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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赠房父母偷卖,家人陷诉讼“怪圈”
发布时间:2016-10-22 10:46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文_田野  丛林

 
   爷爷买了一套住房送给未成年的孙女严绮兰。谁知,严绮兰的父母为了偿还赌债,竟以严绮兰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偷偷将房屋转卖,造成祖孙无家可归的困境。无奈之下,爷爷替孙女严绮兰提起追房诉讼。可是,囿于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特定关系,爷爷连打三场官司均以失败告终。
 
   怜爱孙女 爷爷赠房
 
   现年60岁的严英杰,是江苏省海门市的一名退休工人。严英杰夫妇膝下有一子名为严天佑。2000年12月,严天佑与许雯奉子成婚。2001年1月,孙女严绮兰出生。在别人眼中,严英杰夫妇儿孙绕膝,生活过得幸福美满。可是,他们心中的苦和闷只有自己知道。
 
   据严英杰介绍,他退休前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单位效益很好,他分到了一套不小的福利房,并在房改中以很便宜的价格购买下来。严天佑原本也在建筑公司工作,但他不能踏实工作,后辞职下海经商,却不善经营又染上赌博恶习,家底慢慢被掏空。严英杰夫妇曾多次对儿子苦苦相劝,可严天佑却听不进去。
 
    唯一让老人感到欣慰的是孙女严绮兰的出生,给他们带来了无限快乐。严英杰非常清楚,儿子不可能给孙女提供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将来更不可能给孙女添置家业。出于对孙女的怜爱,严英杰和老伴商量后,决定趁自己手里还有些积蓄,买一套好的学区房送给孙女。
 
    2001年12月,严英杰在江苏省海门市市区的梨园路(重点中学学区)给严绮兰买了一套153平方米的新房和一间26平方米的车库(以下简称梨园路房屋),并于2002年5月将房屋产权登记于严绮兰名下。随后,严英杰又将梨园路房屋进行了装修,同全家人住了进来。
 
    接下来的几年,生活还算平静。可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让严英杰有些措手不及。
 
    2011年,严天佑在外已经欠下不少的赌债。到后来,常有债主上门讨要。无奈之下,严天佑打起了父母名下那套福利房的主意。
 
   “爸,我们现在正准备经营一家酒店的KTV歌厅,已经投入了很大一笔资金,目前流动资金出现了一点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之前投入的资金就要全部打水漂了。能不能把那套福利房先卖掉,解决我目前的燃眉之急?”一天饭后,严天佑主动和父亲严英杰拉起了家常,并在一通闲聊之后,惴惴不安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严天佑毕竟是自己唯一的儿子,作为父亲,严英杰对儿子不能见急不救,他和老伴商量后,将福利房以130万余元的价格卖掉,并将卖房的钱全部给了儿子。
 
   两套房子变成了一套,梨园路房屋成为严家人唯一的栖身之处,严英杰意识到必须保护好这套房子。于是,他将房产证藏在了自己房间一个箱子的最底层,并将箱子锁好,钥匙随身不离。可是,他哪里会想到,这本房产证是被儿子严天佑调换的假房产证。
 
   债务缠身 偷偷卖房
 
    严天佑拿到卖房款后,首先还掉了一些赌债,剩余的钱投入经营中去了。可是,生意一直未有起色,加之未能改掉赌博的恶习,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又向朋友方文博借款20万元无法归还。
 
    严天佑再次债务缠身,遭受债主不停催要。严天佑的妻子许雯不堪其烦,于2012年3月与严天佑协议离婚,并约定严绮兰随严天佑共同生活。
 
   婚离了,债却免不了。债主依然追着严天佑、许雯两人讨要。走投无路之下,严天佑、许雯经商议后,将主意又打到了梨园路的房屋上。
 
   两人于2012年4月16日,以女儿严绮兰监护人的身份和名义与方文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售房协议书各一份,将梨园路的房产连同车库一同出卖给了方文博,其中出卖方均为严绮兰,梨园路房屋的产权当日便过户到了方文博夫妇的名下。
 
