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9岁女孩潜逃十八载检方补充证据无罪改死缓
发布时间:2016-10-22 10:50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本刊记者_刘志月 实习记者_何正鑫 通讯员_漆青梦
21年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佑兴村村民肖徳洪将同村一名9岁女孩杀害并抛尸后潜逃;3年前,警方在新疆将肖徳洪抓获,他已造了假身份证,改换了姓名;2年前,因证据瑕疵,肖德洪一审被判无罪。
今年,检方补充证据提出抗诉,此案发回重审,法院判处肖徳洪故意杀人罪成立,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日前,肖徳洪承认故意杀人的事实,但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落网
1995年7月29日,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佑兴村二组9岁的小女孩小英(化名)失踪了。
两天后,同镇陈湾村村民在村旁的长江堤边发现了小英的尸体。
据目击证人描述,小英的尸体被塞在麻袋里,手脚被布条捆绑,口里塞着红色背心,死状凄惨。
经法医检验鉴定,小英系被他人用棉絮及衣物堵塞上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
与小英同村的村民肖徳洪被公安机关列为嫌疑对象之一。
1995年8月9日,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后,肖徳洪外逃,从此杳无音讯,连他父母去世也没有出现。
2013年6月10日,新疆警方根据线索,在新疆察布查尔县将从外做工返回住处的肖徳洪抓获。此时,肖徳洪已经改名“王四平”,隐匿了18年。
“你的‘事’犯了。你是姓肖吧?”警察问。
“嗯。”
被抓时,肖徳洪表情平静。
在随后的调查询问中,肖德洪供述了18年前杀死同村9岁女孩小英并抛尸的经过,并带着侦查人员来到长江边,指认了当年抛尸的现场位置。
肖徳洪说,在逃多年,自己始终担惊受怕,总害怕有警察要抓自己,对警笛声特敏感。
无罪
2014年2月28日,荆州市检察院以肖徳洪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根据检方指控,1995年7月29日,被告人肖徳洪见其女儿小燕(化名)与本村9岁小女孩小英、7岁小男孩小文(化名)在小文家玩耍,顿生歹念,支走小燕和小文后,将小英弄到自家房内,用布条将小英四肢向后捆绑,将一块棉絮塞进小英口中,并用一件红色背心将小英的口鼻勒住,致其窒息死亡,然后将小英尸体装进麻袋,用手扶拖拉机运到长江堤边抛尸于长江。
2014年9月1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无罪判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肖徳洪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消息传来,一片哗然。
“大家都认为是肖徳洪杀了小英,对判他无罪感到很气愤。”当地村民不满情绪溢于言表。
肖徳洪都认罪了,证据也指向他,为何他会被判无罪?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尽管肖徳洪对杀害小英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杀人动机却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种是说因为小英放他拖拉机轮胎的气并辱骂他,他气怒之下才失手杀死了小英,另一种是说他性侵小英后害怕丑事败露而将小英杀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杀人动机的不稳定交代,对肖徳洪故意杀人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1995年案发后,由于疑犯在逃、没有目击证人等原因,证据上形成“天然瑕疵”。公安机关虽然保存了勘验现场和解剖尸体的相关资料和尸检报告,但是当时没有出具正式勘验笔录及鉴定书,也未冲洗照片,直到2013年肖徳洪被抓获后,技术人员才对该案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并打印。
“这个案子时间跨度太久,证据标准也存在差异,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了一些证据瑕疵。程序不规范,影响了实体。”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
抗诉
一审宣判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
2015年2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检察官邵振雄、何静到看守所提讯了肖徳洪,随后,又到案发地查看现场。他们沿着肖徳洪的原住址,到抛尸现场、发现尸体的地点、提取DNA检材地点,逐一比对探查。
“尽管离案发已经过去了20年,但到现场看了还是踏实一些。”邵振雄、何静说,“我们要把所有破碎残缺的证据一一还原。”
在实地查看现场,和民警对案情进行了长时间的分析、研讨后,检察官心里有了底。他们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对证据予以补强:要求新疆警方提供抓获肖徳洪的细节包括审讯情况;查找知情证人取证,调取肖徳洪同监号知情人证言;
复核证人证言,合理排除以前证言中的矛盾之处;制作被害人小英尸体运行方位图;对书证照片中作案工具棉絮等相关物证的来源及取向予以说明。
检察官还找到了当年侦办此案的民警,他对当年的情景记忆犹新:肖徳洪潜逃后不久,公安侦查人员在肖徳洪家中搜查出棉絮上残缺一巴掌大小棉块,并将从小英口腔中提取的棉絮与残缺处比较,形状高度吻合。由于当时保管条件所限,实物均已无法查找,但实物照片均已附卷可以证实,同时随卷的侦查报告中也有记载证实。荆州市荆州公安分局出具了“工作情况说明”,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说明。
原部分“瑕疵证据”经补强并得到合理解释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死缓
2014年4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针对争议焦点,检察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有关现场、物证及尸体检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证明肖徳洪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些历经了近18年后保存下来的原始书证和照片、证人证言及侦查人员手迹的主要内容均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不能因为原部分‘瑕疵’证据而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存在。”
“肖徳洪归案后,在司法机关共有17次笔录,对杀死小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杀人细节表述自然。即使一审宣告无罪以后,承办人对肖徳洪审讯时,其仍对杀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由于肖徳洪对其杀人动机的不稳定交代,而在对其认定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产生一定影响,但不能因为杀人动机不能分辨而错误地放纵犯罪。通过被害人的死亡状态,足以认定肖徳洪作案时手段凶残,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办案人员如是说。
2015年8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派员出席庭审。
2016年3月2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对肖徳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过程中。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