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田野 丛林
儿子买房遭遇资金困难
父母卖房解了燃眉之急
顾英杰、林欢馨两位老人,均已年过花甲,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顾英杰、林欢馨膝下有一子,名为顾雨泽。2006年6月,顾雨泽与宋煜婷结为夫妻。婚后,两人育有一女。
2008年11月,顾英杰、林欢馨考虑到其父母年事已高,就想买一套房与父母同住。两位老人经与儿子顾雨泽、儿媳宋煜婷商议,由双方各出资近60万元,以总价近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三林路房屋),并于2009年9月领取了房产证,权利人登记为顾英杰、林欢馨、顾雨泽、宋煜婷四个人。该房屋一直由顾英杰、林欢馨和他们的父母居住。顾雨泽与宋煜婷则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处的住处(以下简称御桥路房屋)
2013年初,为了改善女儿的上学环境,顾雨泽与宋煜婷决定将其名下的御桥路房屋出售置换学区房。为此,两人于2013年3月将自住的御桥路房屋挂牌出售,同时也在寻找可购买的房源。
2013年5月,买主何鸣表达了向顾雨泽、宋煜婷购买御桥路房屋的意向,并支付了2.5万元定金,双方签订了意向协议。此时,顾雨泽、宋煜婷两人看中了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锦绣路房屋),经与房主讨价还价,最终确定购房款为470余万元。
顾雨泽与宋煜婷有存款100万元,加上御桥路房屋的售房款,基本上可以满足购买锦绣路房屋的需要了。由于房主提出签订合同的当日需要支付房款150万元,顾雨泽与宋煜婷便向父母顾英杰、林欢馨借了49万元。2013年6月22日,凑足首付款后,顾雨泽、宋煜婷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
很快就到了合同约定交付第二期购房款的时间了,不曾想,顾雨泽、宋煜婷与何鸣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预期的售房款没有了着落,致使顾雨泽、宋煜婷不能如期交付购房款。
在此情况下,顾雨泽、宋煜婷夫妻二人不仅购房事宜受阻,还面临赔偿诉讼。顾雨泽、宋煜婷、顾英杰、林欢馨四人商量后,认为出售三林路房屋用于补充锦绣路房屋的购房款,是解决困境的唯一途径,遂于2013年7月出售了三林路房屋,获取了房价款308万元,全部交给了顾雨泽与宋煜婷。
资金问题解决了,房屋交易便没有了障碍。顾雨泽、宋煜婷终于如愿购买到了锦绣路上的学区房。2013年10月13日,锦绣路房屋成功过户,产权经核准登记至顾雨泽、宋煜婷名下。
之后,御桥路的房屋也顺利售出,手中便又结余了一些资金。顾雨泽、宋煜婷又利用手中的资金,并贷了部分款,以400多万的价格于2013年12月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成山路房屋)。
房子无份房款讨要不成
闹上法庭家务纠纷难解
儿子儿媳的房子买了,房产证上并没有自己的名字。自住的房子卖了为儿子儿媳救急,却不见儿子儿媳返还一半的售房款,顾英杰、林欢馨有些不悦,要求儿子儿媳归还给付一半的售房款。可是,儿媳宋煜婷认为,顾英杰、林欢馨给付的售房款,是赠与他们夫妻俩的,不同意归还,双方由此引发矛盾。在此期间,顾雨泽、宋煜婷夫妻感情也发生了危机,并提起离婚诉讼。由此,双方就三林路房屋的出售款是否构成赠与,因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更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2015年3月26日,顾英杰、林欢馨见儿媳仍执意不还,于是来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儿子顾雨泽、儿媳宋煜婷一同告上了法庭。
顾英杰、林欢馨请求法院判令顾雨泽、宋煜婷将三林路房屋一半的出售款计154万元共同返还。
庭审中,顾雨泽作为被告,却站在了父母亲的一边,他表示同意返还154万元房款。法庭上,顾雨泽提出,父母从未表示将三林路房屋的出售款赠与他们夫妻俩,父母之所以同意出售三林路房屋,是因为他们夫妻俩在锦绣路房屋的购置过程中出现问题,为此,他们还曾向父母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这也足以证明父母的卖房垫资行为属于借资而不是赠与。
