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叶青
消费者花钱买车,本是为了方便生活和工作,可在柳州市务工的王女士买到车后,却遭遇了无尽的烦恼!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她苦心收集证据,走上法庭,据理力争,与律师携手,最终获得了3倍车款的赔偿。这也成了新消法颁布以来广西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
买车后发现问题,协商无果
2015年3月初的一天,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4S店(下称4S店)的门前停着一辆蓝色的小轿车,车身上写着的“黑心经销商故意欺骗消费者、还我公道,赔偿损失、无信誉4S店隐瞒真相”等字样,显得十分醒目。
站在轿车旁边一位三十岁出头、怀抱婴儿的韦姓男子告诉路人,1月14日这天,他从朋友口中得知,胜利路这家4S店正在搞促销,于是,他和妻子就一同进去看看。韦先生的妻子姓王,她看中了一辆蓝色北京牌小轿车,并与4S店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王女士以45500元购买这辆手续齐全、合法全新的小轿车。王女士还委托对方去帮忙上牌。
同月22日,王女士到4S店里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4200元、车船税360元,交强险保险费950元、商业保险费2283.31元、代办上牌费500元、隔音房水车垫350元。之后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登记在王女士名下。4天后,王女士和韦先生去提车,车辆经检验员检查后,韦先生在《新车PDI检查表》上签字确认,该车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
可令王女士意外的是,2月16日,也就是腊月二十八,她在驾车回桂林老家的路上,没开多久就发现车的音响坏了!她致电4S店销售员,对方称可能是因为加装过导航。王女士听了一愣:没有正式启用的车子怎么会装导航呢?在她的一再追问下,销售员表示,该车曾在展厅里向顾客展示过。
随后,王女士和丈夫将该车进行了全面检查。他们发现汽车铭牌上写的出厂日期是2013年10月,也就是说买车时这辆车已经出厂一年三个月了!那么,对于长期停在原地不动的车辆来说,蓄电池、油液、橡胶制品、漆面等会受到影响吗?
紧接着,两人又发现四个车轮的生产日期各不相同,有的车轮生产日期竟然比车辆出厂日期还晚。另外,他们在储物格里发现一张交强险保险单,被保险人是4S店,投保时间是2014年6月26日,在特别约定那一栏写着用于车展。
欢天喜地去买车,结果买回一辆被使用过的车。这让韦先生和王女士很是闹心!春节之后回到柳州,韦先生夫妇便去4S店里要求退车或换车,但遭到拒绝。
在多次要求退、换车辆不成的情况下,韦先生夫妇只好向柳州市消费者保护协会求助。经过消协沟通,韦先生最终接受的赔偿是4500元。但是4S店依旧不同意,他们认为韦先生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别有用心的。
维权无果反被认为是敲诈勒索,韦先生心里很愤怒,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4S店负责人认为韦先生的做法实在过分—既影响了店面的生意又毁了店面的声誉,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店面的员工报了警。民警赶来后,认为是经济纠纷,便建议韦先生走司法途径。店面负责人也说:若想维权的话,可以去打官司,由法院判,没必要在此闹事。
一审开庭又撤诉,有新证据
维权无果,反而被奚落,无奈之下,2015年3月18日,韦先生和王女士将4S店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王女士与4S店签订的《购销合同》—王女士将所购的车辆退回给4S店;4S店返还王女士购车款45500元,除此之外,4S店还应赔偿王女士为车辆购置而花去的各项税费8643.31元。两项合计为54143.31元;诉讼费也要求由对方承担。
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王女士诉称,4S店销售的不是全新车。因为该车交车时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与该车实际行驶的公里数不相符合,且该车在出售前曾加装导航,更换过四个轮胎,并于2014年6月25日购买过交强险,交强险保险单约定该车用于车展。可见,4S店在销售该车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事实,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理应赔偿。王女士向法庭出具了那份写着用于车展的交强险。
4S店的代理人则辩称,他们已按合同约定将轿车交付,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该代理人还说,目前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更没有明确所谓的“库存车”不能出售。王女士称提车后音响有问题和加装导航、购买保险用于展车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因此,他们不同意退车、换车,更不同意赔偿。此外,他们还认为,王女士和其丈夫为达到退车目的多次到4S店无理取闹,造成4S店的声誉和经济受损,“我们有权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4S店认为涉案车辆的临时号牌和交强险是为了新车合法移库出库和防止车辆意外办理的,是符合交警部门规定的。
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法官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存在的分歧太大,调解无法进行。于是,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闭庭后,王女士咨询了一位韦姓律师。韦律师告诉她:既然4S店参加过车展,那么是在何地参加的展销?4S店还为车辆办理了临时号牌,那么肯定是要挂在行驶的车辆上。如果车辆不出远门,4S店会买这个险种吗?林林总总,该律师怀疑对方并非仅仅是“为了新车合法移库出库和防止车辆意外办理的临时牌和交强险”那么简单。如果通过临时车牌或交强险能查出这辆车的实际行驶里程与《新车PDI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的里程表读数33.7公里这一数据明显不符,那么就会成为打赢这场官司的有力证据。于是,王女士对车辆交强险保单上约定的时间进行了核查,终于从网络上找到,在交强险和临时牌的有效期内,4S店恰好在广西区内的来宾市、武宣县、南宁市等地有过车展。
王女士将这一消息告诉了韦律师,并请韦律师做他们的诉讼代理人。韦律师受理此案后,到收费站取证。收费站只提供了两个收费站的间距是68公里,但不愿盖章(按规定,只有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调取才盖公章)。韦律师建议王女士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王女士采纳了律师的意见。2015年4月28日,王女士撤诉。
2015年6月1日,王女士第二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王女士与4S店签订的《购销合同》—王女士将所购的车辆退回给4S店;4S店返还王女士购车款45500元,并请求赔偿王女士三倍购车款136500元;除此之外,4S店还应赔偿王女士为车辆购置而花去的各项税费8643.31元。三项合计为190643.31元;诉讼费也要求由对方承担。并申请法院到高速公路管理处调取材料。
取证之后再起诉,获得两级法院的支持