   梨园路的房屋是父母和女儿的唯一住处,这套房子卖了,父母和女儿便无家可归了。于是,严天佑、许雯与方文博协商后,决定以返租的方式给父母和女儿留下暂时栖身之处。这样,根据双方的协商,房子过户后,方文博用该房抵押贷了70万元给了严天佑夫妇,还给了他们一张10万元的欠条。房屋贷款所得70万元的利息为每月5000元,严天佑以房租的形式支付,如果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的话,方文博即可解除合同。
 
    方文博知道,这套房屋的权利人是严天佑、许雯的女儿严绮兰的,为了完成房屋的过户,也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方文博让严天佑、许雯夫妇签下一份保证书,载明:“我们是严绮兰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我们将代为处分其名下的梨园路这套房产,并保证该处分行为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纠纷,一切后果由我们负责。”
 
    出卖房屋后,严天佑每月都按期支付5000元,买卖双方相安无事,严英杰夫妇自然一直被蒙在鼓里。可是,进入2014年后,严天佑的手头又开始拮据起来,每月5000元的“房租”让他感到吃力。
 
    2014年9月的一天,方文博因严天佑欠其好几个月的房租没有支付,且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带上一群人来到严英杰的家中,亮明身份,说明原委后,不顾严英杰夫妇苦苦辩解,直接将屋中的物件打包,派人送到严英杰夫妇在乡下的多年无人居住的老房里,硬生生地将严英杰夫妇及严天佑的女儿严绮兰赶出了家门。
 
   隔代追房 官司败北
 
    一辈子打拼,挣下两套住房,因儿子不争气,最终沦落到无家可归,还连累了孙女无法正常学习、生活,每每想到这儿,严英杰夫妇悲从中来。
 
   “卖掉福利房帮儿子救急,那是自己同意的。”严英杰来到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道:“梨园路房屋登记在孙女的名下,是儿子背着我和孙女偷卖的,让我们变得无家可归,儿子偷卖孙女名下的房屋,应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吧?”
 
    在自己的想法得到律师的认同后,严英杰遂聘请律师于2014年9月30日来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孙女的名义将严天佑、许雯及方文博夫妇共四人告上法庭。
 
    海门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否定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身份。本案中,严绮兰父母健在,且无证据证明其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或丧失监护能力,故严绮兰的监护人仍为其父母。严绮兰祖父严英杰并非严绮兰的监护人,其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严绮兰进行诉讼。
 
    梨园路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严绮兰,梨园路房屋的买卖合同、售房协议书的出卖方均为严绮兰,而非严天佑、许雯。严天佑、许雯系以严绮兰的监护人身份代严绮兰与方文博签订合同,其二人与方文博夫妇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关系。故严天佑、许雯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2014年12月23日,海门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一审裁定,裁定驳回严绮兰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严绮兰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天佑、许雯作为严绮兰的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剥夺严天佑、许雯的监护人资格。但在本案中,严天佑、许雯被列为共同被告,不宜再作为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严英杰虽是其他对严绮兰有监护资格的人,但在未经法定程序赋予其严绮兰诉讼期间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其无权代理严绮兰提起诉讼,原审认定其无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严绮兰进行诉讼并无不当。
 
   2015年8月27日,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另辟蹊径 无功而返
 
   两次诉讼,均因为诉讼代理资格问题败北,在律师的建议下,严英杰改变诉讼策略,于2015年12月24日再次来到了海门人民法院。这一次,严英杰以自己为申请人,以严天佑、许雯为被申请人,提起了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
 
