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培岳
稀土,是极其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平镇,竟有人以骗租土地谎称种蘑菇的方式,钻上千个洞眼盗采稀土,不仅造成53.86吨稀土矿产资源被破坏,还严重影响到周边村庄的生态环境。
2016年8月2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琼中非法盗采稀土矿案在海南琼中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2名被告人悉数过堂受审。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是海南首例非法开采国家战略资源稀土矿案。从本案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的情况来看,这种犯罪不是偶发的,必须从重从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才能有效阻止非法采矿这一犯罪行为在海南省内的蔓延。
如今,12名盗采稀土矿产的“山鼠”一审获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然而,还有很多疑问值得深思。为何盗采稀土矿达四个多月之久,方被制止?矿产资源监管执法到底难在哪里?透过这起案件,又给人们带来哪些警示?
12只“山鼠”上被告人席
8月2日,琼中营根,阴天。
位于海南琼中人民法院一楼的第一法庭,琼中非法盗采稀土矿案在这里开庭审理,吸引了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琼中各相关职能单位的代表近百人前来旁听。
上午9时,在审判长王京洲法官敲响“法槌”之后,庭审开始,12名被告人被法警押进法庭。由于人数众多,法庭不得不在被告人席并排摆放了两排24张小椅子,瞬间让原本并不小的法庭显得拥挤起来。
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黄东(另案处理)、廖钰为牟取非法利益,策划在海南无证擅自开采稀土矿出售,在冯尔干、袁明军的带领下,黄东、廖钰、黄家阳、赖锦房、刘生涛在琼中中平镇丁架坡村附近山地探测到了稀土矿产。
一个月后,几人一拍即合,黄东、廖钰、李文、袁明军、冯尔干商定由五人共同出资200万元,用于开采位于琼中的稀土矿。
同年8月,在被告人高连生的帮助下,冯尔干租赁了琼中中平镇丁架坡村村民盘胜、盘俊、李熊等人位于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南方分场3队2号林段的山地用于采矿。根据事先商定,黄东负责开采、销售矿产,袁明军负责租赁采矿需要的山地及保安工作,冯尔干则协助黄东管理采矿工地上的事。
由于人手不足,黄东、袁明军、李文等3人又相继雇佣了其他6名被告人:黄家阳负责非法采矿的生产技术工作、指挥工人施工;刘生涛负责管理非法采矿的账目及采购生活用品和零星物资;赖锦房监督工人施工;王时清帮助租赁山地、协调赔偿事宜、联系车辆运输物资;李平富负责采矿工地的保安工作;李习权和刘生涛一起管理采矿的账目及采购事宜。
在检察官的指控下,一个分工明确、环节完整的非法采矿团伙显现。检察官表示:“12名被告人在主观上或积极联络,或形成默契,在客观上则行为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整体,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是我省已知查处的第一起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的案件,从本案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的情况来看,这种犯罪不是偶发的。”王京洲说,当前,非法采矿现象普遍,而且许多地方的非法采矿猖狂、嚣张、隐蔽,且形式多种多样,必须从重从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神秘“山鼠”盗采稀土
杨昌志是南方分场3队负责经营这片橡胶林的胶工,也是最早发现不法分子挖山行径的。“去年8月份的一天,我上山护理橡胶树,突然发现几十名男子开来挖掘机在山上乱挖,他们没日没夜地干,挖的坑一个比一个大。”杨昌志随即打听“到底是干啥”,这伙人却警告他“闭嘴”。
“他们威胁我不要管闲事,否则,走漏了风声就打断我的腿。”杨昌志说,因担心遭报复,他不敢吭声。
为了实施采矿,犯罪分子租赁了中平镇丁架坡村村民盘胜、盘俊、李熊等人的山地用于采矿。案发后,盘胜、盘俊、李熊等人的证言证实,村民同意将山地出租给冯尔干之前,村民盘敏树曾被人殴打并受到威胁。
不仅如此,有村民反映,冯尔干租土地时,原本告知村民是种植蘑菇,却不料“摇身一变”开采起稀土矿来。
在案件庭审前,笔者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来到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南方分场3队2号林段。眼前的一幕触目惊心:7个大池呈现在眼前,管线密布,还有些未挖好的池子,每个池子有近百平方米大,两米多深,隔得老远就闻到一股浓浓的刺鼻气味。
笔者了解到,他们盗采稀土的方法,称为“打洞灌水法”。不法分子在山上打满适合尺寸的小洞,在山体的下方再掏一个洞,将河水抽到山顶的大池里,倒进化学物品,形成一种独特的“药水”,再把“药水”灌注进一个个小洞里。经一段时间化学反应后,稀土便会从山体下方的洞口冒出来,通过塑料管引流到山下橡胶林里的大池里。
“非法开采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关注此案的海南省政协委员、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薇表示。非法开采,不履行任何社会责任,不承担任何风险,其开采使用的硫酸铵等化学物品,不经处理排放,必然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海南大学农学院副教授阮云泽说,由于洗矿后的排放物中含有高浓度的氨,如果流到田里,土壤会呈现“氨中毒”,小苗可能被“烧死”,大苗会造成大幅减产乃至绝收,排到水里,会导致绿藻疯长,引起鱼类死亡。
盗采为何能长达四个月之久
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黄东、廖钰、袁明军、冯尔干等人在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处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稀土矿产资源破坏REO(碳酸稀土)总量为53.86吨,价值141.95万元。
该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此之多,令人费解。当地群众追问:从2015年6月至10月,冯尔干等人为何盗采稀土矿达四个多月之久方被制止?
