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周洁萌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河北省昌黎县的蔺女士却感到困惑,在昌黎县这些法律规定怎么就成了“一纸空文”?
合法拍卖带来的困惑
2011年5月6日,蔺女士通过正常拍卖程序以3000万元的成交价格购买了一处房产,她于当年5月10日一次性交付全部价款(其中手续费75万元,总计3075万元),拍卖公司也同时向蔺女士出具房屋拍卖确认书。
按照拍卖程序,蔺女士顺利过户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手续,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蔺女士)办理完标的过户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蔺女士完成与原商城的承租人办理出租房主体变更的手续。但让蔺女士意外的是,时至今日,出卖方(即昌黎县人民政府直属的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仍然没有将租赁合同上的主体变更为蔺女士,导致蔺女士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没有得到该商城产生的任何收益,对商城的经营管理更是无从谈起。
一房二主的闹剧
蔺女士向本刊记者表示,2011年5月10日她取得该商城的合法产权后,由于出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进行主体变更,蔺女士只能委托股东和朋友一同找到当时的承租人常某和范某,并告知二人房租已经到了缴纳日期,以后的房租要交给蔺女士本人,并且要求变更出租方,然而常、范二人一致表示,房屋租赁合同是与昌黎县房管局签订,与蔺女士毫无关系,房租也与蔺女士无关。
不明就里的蔺女士等人随后又找到了出卖人(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负责人王某说明情况,并要求出示该公司收购此房产的文件和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王某表示,自公司收购该房屋后,公司从未与常、范二人另行签订任何租赁合同。蔺女士当即表示,自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滨海城市建设公司要按照约定10个工作日内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变更等相关事宜。王某说公司已经多次派人与常、范二人进行交涉,但常、范二人均表示不变更,理由是他们二人是与昌黎县房管局签订的租赁合同,与蔺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纪要与法律的博弈
万般无奈之下,蔺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2012年1月18日将百信商城关闭。百信商城商户报警后,“110”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告知百信商城的承租人,该事件属于经济纠纷,不是公安管辖范围,最后县公安局派来大批警力强行将商城大门打开。当日,昌黎县政府办公室杨副主任打电话告诉蔺女士及其家人,要求她将大门打开,理由是春节临近,要以社会大局为重,房产的纠纷由政府出面解决。自此,昌黎县李副县长多次组织县建设局、昌黎县滨海公司、县房产局以及承租人常、范二人进行协商,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具了纪要,该纪要明确规定,百信商城现租赁户租用截止到2016年5月10日停止。此后,该事件并未取得新的进展,蔺女士也没有收到商城产生的租金。
在多次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蔺女士于2013年6月15日再次将商城大门关闭。7月26日,昌黎县张副县长给蔺女士打电话要求立即打开商城大门,并承诺关于纠纷问题由县委副书记等领导牵头,在7日之内把商城移交及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的事情处理完毕。听闻此通知后,蔺女士当天就打开了商城的大门。
不久后,昌黎县人民政府又出具了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由县委常委张副县长作为此事的主要领导,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协调期间,一旦双方发生权益损害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置。然而,张副县长关于此事7天解决的承诺也未能实现。
昌黎县委宣传部佟科长提供给记者几份材料,昌黎县城建局、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百信商城的情况说明及报告中均显示,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买受人办理完过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变更,之所以没有变更,是因为买受方嫌房租过低,要求涨房租。几经周折,无法协调,建议蔺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该说法遭到了蔺女士的强烈质疑,蔺女士告诉记者:“我有多份证据证明昌黎县城建局、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做法存在问题。百信商城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我们多次要求城投公司按照拍卖合同履行义务,变更房产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城投公司均以承租户说合同是和昌黎县房产管理处签订,和城投公司无关为由不予配合,城投公司也无法解决。我万般无奈之下,和朋友及股东也曾直接去找承租户,按照承租户与昌黎县房产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但承租户说,租金和我无关,他们要将租金交到房管处。他们建议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是我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强行使用,难道我连关自己房门的权利都没有吗?别人占用我的房产不交我房租反倒受政府的保护,我真的不能理解这样的做法。”
时至今日,蔺女士已经被这场纠纷弄得焦头烂额。面对参股的股东退股和银行的高额贷款,蔺女士的家庭和生活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最令她不解的是,自己合法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的名字,为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政府横加干涉?
一件并不复杂的事情,相关部门却协调了五年之久,至今事情也未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