装了快一车时从上面拎着一把大锤下来,到我眼前,把锤给我,我没有接,这时皮娃子(指“老皮”,记者注)正弯腰用铁锅清理渣,陈玉斌也在跟前。陈庆东举锤在皮娃子后面,向皮娃子后背上部打了一锤,皮娃子当时大叫了一声,就倒在右边,这时陈庆东又举锤在皮娃子头部打了三四下,皮娃子当时就没动静了。”陈小新这样供述道。
见人已死,陈庆东和陈小新便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步骤,开始伪装矿难现场:他们先是把尸体拖到了矿下没有打支架的地方,又拿起陈玉斌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撬窑顶的石头,再由陈庆东把石头垒到受害人身上。
后警方确认,死者姓裴,为陕西省白河县人,阳泉警方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右顶枕部、枕部头皮下出血及挫裂创,右颞部挫裂创,左颞部擦伤,右耳部挫裂创,面部多处擦伤,双侧颞枕部头皮下出血,双侧颞肌出血,右颞部凹陷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小脑出血,双侧颅中窝、颅后窝骨折等,综合分析说明,死者系颅脑损伤死亡。
找“小姐”冒充家属领赔偿
将老皮杀害之后,受矿主杨艳盛的委托,吴友新开始处理这起“矿难”。
“到了7号大概6、7点钟,我给太原的一个‘小姐’打电话,说你再找个人过来,装成死者的家属和老板讲条件,她就答应了。”吴友新这样供述道。
而据冒充家属的吴某供述,自己还遭到了吴友新的威胁。“吴友新给我打电话,威胁我如果不去,就杀了我和我妈,我当时害怕吴友新,就带上户口本,吴友新让叫上他妹妹吴友芳,我们于12月8日来到了太原。吴友新和矿老板安排的车接我们,到阳泉后,吴友新安排他妹妹扮演死者的妹妹,我是死者的表姐。”
在见到死者尸体后,吴友芳佯装伤心,趴在尸体上大哭,随后,两人被带到一洗浴中心商谈处理。
“吴友新安排我们要70万,矿主只给45万,后来没谈成,晚上在房间,吴友新还骂我,我气的不行,第二天早上,我和吴友芳就早早起来去了市政府,准备报案,吴友新知道后就急了,马上叫矿主安排人去市政府把我们截了回去。”吴某这样供述,矿上最终答应给55万,“但要死者母亲的授权书和村里的证明。”
随后,吴友新、吴友芳和吴某再次乘坐矿主安排的车去太原,并在火车站买票进站。
进站后,狡猾的吴友新发现矿主杨艳盛安排的人跟着,于是三人又出了站,打了个三轮车,在太原汽车站附近的旅馆住了下来。
这一个反常的举动引起了矿主的怀疑,最终揭开这起离奇“矿难”的真相。然而令警方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只是揭开了案件的冰山一角,随着审讯的不断深入,一些陈年旧事得以重见天日,一个专门靠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的犯罪团伙被挖了出来。
户口本透露另一惊天大案
在对吴某的审讯中,吴某供述:“2011年12月7日,我在汉阴县家中,吴友新给我打电话,电话中叫我杨生侠,并说让我带上户口本,说是在阳泉出事故了,让我到阳泉赶紧处理这事。”“户口本名字是杨生银。”
杨生银?户口本?与死者裴某毫无关系的户口本怎么会在吴某手中?
