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周宵鹏 通讯员_王新伊
2016年清明节过后,空气中仿佛还弥漫着祭奠的气息。一列火车像往常一样穿过静谧的村庄,突然尖锐的刹车声响起,铁轨两侧被鲜血染红。但警方在侦查中发现,这起“卧轨”案件并不是表面上那么简单,一双失踪的鞋子牵出一桩被精心隐藏的血案。
女子“卧轨”,鞋子哪去了?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公安局接到电话的时候,是2016年4月5日早上8:00。通辽铁路公安处四合永铁路派出所称,北京至通辽方向列车于凌晨2:30在行驶至张三营镇附近时撞亡一人,请求隆化县公安局法医协助出具尸检报告,以便处理善后事宜。
隆化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刘国飞接到求助后,派副大队长刘建新,法医刘功海、陈卫东前往现场勘查。上午9:40左右,三人到达现场,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初步得出结论:死者为一名女子,年龄在25-30岁间,体态较瘦,颈后部有一颗0.7*0.5cm大小的黑痣,无其他明显体貌特征。死亡时身穿黑色外衣、黑色裤子,死亡时间与列车经过时间吻合,符合活体撞击特征,基本认定为事故死亡。
如果经过尸检认定这是一起火车撞人致死事故,按照火车事故的处理标准,责任如果不在火车一方,待尸检报告形成后,由铁路方面象征性补偿。死者家属得到补偿后,此案宣告完结。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心细的民警发现一个细节,在事故现场附近,并没有发现死者的鞋。
那么,是死者沿铁路走了很久,将鞋走丢了?还是她压根就没有穿鞋?事发地点位于隆化县乡村,铁路两侧都是耕地,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袜子上为何没有土?死者是如何走到铁轨上的?疑问没有解开,民警不敢妄下结论,他们以事发地为中心,向铁路两端辐射,寻找丢失的鞋。
4月5日下午,民警从铁路派出所得到信息,有案发地周边村民到车站要求认尸。3位民警参与了认尸过程,通过与前来认尸的周某攀谈,得到3条有价值的线索。一是周某儿媳曹某已失踪5天,体态偏瘦,颈后部有一颗黑痣,与死者情况吻合,可以认定死者即为曹某;二是曹某没有精神病、抑郁症及其他自杀动因;三是曹某惯于离家出走,曾与张三营镇张某关系密切,去年被丈夫胡某在张某家找到,当时三人因争执报警。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民警开始怀疑此事并非一起简单的卧轨自杀事故,而是一桩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失踪
根据曹某与张某关系密切、张某家离事发现场特别近以及找不到曹某的鞋等一系列因素,刘建新等3名民警分析认为张某具有一定的杀害曹某的嫌疑。他们一边向大队长刘国飞汇报,一边到张三营中心派出所,要求协助控制张某。
为掌握更多情况,张三营中心派出所民警宗静波、姜宏伟翻开2015年的出警记录,找到相关记载,确定曹某确实曾与张某同居,后被胡某找到,发生争执,并发现另一个周某没有提及的隐情:周某的儿子、曹某的丈夫胡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也就是说,从以往行为看,胡某也具备作案嫌疑。
刘建新、刘功海、陈卫东3人向刘国飞汇报情况后,得到指示直接接触张某,而不惊动胡某及其家人,一切都在秘密中行动。他们直奔张某家,却扑了个空,张某并不在家。此时,刘国飞已经带着刑警精干力量赶到了派出所,3人也回到派出所,等待下一步安排部署。
刘国飞任刑警大队长多年,身经百战,敏锐的职业嗅觉告诉他,找不到曹某的鞋,此事必须作为刑事案件来查,即便最后查实并非刑事案件,也不能在此刻掉以轻心。
