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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肇事全楼“连坐”委屈吗?
发布时间:2016-10-22 11:48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乔志峰

 
   据媒体报道,出生40多天的女婴在楼下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女婴家人未能找到肇事者,将该栋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业主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其中89户业主共同补偿36.3万多元。
 
   一人肇事全楼“连坐”合法吗?《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判决该栋楼的89户业主对受害人共同赔偿,适用法律准确,不存在争议。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设立的初衷有两个:一是救济,二是预防。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无法保障。另外,有了“连坐”的规定,就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能让更多的人对高空抛物的劣行给予监督和揭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不过,法院的判赔却也并不意味着这89户业主就是“咎由自取”、没有委屈。这当中,即便确实隐藏着肇事者,并非所有的业主都是无辜的,至少绝大多数都属于“躺枪”。据悉,一审判决后,陈某某等47名业主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对涉案石块的抛物责任楼层进行科学检测,改判业主不承担责任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通过科学技术检测或试验来确定涉案楼层的范围诉求,因现场没有亲历者目击事故经过,无法再现过程,加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DNA均未确定实际侵权人,所以无法通过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再现或还原客观事实。
 
   很多高空坠物的案件,都会经历一个跟本次事件差不多的过程。如果客观分析,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肇事者,其实还有几方或有责任或未能尽到职责。首先,是小区的物业。出现此类事故,说明物业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今后需要通过强化日常巡逻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另外,现在很多地方都安装了摄像头,要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一旦出事可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来锁定责任人。现在事故却成了“无头案”,小区是没有实现摄像监控的全覆盖,还是疏于维护、维修,摄像头出了故障?另外,抛掷水泥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导致受害者七级残疾,已涉嫌犯罪。警方未能及时破案,或许有种种原因和困难,但终归令人遗憾。
 
   社会不断发展,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坠物(抛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公害,威胁着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甚至发展为仅次于交通肇事的伤人行为。但由于高空抛物的隐蔽性和突发性,使其具有一定的管理难度。为了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并拿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来。社区物业和负有维护社会治安之责的公安部门,理应承担起更多责任。一人肇事全楼“连坐”,只能作为一种万般无奈之下的最后选择,而不能成为相关各方推卸责任的借口。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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