审理该案的是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民二庭的副庭长吴勇智。吴勇智法官依据当事人申请,前往柳州静兰收费站调取数据。得到的数据证实了这个临时号牌的车在六个月以前,从该收费处到来宾站,路上的单程公里数是68公里。
8月7日再次开庭时,王女士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合同,将轿车退给4S店,4S店要按“退一赔三”的金额赔偿。理由是,因为4S店卖车时给出的《新车PDI检查表》明确写出交车时该车里程数是33.7公里,而实际行驶里程数应该是大于68公里的。为何这么说呢?因为4S店离静兰收费站有一定的距离,而来宾收费站离来宾市展销点又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有理由相信4S店在销售该车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从而涉嫌欺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损失的标准是购车款的三倍。这是法律对不良商贩、不诚信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条款。只要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就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对于这个收费站出具的凭证,4S店认为,这只是说明有这么一辆车经过了来宾收费站,没有任何照片证实就是王女士购买的这辆车。因为我们在办理临时牌时,少则十几张,多则几十张,未必每张临时牌就对应办理临时牌的这辆车。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购买的车辆出过来宾站,也不存在所谓的欺诈行为。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登记(临时牌),是具有唯一性跟排他性的。他们在登记时,是对具体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核对以后才颁发临时牌照。所以,在高速公路有临时牌照车辆的出入就足以认定涉案车辆已经进入了高速公路的事实。
柳北区人民法院还认为,王女士向4S店购买汽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其购买汽车的行为为生活消费,双方因为买卖车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所签的《购销合同》约定,4S店交付王女士的车辆应为新车,但从本案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涉案车辆单程至少行驶了68公里。而且从常理上推断,该车从4S店到来宾市往返路程更是大大超出68公里!因此,该车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远远超出了消费者心理能够接受的程度。而4S店在销售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该行为让王女士作出错误的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愿,此举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王女士有权撤销《购销合同》,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并向4S店返还车辆。同时,因4S店的欺诈行为,王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按车款的3倍进行赔偿。
据此,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判决:撤销王女士与公司所签合同,王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4S店,4S店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00元;并赔偿王女士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王女士三倍购车款136500元。三项合计190643.31元;案件受理费4113元减半取,2056.50元,由4S店负担。
4S店得到判决书后不服,认为本案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理由是:第一,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违反民诉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之规定。第二,一审法院以4S店构成欺诈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于法无据,显失公平。再就是一审法院以欺诈行为撤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所以,4S店恳请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于是,4S店在法定时限内,向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1月27日,柳州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4S店提出的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了4S店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4113元,由4S店负担。
2016年3月25日,王女士得到了4S店的赔偿款。
案后余思
常言说得好:人无信则不立。涉案的这家位于柳州市胜利西路双冲桥北端,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总投资为1000万元的4S店,是北京品牌汽车、北汽幻速品牌汽车、广汽传祺品牌汽车授权柳州地区唯一一家集整车销售、零件供应、汽车维修美容保养及机动车登记代理等为一体的汽车专业服务中心。由于该案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广西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所以引起众多人员关注!特别是在此店购买了车辆的人,在媒体披露后,对这家店面出售的车辆持怀疑态度,有的直接找上门要求退货。7月中旬,柳州电视台对此事再次进行报道,称这家4S店目前已人去屋空。
办案法官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吴勇智则表示,车辆办理临时牌照必须在交警部门登记,对车架号、发动机号进行登记后,才能核发唯一的临时牌照。高速公路有该临时牌照的出入记录,就足以认定涉案车辆进入了高速公路。这起案件中商家隐瞒汽车行驶的公里数,明显跟客观事实不符,隐瞒了重要事实,这是法院认定销售公司有欺诈行为的关键。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韦祖检认为,目前汽车交易商家存在很多不规范、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建议处罚的力度要加强,举证责任要更多地分配给经销商,因为消费者手中的证据是有限的。应该有法律约束,商家在出售汽车等商品时,一定要提供给消费者购买合同,按规定一定要一式两份,交车单、验车单都应该是一人一份。交车公里数除了记录以外,还应该拍个照固定下来,以便以后发现问题时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