在向隆化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林广文汇报后,刘国飞安排民警兵分四路行动:一路去张某家附近调取民用录像及现场附近录像,查找案发前后可疑踪迹;一路以案发地为中心沿铁路两端寻找丢失的鞋;一路负责围绕张某展开调查;而刘国飞则直接去车站接触死者家属,意在了解胡某动向。
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
刘国飞不动声色地与死者家属攀谈,胡某的叔叔称中午12:00左右已经告知正在临县丰宁县寻妻的胡某,他正在赶回隆化的途中,并当即又给胡某打了电话。
胡某到达车站后神色疲惫、衣冠不整,但他脚上穿的一双崭新的运动鞋引起了刘国飞的注意。刘国飞简单询问了胡某这几天的寻妻经过,胡某表示自己4月3日、4日都住在丰宁,5日中午接到叔叔的电话才赶回隆化。但经过核查,胡某只有4月3日住在丰宁。刘国飞以配合调查的名义将他带至派出所继续询问。
此后刘国飞陆续接到三组民警的分别反馈:在张某家周边的视频监控中,没有发现可疑迹象;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因角度问题,未能拍摄到蛛丝马迹;张某的外围调查、直接接触张某以及在张某家搜查都没有发现可疑线索;现场周边较大范围内没有找到曹某的鞋子。至此,张某的嫌疑被排除,只能在胡某身上寻找突破口了。
接下来对胡某的询问,让民警越发感到可疑。他言语前后矛盾,几次流露出对曹某的恨意,并急于离开派出所。林广文、刘国飞决定控制胡某。
通过查询胡某的通话记录,民警发现他4月4日晚上曾给一个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手机号码拨号,这个通话方在胡某的手机里面显示为“老四”。而在胡某衣兜中,民警发现一张名为“李老四”的赤峰市出租车名片,上面的号码就是胡某通话记录中的号码。刘国飞判断二人应该并不十分相熟,他直接拨通了“老四”的电话。
老四在电话中表示,胡某以前在赤峰工作过,曾用过几次他的车。4月4日晚9:00左右,他接到胡某电话,但通话的并不是胡某,而是赤峰松山区王府镇的一个饭店老板。原来,胡某在饭店临时休息室打了一个女人,打得很严重,被饭店老板发现。胡某要走,饭店老板不同意,要报警。胡某称夫妻打架不必报警,可以叫朋友过来帮忙处理,就拨通了老四的电话,让饭店老板和老四通话。老四和胡某并不是很熟悉,于是告诉饭店老板该报警就报警,而他也赶了过去。老四到饭店的时候,胡某的妻子躺在地上,好像伤得很重。后来警察到了,老四就走了。
老四的一番话,让胡某的嫌疑被锁定。刘国飞安排民警直接和胡某摊牌,同时派员到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了解情况。
嫌疑人的供述疑点重重
突然的审讯,让胡某很意外。愣了半晌,他要了一支烟,开了口。
胡某说,4月3日,他在丰宁没有找到曹某,就想起以前和曹某一起在赤峰打工时认识的一个熟人刘某,想让刘某帮助寻找曹某的下落。刘某通过微信联系曹某,得知曹某就在赤峰,便好心告诉了胡某。4月4日,胡某坐班车赶到赤峰,一下车正好遇见了曹某,胡某要求曹某随自己回家遭到拒绝后,提议找个临时休息的地方谈谈。在饭店的临时休息室,二人话不投机,胡某便对曹某拳脚相加。
当地派出所民警到来后,曹某对警察说是夫妻打架,请求不予追究,派出所民警帮着拦了一辆出租车,胡某把曹某送到松山区老府镇卫生院。看完病后,曹某同意和胡某一同回家,二人便坐车回到张三营。下车后二人沿着铁路散步,言语中又起冲突,胡某一拳将曹某打晕在铁轨上,自己也躺下准备同归于尽,但想起家中还有孩子,于是自己起身离开,把仍然昏迷的曹某留在铁轨上。
这第一轮审讯,胡某并不知晓民警都掌握了什么,但他所供述的作案经过,有些细节明显与事实不符。民警抛出曹某鞋子丢失的问题,开始第二轮讯问。
胡某供述,他是在铁路桥下打晕的曹某,之后抱到铁轨上,这一过程中曹某的白色旅游鞋掉了。胡某离开后去找旅馆,但当时已经凌晨1:00多,附近旅馆都已关门,他又返回查看曹某情况,走到附近时听到火车急促的刹车声,确认曹某已经被撞死。他想到曹某掉在地上的鞋,便去捡起鞋,继续找旅馆。5日中午接到叔叔的电话,得知家人都去了车站,便把曹某的手机和鞋子放回了家里。
按照胡某的供述,民警冒雨连夜去胡某家,提取了曹某的手机和鞋,同时找到胡某的一套带血衣物。胡某并没有提及血衣的事,而这双鞋也让侦查员觉得不符合逻辑。这是一双白色运动鞋,没有系鞋带,鞋内有少量瓜子皮,按照常理,曹某不应该踩着瓜子皮还不系鞋带走路。