儿媳宋煜婷辩称,她从未承诺将公婆顾英杰、林欢馨名字登记进入锦绣路房屋,也未承诺返还顾英杰、林欢馨所述的三林路房屋出售款。顾英杰、林欢馨因顾雨泽与她的离婚诉讼而提起此案诉讼,因此顾雨泽与林欢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顾雨泽认可的事实并不代表她本人。顾英杰、林欢馨曾口头承诺将三林路房屋赠与顾雨泽和她,正是因顾英杰、林欢馨有此表示,顾雨泽与她本人才再去购买成山路房屋。成山路房屋距离锦绣路房屋近,方便顾英杰、林欢馨、顾雨泽及她本人互相照顾。三林路房屋为顾英杰、林欢馨和顾雨泽及本人四人共有,顾英杰、林欢馨系委托顾雨泽及她本人代收三林路房屋出售款并用于出资购买新房,应视为对他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在顾雨泽提出离婚前,顾英杰、林欢馨从未要求归还三林路房屋出售款,顾英杰、林欢馨曾表示该笔钱款赠与顾雨泽及她本人,该赠与是双方口头约定,没有书面依据。综上,请求驳回顾英杰、林欢馨的诉讼请求。
赠与还是借款如何厘清
推定判决一纸定分止争
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林路房屋产权登记为顾英杰、林欢馨和顾雨泽、宋煜婷共同共有,顾英杰、林欢馨提供证据证明购买时曾出资近60万元,顾雨泽、宋煜婷对此亦予以认可,故顾英杰、林欢馨主张对三林路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理由充分,法院依法确认。
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从本案的案情来看,三林路房屋出售后得款直接打入了顾雨泽、宋煜婷的账户,且用于支付锦绣路房屋房款及成山路房屋房款,锦绣路房屋最终登记在顾雨泽、宋煜婷名下,从形式上似乎符合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情况。但法院认为应根据顾英杰、林欢馨和顾雨泽、宋煜婷售房以及买房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探求顾英杰、林欢馨是否确有售房出资为顾雨泽、宋煜婷购房的意思表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顾雨泽、宋煜婷为了解决孩子就学问题,出售御桥路房屋即顾雨泽、宋煜婷自有房屋以购入锦绣路房屋。根据两处房屋的出售、买入价格及宋煜婷自述顾雨泽、宋煜婷有100万元左右的存款等情况,可以得出顾雨泽、宋煜婷完全有能力独立完成置换房屋,即根本无需出售三林路房屋。该项情况得到了宋煜婷的认可。顾英杰、林欢馨及其父母居住三林路房屋,如出售该房屋将改变四位老人的生活环境,如无现实的、急迫的需要,一般不会轻易出售。顾雨泽、宋煜婷在出售御桥路房屋过程中遇买家无法按约定支付房款的问题,致顾雨泽、宋煜婷在支付锦绣路房屋房款中遭遇违约风险,在此情势下与顾英杰、林欢馨求助协商而将三林路房屋挂牌出售,以求及时获得资金以支付锦绣路房屋的房款。顾英杰、林欢馨虽同意将三林路房屋出售、且房款由顾雨泽、宋煜婷收取并支付,但就其真实意思应为防止出现顾雨泽、宋煜婷支付锦绣路房屋房款方面的违约,避免该风险而提供的资金周转帮助,并不能得出顾英杰、林欢馨有将三林路房屋出售得款为顾雨泽、宋煜婷购房的意思表示。因如果顾英杰、林欢馨欲为顾雨泽、宋煜婷出资购房而出售三林路房屋,那么按常理会提前安排出售,统筹考虑资金安排,而不是在资金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再考虑出售。
一般情况下,因房价高致子女无力购房,父母提供资助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生活幸福,不求返还出资。本案中,显然不存在顾雨泽、宋煜婷的购房能力问题,根据顾雨泽、宋煜婷的出售御桥路房屋的举动也证明顾雨泽、宋煜婷欲自行完成房屋置换。由此可见,顾英杰、林欢馨出售三林路房屋为无奈之举,目的是为了顾雨泽、宋煜婷购房资金周转,并非为顾雨泽、宋煜婷购房。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锦绣路房屋过程中,2013年6月20日,林欢馨已向宋煜婷转账49万元,宋煜婷称已用于支付锦绣路房屋的第一笔房款,无论该笔款项如何定性,均可视作顾英杰、林欢馨已对顾雨泽、宋煜婷购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因此,在顾雨泽、宋煜婷有能力购房且顾英杰、林欢馨已向顾雨泽、宋煜婷提供一定帮助的情况下,顾英杰、林欢馨再将应属其所有的出售三林路房屋所得巨额资金赠与顾雨泽、宋煜婷购房,显然不符合常理。