据了解,非法采矿区所在的山头属于中平镇大坡村丁架坡村小组,这是一个苗族村庄,地处琼中、琼海、屯昌3个市县的交界处,很偏僻,人烟稀少。“与琼中2700多平方公里的面积相比,琼中国土部门巡查人员太少,力量薄弱,管理起来有现实困难。”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陈辉宁说。
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全部的理由。今年5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犯罪嫌疑人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某东立案侦查。
海南省检察院透露,琼中检察机关查明了王某东在发现存在非法采矿事实的情况下,不及时进行核查,不加强对采矿地点的巡查,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导致黄东等7人持续盗采稀土多天未受查处的犯罪事实。
此外,本案中,高连生是琼中县中平镇黎明村上水村小组人,岳兵是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南方分场三队原队长。采矿前,为解决采矿所需的山地问题,正是由黄东等人商定,出资25万元让高连生帮忙租赁当地农户的山地,向岳兵疏通关系。
在征得土地后,岳兵同意并配合冯尔干、黄家阳等人在海南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里搭工棚、挖大池。
“开始以为他们是养鸡,后来发现他们挖了很多大坑,我就知道事情没那么简单。”岳兵在庭审上表示。“我收取了2000多元的好处费,默许冯尔干等人在其管理的林段里搭工棚、挖大池进行采矿作业。”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这些非法采矿人员无论是用林、用地还是开矿,都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孙薇说,这些不法分子只与个别村民打交道,将山林、土地租下来,一部分干部和村民缺乏法律意识,往往为眼前的小利益所诱惑,参与纵容非法稀土矿的开采,间接变成了“保护伞”。
出乎“山鼠”意料的“重判”
简单查扣生产设备等手段震慑作用不够,易使盗采陷入重复作案的恶性循环。
冯尔干是海口人,庭审中,他一再表示,起初以为被抓到也只是罚点钱或者拘留了事。显然,这次判决出乎了他的意料—包括冯尔干在内的12名盗采稀土矿产的“山鼠”悉数获刑。
不过,孙薇也坦言,冯尔干的话也反映了当前存在的客观现实:当前执法打击力度有限,更重要的是,与非法采挖稀土的高额利润相比,违法成本过低。
笔者了解到,目前在南方的稀土矿区,盗采1吨稀土矿的直接成本只有3万元左右,加上各种打点费用也就6万元到8万元左右,而企业合法生产的成本每吨在15万元以上,因此“黑稀土”的利润很高。
业内人士指出,开一个稀土矿的投资大约一两百万元,成本较低,执法队伍拆掉矿上的水管、工棚,矿主往往只要一夜时间便能重起炉灶;砸毁机器,马上又能再买一个回来重新开工。
“不仅仅是稀土资源,公众关注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保资源问题突出,但实际上大多数都未进入司法程序,多以行政处罚处理。”孙薇表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靠查扣生产设备、罚款等手段,不能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这样容易陷入重复作案的恶性循环之中。
孙薇认为,非法开采活动涉及环保、公安、工商、林业等部门,各相关职能单位一定要加强形成联动长效机制,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在庭审现场,笔者发现,丁架坡村的部分群众也来到现场旁听,他们想亲眼看看这个打扰村民半年多的案子最终如何判决。
虽然12名“山鼠”服法,但更令村民担忧的是,这起案件之后,村子存在稀土矿产的消息传到外界,如何应对可能招致的觊觎?
“非法开采稀土案发生之后,我们立刻在全县10个乡镇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发现一起就将打击一起。”陈辉宁说,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将结合遥感卫星加大监控力度,确保山里一旦出现大动作采挖行径,能第一时间发现。
陈辉宁透露,接下来,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还将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实行矿产监察执法网格化,设立县、乡镇、村三级网格管理,将监管延伸到基层农村,农村发现类似案件,可以迅速向县里汇报。“为了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对有可能发生偷采的重点区域,确保一周至少巡查一到两趟。”
王京洲也表示,通过本案的审理,将对一些存在非法采矿行为的个人敲响警钟,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将有效阻止非法采矿这一犯罪行为在海南蔓延。
“近期,海南省高院已经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出击重拳,启动了环境资源审判的试点工作。”王京洲说,海南省人民法院将在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和鹦哥岭、霸王岭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
“同时,实施改革试点的法院还将试行诉前禁止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并探索开展修复性司法,凡有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要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王京洲表示。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村民、胶工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