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医院院长“红变黑”
发布时间:2016-10-22 11:34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郭红敏
2000年至2013年,担任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的梁智斌,曾是一位在河南乃至全国卫生系统名噪一时的改革明星。他在河南省卫生系统率先开展的“病人选医生”改革,引来全国300多家医疗机构参观学习,梁智斌也因此被评为“全国优秀医院院长”。
可是,2008年初至2014年春节前,梁智斌却大肆索贿、受贿569多万元。2016年7月4日,这位创造了全国地市级医院改革发展神话的明星院长获刑6年半。
河南首创“病人选医生”
2000年9月,时任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院长的梁智斌,在河南省卫生系统率先开展了以“病人选医生”为核心的医疗体制改革,从而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三门峡模式”医改之路。
所谓“病人选医生”是对传统的医患关系从根本上进行调整,这种就医模式所带来的良性效应很快显现出来。过去病人来医院看病,是“门好进,脸难看”,病人自主选择医生后,病人变被动为主动,从而使医生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在梁智斌的亲自操刀下,该院还配套推进了用人体制、分配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以绩效工资制取代传统的工资制,把个人的收入与其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使医院建立起“人人是市场,人人被人选”的竞争机制,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这一经验,被河南省卫生厅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为河南省医疗改革带了个好头。在河南省医改及全国医院工作交流会上,梁智斌作了经验介绍。媒体报道后,全国有300多家医疗机构前来参观学习。
2002年9月,梁智斌荣膺“全国优秀医院院长”。这次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评出的99名“全国优秀医院院长”,是从全国16000余所二级以上医院经过层层选拔评出的。河南省900余所二级以上医院中,共有4名院长获此殊荣。梁智斌载誉归来后,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和市政协一位副主席在三门峡市卫生局召开座谈会,向梁智斌表示祝贺。2011年,梁智斌被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为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
曾和检察院联动预防职务犯罪
可以说,梁智斌担任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院长的13年间,是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发展的黄金时期。
据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6岁的梁智斌,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他最早在洛阳地区防疫站工作,后任三门峡市预防保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三门峡市卫生局防疫科副科长、办公室主任,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2000年6月至2013年4月,梁智斌任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08年兼任三门峡市卫生局副局长,2013年4月至案发调任三门峡市卫生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局长、党委书记。
担任局长后,梁智斌还独创性地促成卫检双方建立联系工作机制。2014年5月初,三门峡市卫生局与三门峡市检察院联合召开了全市卫生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会上,两单位下发了《关于成立三门峡市卫生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卫生系统推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就双方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加强联络沟通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会上,三门峡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江成伟通报了全市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分析了主要特点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梁智斌就卫生系统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提出了具体要求。让人始料不及的是,不到一年的时间,梁智斌就应声落马。
2015年3月11日这天,梁智斌的人生发生了逆转。上午,他突然接到三门峡市纪委调查组电话,让他到纪委来一趟。忐忑不安的梁智斌到案后,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部分违纪问题。两天后,梁智斌被立案调查。梁智斌在“双规”期间和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
在侦查阶段,梁智斌主动检举揭发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副院长任仲振(正县级)、杨清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
1998年,任仲振和其他几位医院领导一起在全市公开选拔中脱颖而出,作为三门峡市人民医院的副院长,任仲振主管医院行政后勤工作,2008年他被三门峡市总工会授予三门峡市“五一”劳动奖章。而杨清波不但是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业务副院长和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还是三门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015年7月3日,任仲振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同年11月11日,陕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清波受贿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8月28日,河南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网站发布消息称,日前,三门峡市纪委对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梁智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梁智斌在近年来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依然我行我素、胆大妄为,置纪律、规矩甚至法律于不顾,在任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8月27日,三门峡市委决定给予梁智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按有关程序办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你帮我孩子在洛阳买套房子”