“2009年在山西省霍州市,吴友新、刘祥刚、陈小新在一个煤矿也制造了一起假矿难,当时打死的人就是杨生银,吴友新逼着我到霍州假扮死者家属处理那事,当时矿主赔了13万多,我当时扮的是死者杨生银的妹妹杨生侠。后来,杨生银的户口本就在我们手里了。”吴某很快交代了户口本的来源。
随后,警方开始介入杨生银一案的调查。在对吴友新的审讯中,他也供述自己曾于2009年在汾西县僧念镇一个老板叫“五旦”的沟内小煤矿里杀死了杨生银。
顺着已掌握的线索,警方找到了煤矿老板李某。
李某证实,自己小名“五旦”,2009年12月在他的煤矿里砸死过一个叫“杨生银”的工人,并确认这个工人是陕西省安康人。
接二连三供述大案
随着团伙主犯的不断落网,团伙成员的不断供述,由吴友新、刘全友、刘祥刚以及一名叫小杨的人共同预谋,将曾某杀死在汾西县对竹镇前坡村一小煤窑的案件也被挖了出来。
2010年冬季,住在吕梁市交口县一宾馆内的吴友新和刘全友因为没钱,也找不到活干,便商量在坑下弄死人制造个假矿难以赚大钱,随后二人找来刘祥刚和小杨商量,几个人一拍即合。
随后,为实施计划,刘全友承包了临汾市汾西县对竹镇前坡村刘某、李某私开的一小煤窑。不久,刘全友、刘祥刚和小杨便带着被害人曾某来到小煤窑干活。
其间,吴友新多次电话催促刘祥刚,但刘祥刚却迟迟没有动手。吴友新遂安排陈小新、小吴以到该煤窑打工为名前去动手。为了顺利实施杀人计划,刘全友专门下井观察坑下情况,选定了杀人地点和方法。
2010年11月29日凌晨,按照事先计划,陈小新持铁锤预先埋伏在巷道拐弯处,待曾某拉车经过时,朝被害人头部猛砸,将其砸倒。随后刘祥刚、陈小新及刘全友、小杨、小吴等人撬下石块将被害人砸死,伪造成矿难。
事发后,吴友新伙同吴某等人冒充死者家属向矿主索要赔偿,最终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而曾某的遗体也在霍州市殡仪馆火化。
利用智障人士溺亡诈骗矿主
多起案件逐一明朗,但无法确认身份的智障人士一案却因为几人供述不同而更加扑朔迷离。
据该团伙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熊自金供述,2006年8月份左右,自己在陕西省安康市火车站遇到一个无家可归的智障人士,即将其带在身边一起在煤矿干活,并为其起名为“熊自能”,对外宣称是自己的弟弟。
2007年2月份左右,熊自金带着这一智障人士来到了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和平镇张云私开的一小煤窑内干活,在此结识了吴友新、吴丰国。
2007年2月7日凌晨,这名智障人士在井下水坑内溺水死亡。
对于溺水死亡原因,吴友新到案后做过三次供述,却只在第一次供述中承认是其将智障人士推入井中。
“刚干活时,熊自金就和我还有吴丰国商量好,要弄死这个智障人向矿主要钱。在一起干活中,我和熊自金让智障人拉平车在前,我俩在后面推,推到竖井口子时,用力将智障人推进了竖井内。”吴友新第一次供述道。
在随后的第二次及第三次供述中,吴友新突然改口,一再声称这件事和自己没有关联,称自己和智障人士当天晚上一起干活,自己只是安排智障人士拉车,但智障人士在拉完第一车后就不见了,之后,抽干井下的水发现了智障人士的尸体,智障人士是自己不小心掉进井里丧生的。
熊自金表示自己不知道对方是怎么死的,吴丰国则表示自己只是帮忙选定了作案场地,没有参与杀人过程。
随后,熊自金以死者家属身份在吴友新、吴丰国的配合下向矿主索要赔偿,共骗得人民币16.5万元,并将死者遗体在山西省霍州市殡仪馆火化。熊自金分得12万元,吴友新分得4万5千元,吴友新拿出5千元给吴丰国,吴丰国予以拒绝。
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最终宣判
2012年9月17日、2013年1月19日、3月27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阳检刑诉(2012)30号、30-1、30-2号、阳检刑变诉(2013)1号起诉书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多名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吴友新、陈小新、刘祥刚、陈庆东、陈玉斌、熊自金、吴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阳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友犯故意杀人罪,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于近日作出宣判。
法庭认定,被告人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陈庆东、陈玉斌、吴某为图一己私利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友新、熊自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友新一人犯有二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庆东、吴某归案后,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均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友新、熊自金、吴丰国于2007年2月7日杀死一智障人士的犯罪事实,因在案证据不足,故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但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吴友新、熊自金用虚构事实,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16.5万元的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被告人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陈玉斌、陈庆东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吴友新在共同犯罪中,不仅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犯罪,而且亲自实施故意杀人,并和矿主谈判骗得财物,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且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均负主要责任,应予严惩。
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玉斌首先向杨艳盛说明事实真相的行为,虽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警方顺利破获案件起到一定的作用,可酌定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陈庆东、陈玉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法庭认为,被告人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陈玉斌、陈庆东与数被害人作为一同打工者,本应在生活中相互关照,一同创造财富,但数被告人却利欲熏心,为骗取钱财多次组织他人将被害人杀死,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情节和手段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吴友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陈庆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玉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熊自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陈庆东、陈玉斌、熊自金、吴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吴友新、刘祥刚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某丧葬费、交通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203.5元;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等人丧葬费、交通费经济损失共计26203.5元;吴友新、陈小新、陈庆东、陈玉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等人丧葬费、交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26203.5元。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