面对民警的质疑,胡某解释说他将曹某打晕抱到铁轨上的过程中,曹某口鼻流血,弄脏了他的衣服,他5日中午回家换了衣服,才赶到车站,在之前的供述中,他只是遗忘了这个细节。而他依然坚称,曹某当时所穿的确实是民警在他家提取的白色旅游鞋。
4月6日,法医将这双鞋穿到曹某脚上,模拟现场运动,证明即便没有系鞋带,这双鞋也不会从曹某的脚上掉下来。鞋的问题疑点重重,胡某一定还在故意隐瞒什么。
掌握证据真相浮出水面
就在民警去胡某家提取相关物品时,另一组民警正开车行驶在去赤峰的路上。4月6日一早,这组民警在王府镇派出所了解到4日晚派出所出警处理胡某殴打曹某的过程,并在派出所的协助下,找到了送曹某去医院的出租车司机。
司机记得很清楚,车开到与王府镇相邻的老府镇卫生院,胡某把曹某抱下车,一个塑料袋和曹某的鞋落在了车上,他提醒胡某后,把这些物品放在台阶上就离开了。民警听到此处眼前一亮:鞋?司机描述是一双蓝色的露脚踝皮鞋!
之后,民警们去了老府镇卫生院,接诊大夫称当时曹某外伤不明显,但面部乌青,已经不能言语。卫生院不能拍X光片,就建议他们去大医院治疗。经过调取医院及周边视频监控,民警看到曹某的确伤势较重,是胡某抱着进出医院的。而走出医院后,胡某拦了一辆面包车,抱着曹某,拎上塑料袋和鞋,消失在夜色中了。
民警顺藤摸瓜,经过多方寻找,联系上了面包车的司机孟某,经过询问,终于对案情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
4月4日晚10:00多,胡某抱着曹某,拎着装有曹某随身物品的塑料袋和鞋,租用一辆面包车,称要送曹某去位于老府镇与隆化县之间的围场县就医,到围场县后又称曹某的农村合作医疗项目无法报销在围场看病的医药费,加了点钱要求送到张三营。
到达张三营大桥时,胡某抱着曹某下了车,告诉孟某把装有曹某随身物品的塑料袋放在路边即可。由于天色很暗,孟某仅把塑料袋从车上拿出放在路边,便开车返回了赤峰。4月5日上午,准备出车的孟某发现车里还有一双蓝色女士皮鞋,回想应是昨夜乘车女子的,考虑到无从寻找就直接扔了。
民警按照孟某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被孟某所扔的鞋,与之前调查过的出租车司机所描述的曹某的鞋一致。但另一个问题又让民警陷入了困惑。孟某称曹某从上车到下车一直没说过话,也没有发出过声音,那么,曹某是否在行车过程中就已经死亡了呢?
曹某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对于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
为确定相关问题,隆化县公安局向承德市公安局发出支援请求。承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再次勘查,对曹某尸体进行了二次检验。再次检验的结果验证了隆化法医的结论,曹某在被火车撞击时仍然存在生命体征,也就是说,在被火车撞击之前,曹某并没有死亡。
第三轮审讯,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胡某终于放弃了隐瞒作案细节以等待审判时翻供的企图,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始末。
原来,在老府到围场的路上,胡某对曹某屡次离家出走的行为越想越生气,再看曹某已经奄奄一息,决定不再救治她。到张三营后,胡某把曹某抱到铁轨上自行离开,走出一段后听到刺耳的火车刹车声,他跑回现场,看到火车已停,判断曹某已经死亡。他离开后找到一旅馆,住到4月5日中午,回家换下作案过程中染血的衣物和鞋子,放下曹某的手机和随身物品,才赶到车站认尸。令人遗憾的是,在审讯过程中,胡某没有表现出丝毫后悔,反而依然未解对曹某的恨意。
“再狡猾的作案者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林广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