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江苏某公司与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先后签订了外科病房楼手术室净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外科楼装修改造工程、外科楼装修改造工程等几个项目合同。梁智斌为该公司中标上述工程、增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了很大帮助,他借此索取、收受该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203万元。
此间,梁智斌于2008年初收受该公司会计李某送的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他于2009年3月至2012年春节前,四次收受该公司洛阳、三门峡区域负责人郑某所送现金共计80万元。
这还不算,2010年夏天,梁智斌向郑某提出,让他帮自己装修位于洛阳市某小区的个人住宅一套。郑某“领命”后,让江苏某公司购买装修材料及灯具、洁具等,并组织工人施工。后经鉴定,装修费用为11.9万元。工程完工后,梁智斌非常满意,但他只字不提装修费的事。
2011年初,梁智斌对郑某说:“你帮我孩子在洛阳买套房子!”郑某没有当场答应,说回去商量一下再说。几天后,郑某给梁智斌打电话,让他有空来洛阳看房子。2011年春节后,郑某与梁智斌一起到洛阳市政府对面某广场选定了一套房子。过了大约一个多月,郑某让公司会计李某去售楼处交付106万元购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随后,郑某到三门峡把购房合同交给了梁智斌。
对索取和收受江苏某公司200多万元贿赂,梁智斌觉得心安理得。
梁智斌在侦查阶段,对其为江苏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现金及郑某为其装修房子、购买房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在主动索贿还是郑某主动给予问题上,梁智斌供述与郑某证言多有出入。
据梁智斌供述:“当时郑某在我任职院长的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有工程,为了和我拉近关系,送我的装修。我要给他装修款,郑某说‘你要怕出事,我把装修的相关票据给你’。之后郑某就把装修涉及的所有票据装在一个档案袋里给我了。”
对于郑某为其购买房子的事实,梁智斌是这样说的:“我去售楼处交了1万元定金,然后给郑某打电话‘房子我看上了,不错,我把定金交了,房子在洛阳,还是你老乡的楼盘,让你老乡给优惠一下,具体手续你去办,我回来把钱给你’。随后我就没有再操心,期间我把儿子的身份证交给他让他办购房手续。2011年下半年,郑某把购房合同交给我了。我当时的确说要还郑某钱,郑某说‘如果没有你及时拨付给我工程款,我就需要贷款,成本非常高,况且手续也不好走,所以你不要再说还房款的事情’。所以我就没有还他钱,觉得帮人家忙,拿他一套房子也是应该的。”
2009年2月,在梁智斌的授意下,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外科病房楼工程合同。此前,河南某工程咨询公司代理招标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多个工程项目,有时候在项目开标前,梁智斌或副院长任仲振会告诉河南某工程咨询公司经理倾向哪家公司,让其配合尽可能保证该公司中标。
这次,梁智斌安排主管工程的副院长任仲振帮忙协调某建筑公司中标。在任仲振的运作下,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给某建筑公司打的甲方评价分是最高分。
为了答谢这位“贵人”,某建筑公司河南区负责人单某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10月间,四次送给梁智斌现金共计60万元。单某证言显示,他第一次送钱主要是感谢梁智斌让其公司中标,之后送钱是想和梁智斌搞好关系,希望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能够顺利结算工程款。
检举两位副手有立功表现
因涉嫌犯受贿罪,梁智斌于2015年4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梁智斌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初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梁智斌利用担任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院长、三门峡市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江苏某公司郑某、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马某、某建筑公司单某等13家公司或个人现金、房产、银行卡等共计折合人民币569万元,为他人在招投标、施工及合同款结算方面等提供帮助。
2014年10月,梁智斌向三门峡市纪委廉政账户存入20万元。案发后,梁智斌亲友主动退缴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295万元,并配合查封已缴费108万元的涉案房产一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智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梁智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和数额无异议。辩称其没有索贿情节,房屋装修是郑某主动提出,个人购房只是让郑某帮忙取得价格优惠,办好手续再给他钱;其没有利用卫生局局长职权受贿;其签字和帮忙是正常履行院长职责,工程款结算经过严格审计,受贿行为未损害医院利益;并提出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判处。
梁智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指控有索贿情节及部分场次定性为受贿提出异议。认为梁智斌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协助办案单位追缴,涉案赃款全额退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智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共计折合人民币56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梁智斌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梁智斌自动到案,主动交代了涉案全部受贿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分别揭发了两起受贿犯罪,查证属实,均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退涉案全部受贿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16年7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梁智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