   申请人严英杰称,被申请人严天佑、许雯为偿还自身债务,擅自出售其女儿严绮兰的房屋,侵害了未成年人严绮兰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在涉及房屋买卖案件中不宜再作为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而自己是严绮兰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选,但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严英杰不具有其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因此,申请撤销两被申请人作为严绮兰诉讼期间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并指定严英杰为严绮兰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严英杰放弃要求撤销严天佑、许雯的监护人资格,坚持要求撤销严天佑、许雯作为严绮兰诉讼期间法定代理人资格及指定其为严绮兰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释明,严英杰仍坚持这一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严绮兰现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被申请人作为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申请人作为其祖父是属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此,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侵害了被监护人严绮兰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监护关系的申请,对此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但是,本案在特别程序审理中,申请人放弃了要求撤销两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却坚持要求撤销及指定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不符合特别程序审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侵害了被监护人严绮兰财产权的,可以其他有监护资格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作为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诉讼。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特别程序审理的范围。本案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2016年7年27日,海门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终结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爷爷严英杰为追回被儿子儿媳偷卖的、其赠与并登记在孙女严绮兰名下的房产,以其为其他对孙女有监护资格的人代理诉讼,法院的判决告知严英杰,因严绮兰父母健在,仍然为严绮兰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未经法定程序赋予严英杰在严绮兰诉讼期间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严绮兰提起诉讼。严英杰在输了官司后,便按照法院判决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儿子儿媳严天佑、许雯作为严绮兰诉讼期间法定代理人资格及指定其为严绮兰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谁知,该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又告知严英杰,如果严英杰认为严天佑、许雯侵害了被监护人严绮兰财产权的,可以其他有监护资格人的身份直接起诉。对此,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严英杰先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身份直接起诉,法院却告知他不是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只有获得法定代理人资格后才能代理严绮兰进行诉讼。随后,严英杰便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法院又告知严英杰应当以其为严绮兰其他有监护资格的身份直接起诉,又将严英杰推回到起点,从而让严英杰陷入了诉讼的怪圈,使得严英杰无法为维护孙女严绮兰的权益而追回房屋,放任了严天佑、许雯作为严绮兰的监护人侵害严绮兰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的权益,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二是被起诉的对象只能是监护人;三是诉讼标的为要求监护人就侵害的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具体到本案,如果严英杰认为严绮兰的父母侵害了严绮兰的财产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严绮兰的父母,要求严绮兰的父母返还房屋,在不能返还房屋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严绮兰的父母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案,严英杰的目的是要追回房屋,而该房屋已经被严绮兰的父母严天佑、许雯偷卖了,并已经过户到了买方方文博夫妇的名下,造成严天佑、许雯客观上单方不能返还,只能通过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实现,这样必然会牵涉到方文博夫妇,由此引发的诉讼并失去了严英杰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直接起诉的条件,只能由合同的当事人之一的严绮兰进行。但因严绮兰未成年,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父母严天佑、许雯代理诉讼。但因严天佑、许雯被列为共同被告,不宜再作为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由此造成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障碍。那么,矛盾如何解决呢?
 
    对此,相关法律人士指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被撤销监护资格或存在其他不宜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经法定程序取得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资格。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被撤销监护资格或存在其他不宜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经法定程序才可以取得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资格。具体到本案,严天佑、许雯作为严绮兰的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也是当然的法定代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剥夺。严英杰要想取得孙女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撤销严天佑、许雯对严绮兰的监护资格并取得严绮兰的监护资格后,从而依法律的规定直接获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便可以代理严绮兰进行相关的诉讼,以维护孙女严绮兰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严英杰陷入的诉讼“怪圈”其实是可以解开的。他可以自己的名义,以严天佑、许雯作为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严绮兰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撤销严天佑、许雯对严绮兰的监护权并申请指定自己作为孙女严绮兰的监护人,从而取得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来进行相应的诉讼。可是,在诉讼中,严英杰经法院的法律释明,仍坚持放弃要求撤销严天佑、许雯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却坚持要求撤销及指定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理人直接变更之诉,法定代理人的变更只能通过监护人的变更之诉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不能通过诉讼直接变更取得,其诉讼请求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产生的死结就无法解开。
 
   撤销监护权,毕竟涉及到亲情、血缘、家庭等多方面的关系,不能用金钱、财产来衡量。虽然严英杰的固执己见导致败诉,但我们应当相信严英杰的决定,必有他自己的考虑,应该给严英杰多一份理解和支持。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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