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方工
近段时间,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了因游客不遵守“禁止下车”的安全规则,擅自下车而被老虎咬死咬伤的悲剧。事实证明,游客不守规矩的行为害了自己和家人,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我们不应把这个悲剧看做孤立的事件,它实际是社会常见的不守规矩行为的典型反映。通过这起事件可以看到,不守规矩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悟出培养守规矩的行为习惯,是于人于己有益的好习惯。民众遵法守规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守法的起点和终点。
法治是制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并使其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社会治理方式,它要求在立法、(执)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的实现,要求法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可以制约权力,维护权利,实现正义,保障民众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政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科学发展,社会的有序运行,人民的安全、自由、有尊严地幸福生活的愿景都离不开法治建设。然而,法治建设并不是脱离世俗生活的宏大叙事或抽象概念,而是社会和民众的日常生活,由全社会共同构建,有赖于每一位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支持。
目前,我们有健全法治和完善法律的目标,但如果民众只想享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肯服从法律的约束,那么法治建设则无法正常推进,法律也会削弱应有的效力。因此,民众服从法律尊重规则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遵守法律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守规矩是保证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正确选择。
现代社会是由无数个小零件耦合而成的复杂系统,正如一台巨大的机器在运转。民众作为社会能动的主体,通过各种方式互相依存互相联系,塑造特定的社会环境。每个人守法与否不但直接影响到个人权益的得失,对他人也起了相互影响的作用。违法行为普遍化是对法律的亵渎,会消解法律的权威,导致社会陷入无序状态,极易引起道德滑坡、戾气弥漫、社会矛盾激化等严重后果。举例说,如某地违法生产有毒食品,可能伤害到千里之外的百姓,某地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倒塌,也许蒙难的是偶然到来的远方客人。
因此,每个人都应克服急功近利的心理,不能在自己可以得到即时利益时才守法,在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时就放弃守法的弱点。要时刻牢记,贪图一己方便或一时之快而无视法律破坏法治常态,总要付出应有的代价。即便一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也会因法律保护功能被削弱,难逃今后的危险或灾难。例如,坑蒙拐骗、制假售假、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破坏生态环境、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等等违法乱纪行为,不仅破坏民众生活环境,还造成无数交通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和药品安全等安全事故,其中不乏人员死伤惨重等严重后果。我们不难想象,一旦法治信仰缺失、法律效力削弱,恶劣的生态环境和恶性事故可能广泛荼毒社会。
每位公民还应克服容易被他人违法违纪成本低廉所影响,产生违法成本低而守法吃亏的错觉,进而产生从众心理或逆反心理等消极因素。其实,他人或公权力违法行为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对公民利益的保护乏力,面对这种于己有害的行为时如果与之同流,则自己的精神和利益就会受到双重损害。人们更应当看到维护法治权威、充分发挥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保护社会民众的作用,扭转守法吃亏的错误观念,从而坚定法治信仰,自觉遵守法律。
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社会应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从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形成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和法治环境。其中公权力必须接受严格监督和制约,带头敬畏和服从法律,民众作为国家的主人,也应对全社会和个人负责,养成守规矩的好习惯,建设将法治作为基本信仰的现代文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