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8年01月30日 星期二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法制与新闻》官方网站
滴滴收购优步进入反垄断调查
发布时间:2016-10-22 12:08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本刊记者_孙政华

 
   滴滴联姻优步  
 
   商务部3次回应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网约车合法化不到4天后,滴滴联姻优步,这显然不是一个巧合。8月2日,交易双方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交割。
 
   而宣布这则并购案的日子恰恰是《反垄断法》生效8周年纪念日。
 
   自8月1日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消息正式宣布后,9月2日,商务部一个月内第三次回应滴滴优步合并案,其他两次分别为8月2日、8月17日。截至目前,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两次约谈滴滴,要求其说明交易情况、未申报的原因、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等。
 
   这三次回应的措辞逐渐递进,似乎显示出滴滴优步不同于以往其他互联网合并案的特质,不论商务部是否主动调查、最终通过与否,滴滴优步合并案都将是风向标似的案例,后续影响巨大。
 
   8月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首次在月度例行发布会上回应称,尚未收到两家公司的申报,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沈丹阳说,去年滴滴和快的合并时也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强调“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还得申报,不申报的话,往下程序走不了”。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判断是否经营者集中,主要看控制权。而如何确定控制权,则要看持股权,比如50%以上肯定是控股权。
 
   8月17日商务部再度回应“滴滴宣布与优步达成战略协议”事件,指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营业额后依法申报。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9月2日的回应中,沈丹阳提到,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案依法进行调查,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依法推进本案调查工作,保护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滴滴和优步的合并,无疑标志着出行行业格局进入新阶段,战场上只剩下“滴滴优步”和易到两家。“易到哪怕不被滴滴收购,也即将成为滴滴的附庸,估计以后易到80%的业务都是滴滴司机接不到单时的备胎。”一位媒体人发出这样的感慨。
 
   “滴滴、优步合并后,消费者打车还有那么多优惠吗?”网上更多的人担心垄断将至,店大欺客的情况为时不远了。同时指出,滴滴与优步合并牵涉到三个问题,其一市值与市场占有率过大,其二涉及国有资本的中资企业与外资兼并,其三出行行业事关国计民生,难道出台多年的《反垄断法》不问一问么?
 
   所以这次合并似乎需要一个环节,即国家反垄断部门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显得十分必要。
 
   是否应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据公开数据显示,滴滴和优步的市场占有率加起来不但会超过该行业的百分之五十,有可能达到百分之八十、九十。如果这两家企业不合并,该领域会存在合理的竞争;如果这两家企业合并,有可能不只限制竞争,还会排除竞争,在打车软件市场将没有一家企业可以跟合并后的这个庞然大物竞争了。
 
   滴滴宣布收购优步中国是否应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滴滴官方回答是:我们认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所以不用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主动申请反垄断审查的门槛之一是: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家没达到4亿元,就无需申报。
 
   滴滴所谓“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显然指的是优步中国去年营业额没超过4亿元人民币。
 
   那么,“均未实现盈利”是否影响申报义务呢?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吴韬说:“不盈利,在传统上不构成影响申报义务的因素。但是,从实质标准上看,会构成削弱性因素。”
 
   优步中国去年营业额尚未可知,而如何计算出行平台的营业额一直存在争议。2015年2月,滴滴快的合并时,易到曾向商务部举报其应该进行反垄断申报,以“司机账户流水”为营业额的计算标准。滴滴则认为,乘客和司机结算的流水,是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收入,和快的滴滴没有任何关系,就像没有人会认为银行每天存进的钱就是银行的收入一样。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施正文教授认为,税法上的营业额是完全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的计算单位,因为税法完成的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任务。反垄断法并不关心当事人的收入,而是保护竞争秩序。他认为,监管部门应该关注打车软件的市场规模而不是收入,这才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心。此外,补贴构成交易的重要部分,实际交易额又决定市场规模,所以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营业额不应该机械等同于税法的营业额,应该把补贴也计算在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营业额超过一定数额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其次营业额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但是仍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
 
   易到的观点也很明确:这两家未经申报而实施合并案件严重违法。两家合并后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90%,在事实上构成了在线打车行业的寡头垄断,将消灭和排除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严重损害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调查介入具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截至2016年6月,商务部在过去近8年里查结的1479个经营者集中案件里,只有2件禁止实施,26件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得以公布审查决定全文。其中,上次吸引大量读者关注反垄断执法的案件还是2009年被禁止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而在滴滴收购优步前后,已经出现了车资上涨、补贴减少的现象。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说,如果该合并案不适用《反垄断法》进行审查,不能确保网约车市场的动态定价受到有效竞争的约束,则只会让地方政府主张有必要根据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通过政府指导价来干预网约车价格。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文认为,本次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宣布合并后的不久,网约车消费者发现之前各项优惠逐渐取消后,抵制呼声愈高,但还不得不继续使用滴滴出行的约车平台,“因此商务部此时的依职权调查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认为,滴滴与优步中国的营业额指的是企业自己的收入,而不是平台上的交易额,因为订单中的交易金额全部或者大部分属于网约车司机,而不属于平台,不能计算为企业收入,目前公开资料还不足以判断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是否符合申报标准。
 
   “亏损的垄断企业也是垄断企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表示,从净收入的角度来判断二者是否需要申报并不准确,应该从营业额来判定,虽然优步中国目前并没有确切的财报数字,但其2015年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毫无疑问的。
 
   根据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中国IT研究中心(CNIT-Research)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今年一季度专车市场内,滴滴专车以85.3%的订单市场份额居行业之首,优步和易到用车分别以7.8%、3.3%位列二、三位。滴滴、优步中国合并后,将占据93.1%的市场份额。
 
   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认为,在商务部调查滴滴一事上,滴滴面临的最坏结果就是商务部判定滴滴已构成市场垄断。朱巍认为,一旦垄断事实成立,滴滴将遭受重创。首先,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将退回到合并之前的状态,接着是停止办理集中、强制分割股份、强制处分财产等一堆“坏事”。
 
   若滴滴最终从商务部的反垄断调查中“安全着陆”,自此也会如履薄冰。“目前,滴滴在市场价格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它要时刻注意别人来攻击它滥用垄断地位。”朱巍分析,“滴滴所在的网约车行业很特殊,专车新政指出专车和出租车要差异化经营,滴滴就必须定价高于出租车。”
 
   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显示,若参与集中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亦需要进行申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是中国《反垄断法》起草组成员。他说,互联网市场垄断已见端倪亟须规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内在要求,互联网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概莫能外。换言之,互联网行业也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责任编辑:高翔
最新文章
律师在纠正冤案假案中发挥重要作用 保护商业秘密,主动预防重于亡羊补… “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 聚焦两院组织法首次大修 田文昌:司法改革离不开律师担当 行政审判既不能干预行政 又要监督… 为什么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难? 银行业迎寒冬,裁员须依法
推荐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零九次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 最高检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审查… 公安部:严肃追责赌博幕后保护伞 打… 最高检已纠正7件涉产权刑事申诉、… 公安部党委召开2017年度民主生活会… 最高检:谨防假冒检察机关实施电信… 曹建明: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