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雷: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的转变应当是诉讼体制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6-10-22 11:56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特约撰稿_王峰
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两高三部”名义低调印发,但这部只有21项条文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还是引发剧烈反响,或将重构以往“侦查中心主义”下公检法三机关的格局。
一部只有21项条文的《意见》能否撬动久已定型的公检法三机关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在哪些程序上落地?《意见》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简单复述和强调,还是规定了富有改革意味的创新点?
对此,《法制与新闻》专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程雷,对“两高三部”《意见》进行解读。
公检法三机关面临各自的困难
本刊记者:“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近低调公布,且只有21项条文,你认为从传统的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是否面临比较大的部门利益和制度障碍?
程雷:《意见》条文数量不多,多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何落实的进一步强调,其本质上是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已有规定,改革的色彩并不明显。
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的转变应当是诉讼体制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涉及到宪法上三机关关系的重新解释,这种难度显然是相当大的,目前的《意见》回避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而是从法律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着手,有助于短期内快速推进此项改革。
在推进这项改革的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都面临着各自的困难,比如法院为何不敢判决无罪,而总是抱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制造两难案件?再比如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审判阶段的证据规格收集证据,而现行的侦查体制、侦查机制并未作出适应司改要求的相应改革,旧的侦查体制搭配上改革后的新的司法体制,就像身上穿西装,脚踩运动鞋式的混搭,推进诉讼中心转移的改革效果着实令人担忧。
能否奏效需要进一步观察
本刊记者:《意见》提出“完善见证人制度”。什么是见证人制度?有何意义?
程雷:见证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起草时学习前苏联的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监督侦查机关物证取得过程的一项制度。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实物证据取得过程,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的普通公民作为见证人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见证人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伴随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以及现代流动社会条件下警民关系的剧烈变迁,见证人制度在实践中名存实亡,根本无法发挥既定的立法目的。此次《意见》旨在激活这一现行法律框架内的物证取得监督机制,用心良苦,但能否奏效需要进一步观察。
本刊记者:《意见》提出:“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对侦查机关如何核实进行强制性规定?
程雷: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对于有罪和无罪的证据都应当进行收集;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根据上述条款应当可以解释出侦查机关应当核实辩方提出的无罪意见。但对于如何进行核实,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在落实《意见》的过程中应当探索相应的核实程序,特别是应当建立对于辩方意见的反馈机制、说理告知程序。
本刊记者: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是怎样的?《意见》提出:“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能在审前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程雷:《意见》中的该条表述并非全新的规定,而是对《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的重复强调。《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了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意见》的本条表述就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重述。单纯靠重述法律的规定显然无法改变司法现实,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部分检察机关仍然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是“带病”起诉至法院,而法院也往往不敢宣判无罪,最终疑罪从轻,勉强定罪造成冤假错案。
如果检察机关能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能够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冤假错案也就根本不会发生。而检、法明知案件证据存在问题、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为何不能作出无罪处理呢?背后的制约因素才是《意见》着重应当解决的问题,才是改革的真正课题。
归根结底,原因与药方无非是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外无法抗衡外部干扰和社会压力;对内过度行政化,办案的法官与检察官无法根据事实判断作出无罪处理;二是现行的考核机制偏重于打击犯罪,对于开释无辜设置了层层障碍,导致办案人员不愿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无罪处理。《意见》的本条规定要加以落实,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给予充分关照。
《意见》中的一大亮点
本刊记者:你认为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有哪些?《意见》提出“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是否是一项创新性规定?
程雷:证人出庭问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包括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在内,《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都曾予以关注并作出相应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以来,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没有任何改观,《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需要进一步加强落实。
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看似复杂,实际上很简单,检、法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目前证人出庭率低,主要原因是检、法不愿意让证人出庭,法院不积极促使证人出庭,《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证人到庭的规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几乎处于空转状态。解决证人出庭问题的症结不是证人而是法院。
本刊记者:你认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今后会否完善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程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所强调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此次《意见》中的一大亮点,这是对过去几年中看守所与法律援助机构实践探索的充分肯定。应当进一步探索丰富值班律师的职能,不能仅仅限定在法律咨询与法律帮助,还应当进一步向讯问在场、侦查初期重大侦查行为的在场监督等方面拓展。
伴随着侦查体制机制的不断革新及其带来的侦查能力的提升,侦查机关有能力在更大程度上保障辩方的辩护权,积极接纳讯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唯有此,讯问的律师在场制度方能真正确立,这显然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