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顾英杰、林欢馨有为顾雨泽、宋煜婷出资购房即将三林路房屋出售款赠与顾雨泽、宋煜婷的意思表示,宋煜婷的抗辩不能成立。现三林路房屋已经出售给案外人,根据顾英杰、林欢馨在三林路房屋的产权份额,出售款的一半即154万元应归顾英杰、林欢馨所有。三林路房屋的出售款均由顾雨泽、宋煜婷收取,故顾英杰、林欢馨要求顾雨泽、宋煜婷返还三林路房屋出售款的一半即154万元之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5年11月6日,浦东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顾雨泽、宋煜婷共同返还顾英杰、林欢馨三林路房屋一半的出售款154万元。
一审判决后,宋煜婷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中,宋煜婷诉称,1、从三林路房屋、御桥路房屋出售时间以及锦绣路房屋、成山路房屋购买时间来看,不可能得出锦绣路房屋购买出现问题情况下双方再协商出售三林路房屋的事实,双方一开始就协商出售两套购买两套,既改善其女儿的上学环境,同时也方便照顾顾英杰、林欢馨的居住生活。原审法院认为三林路房屋出售是为了锦绣路房屋购买的资金周转,完全是主观判断。2、顾英杰、林欢馨全程参与锦绣路房屋及成山路房屋的购买,知晓并认可其与顾雨泽作为两套房屋的产权人,从未提出返还三林路房屋的出售款154万元,也没有要求作为两套房屋的产权人,口头表示其将三林路房屋的出售款赠与她和顾雨泽,该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即父母为子女出资视为赠与。3、她本人及顾雨泽只有现金100万元左右的购房能力,如果没有得到顾英杰、林欢馨的同意出售三林路房屋并将款项投入锦绣路房屋购买,她本人也没有能力购买成山路房屋,进一步证明顾英杰、林欢馨明确将三林路房屋的出售款154万元赠与她本人与顾雨泽,而非借款。另外,50万元有借条,如果154万元是借款,也应该出具借条,顾英杰、林欢馨没有要求她出具借条,也表明其表达的是赠与。4、顾英杰、林欢馨在三林路房屋出售至本案诉讼将近一年时间,从未向她本人和顾雨泽要求返还,从顾英杰、林欢馨起诉时间来看,是在顾雨泽起诉她本人离婚之后,这一点也表明顾英杰、林欢馨出于反悔而编造事实。
顾英杰、林欢馨辩称:154万元是房屋出售款并非借款,双方不需要另外写借条。
顾雨泽辩称:锦绣路房屋购买后有余款,两人再决定购买成山路房屋,事先并没有与父母商量更没有告知父母,而且成山路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宋煜婷和他本人两人名下。正是由于宋煜婷不愿意将154万元还给父母,导致他本人与宋煜婷产生矛盾,他本人才提起离婚之诉。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三林路房屋的出售目的在于锦绣路房屋购买的资金周转,符合常理判断。由于宋煜婷及顾雨泽并没有将锦绣路房屋加入顾英杰、林欢馨名字,之后购买的成山路房屋也没有加入顾英杰、林欢馨的名字,在无证据证明顾英杰、林欢馨对三林路房屋的出售款作出赠与情况下,其有权要求宋煜婷及顾雨泽共同返还三林路房屋出售款中的154万元。
综上所述,宋煜婷认为顾英杰、林欢馨将三林路房屋中的154万元出售款作为对宋煜婷及顾雨泽购买锦绣路房屋的出资,符合“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视为赠与”的相关规定,因缺乏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宋煜婷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5月12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两场官司终结后,顾英杰、林欢馨基于顾雨泽、宋煜婷曾向他们借款49万元并已归还8万元的事实,以要求顾雨泽、宋煜婷归还借款为由再次将顾雨泽、宋煜婷告上了法庭。
2016年7月20日,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决顾雨泽、宋煜婷归还顾英杰、林欢馨借款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