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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6-09-12 15:27 | 来源:法制与新闻


  

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对话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宇辰律师

 

本刊记者_孙政华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日前,本刊记者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对话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宇辰律师。

 

本刊记者: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石宇辰: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对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对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也更加明确,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做到始终忠于法律、公正司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也谈到了,《规定》是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纲领性文件,能否让司法人员感受到改革红利,落实是关键。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将制定《规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本刊记者:在办案质量和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请您谈谈对这一制度设计的看法?

石宇辰: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关于对检察官法官的评价机制,所谓德勤能绩廉,主要还是机关内部的互相评价,尤其领导的打分比重高。这种评价机制是不够科学的,不能够保障检察官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建议考虑社会评价、当事人评价、律师评价等综合评价机制,这样更有助于对司法官科学合理有效评价。

也就是说,既要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也要保障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诉讼地位和司法地位,强调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衡,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刊记者:加大对干扰司法的处罚和处理力度有何重要作用?

石宇辰:加大对干扰司法的处罚和处理力度意义重大,使相关领导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对于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某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要求法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情况,《规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强调人民法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法官员额制,推动法官专注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本刊记者:对司法官员的履职保障包括哪些方面?《规定》是如何拓展司法职业保障范围的?

石宇辰:对司法官员的履职保障包括其工资待遇、职级、地位,其自身的权力行使、是否受到干扰等。

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影响了法官依法裁判,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为难以对此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有了制度保障,法官可以勇敢地向“潜规则”说不,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晾晒在阳光下,从而破除“人治”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实际上,这个权力保障是相对于人治的法治的要求。中国的关系社会、人情社会就是人治的干扰,都有可能起到干预司法、影响结果的作用。还需要做出更多制度架构上的考量,防止钻法律空子,通过各种方式去干预司法。

此外,应该对司法官的调整工作岗位也明确作出规定,防止某些领导利用权力干预司法。《规定》是法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的“定心丸”。司法责任制明确了法官应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责任强化确实带来了不少一线法官的顾虑,担心“权责不一”会使得履职压力陡增。《规定》明确了法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严格限制了对法官进行调离、处分、免职、辞退的条件,科学规范了法官的考评机制,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官依法履职。权责统一,保障充分,广大法官就可以坦然接受“由裁判者负责”。

在拓展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方面,《规定》做到了“四个延伸”。一是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二是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三是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确保司法人员在院内安全履职、在院外免受滋扰。四是将依法履职保障范围从人身财产安全延伸到相关职业权益,如休息权、休假权、享受与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权利等。

保护法官个人信息,建立特定案件身份隐匿制度,为司法人员提供“与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人身、财产、医疗保障,是从事前将职业风险最小化;而对于错误处理法官的赔偿责任,对于相关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敷衍塞责致使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规定,则是从事后细化了责任主体和范围。

强调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免职,明确辞退及处分事由,尤其强调“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是尊重司法规律、内部“松绑”的重要举措。同时,强调全程留痕,对不实举报的严格追究,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从严惩处,这样的外部“保护”让法官群体着实“提气”。事实上,“案多人少”一直是基层法院的难题。除此之外,职业发展空间小,职业保障不足,也一直困扰着年轻人是否要选择基层法官、基层司法人员为业。司改对于法官职级薪酬及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提高了基层法官的职级。

 

本刊记者:近年来,法官因为履职行为遭受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马彩云法官被杀害在家中,深刻暴露出法官职业的权力、责任与保障之间不匹配,损害了法官群体的职业尊荣感和司法权威。应该如何保障?

石宇辰:如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面临干扰阻碍、侮辱诽谤甚至暴力伤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法官在作出判断之时还需要考虑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以及家人的生活安宁,就很难去谈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了。

《规定》强调了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权利应受保护,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保护措施,使得法官安全保障更加有据可依,是对广大法官最直接的保护和关切,必将有力提升法官的尊荣感。此外,《规定》中对于法官休假、医疗等职业保障制度的强调,也进一步体现了对法官生存状态的关切和重视,是切实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暖心之举。

 

本刊记者:如何保障《规定》得到有力执行?

石宇辰:相关制度设计很重要,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更重要。

《规定》强调对干扰、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保障司法人员获得救济的权利,增强了制度的刚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权力多大,地位多高,只要有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侵害法官检察官权益、打击报复司法人员以及玩忽职守、敷衍推诿、故意拖延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受到重大伤害等六种情形,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乃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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