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韦文洁 见习记者_符香凝
司法审判正成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渠道。“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化解过剩产能,当务之急是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近日表示。
8月13日至14日,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作了书面主旨发言。
杜万华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响应号召,既要有效运用破产清算方式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运用重整方式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兼并重组,也要通过公正高效的破产审判工作,解决“僵尸企业”长期以来累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建立常态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决策层反复强调处理‘僵尸企业’能用破产程序就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能重整的就重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破产法快讯》总编辑陈夏红说。
法院正在出清“僵尸企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白皮书:近五年,江苏全省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1341件,审结788件,化解破产债权989.77亿元,处置破产财产320.17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8.2691万人。
与此同时,法院也在从制度建构上发力服务供给侧改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下发至各高级人民法院。《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破产的好处显而易见”
在产能过剩情况下,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破产退出是正常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但破产这个主要机制却长期不振。2003年到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最低时全年只有不到2000件。这与大量“僵尸企业”拥堵市场、徒耗资源形成鲜明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数据显示:近10年来,全国企业宣告破产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03年至2012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被法院宣告破产的比例为32.55%。宣告破产的比例逐年下降,其中2012年的比例为20.52%,比十年前下降了17.09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介绍,2013年是近10年来全国法院破产案件数量的“谷底”,全年只有1900多件。这个趋势从2015年逆转,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为3568件。
“企业的市场退出渠道主要有清算与破产。企业清算有两类,一类是自愿清算,属于正常退出机制;另一类是强制清算。”王欣新说,“但目前我国的市场退出制度非常不规范。”
他介绍,正常机制下,股东及清算义务人通过协商自行清算,解决债权债务等问题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企业年检制度改革前,企业两年不进行年检,工商管理部门就可吊销其营业执照。王欣新介绍,大量企业在吊销执照后不进行清算,一些地方统计,正常清算的企业不超过20%,对民营企业的统计显示问题更为严重。
河南省工商联数据显示:从2004年8月到2014年8月,10年内河南全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147527家,但进行清算的只有8801家,占5.97%。
王欣新告诉记者,在前几年,全国每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至少有几十万家。“清算退出的前提是债务人可以清偿全部债务,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还不起债时,就要适用破产法了。”他说道。
“破产的好处显而易见。”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传华告诉记者,“破产是公开透明的,有中介机构主持,有法院监督。”
“现在的企业破产案件,很多不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或是管理者决策措施,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韩传华说。他认为,在一些破产重整案件中,“即使把破产企业无代价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也算不出盈利模式。很多‘接盘者’是出于社会责任等非市场化因素才接手破产企业”。
“如果企业能够依法破产,就不会有过剩产能。”韩传华告诉记者。
从清算为主转向鼓励重整
王欣新认为,现在企业破产法实施遇到的主要障碍是破产案件受理难,法院不能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一些地方政府干预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或不能积极、正确履行职责解决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社会问题。
但现在从中央到地方,政策在鼓励司法服务供给侧改革。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过剩产能,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发布破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介绍,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
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
江苏高院《2011-2015年全省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通报》显示:近五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以清算方式结案409件,占51.9%;以重整、和解方式予以挽救的58件,占7.36%。结案方式呈现由单一破产清算逐步向多样态转变态势,破产保护和挽救功能得到逐步彰显。
最高法院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破产重整占了7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最高法院公布的破产典型案例以重整为主,是以此为政策导向,希望实践中能更多地运用重整程序。
杨临萍介绍,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
2015年8月12日,*ST超日更名后在深交所恢复上市。至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重整成功。最高人民法院方面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超日公司重整案亦是一起典型的存续式重整。
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资产情况复杂,还涉及6万多股民及大量海外资产,重整难度较大,因此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整方是较优选择,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为重整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存续式重整中,原来的企业主体继续存续,法人没有被注销,是目前国内最主要的破产重整方式,主要用于拥有金融牌照、特殊企业资质、药品企业GMP认证、上市资质等典型壳资源的企业。
陈夏红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凡涉及上市公司的,几乎均为存续式重整。他介绍,企业的存续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税收和就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业重整目标在于恢复有效供给,因为只有供给是有效的,企业才会有市场,也才能体现出企业的商品和社会价值。”王欣新表示,企业重整,既减少无效供给,同时也将无效供给转化为有效供给,并且扩大有效供给。
法院供给侧改革举措
究竟哪些企业在出清之列?
江苏省的通报显示:按行业性质划分,债务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建筑、房地产等产能相对过剩或资金杠杆相对较高的行业,并呈较强地域特点,如无锡的光伏、钢贸、纺织、电缆、环保;南通的船舶、纺织。
按所有权性质划分,江苏省债务人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国有企业占比呈下降趋势,苏州、扬州法院近五年仅分别受理4件、2件国企破产案。按企业规模划分,破产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新收案件中,中小型企业占比达九成。
受经济环境影响,房地产行业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尤其在二、三线城市,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企业明显增多。数据显示,2015年浙江省受理房地产行业破产案件50件。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三多’特征:债权人种类繁多、需要协调的事项繁多、具体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繁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介绍。
破产案件的审理本身难度就大。2013年破产案件收案量出现上升拐点后,江苏省法院的结案量开始逐步滞后于收案数并呈扩大态势,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27件,仅为同期新收案件的51.55%,积案压力逐年增加。
在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他介绍,首先是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受理审理。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努力解决破产启动难的问题;加快拟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快速进入破产程序;建成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克服重整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内容,“执破衔接”打通了破产案件受理的一个制度接口。记者得到的一份《2015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22日,温州地区两级法院通过“执破衔接”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共移送113件案件,审查以后受理进入破产程序的88件,占受理破产案件总数的37.3%。衢州地区2015年有20余件破产案件是由执行法官引导当事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超过受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
杜万华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下发《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推动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共同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依法积极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工作。
上述浙江高院《报告》中,介绍了浙江省11个地区在破产审判中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包括政府针对重大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维稳、政策协调等公共服务,以及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将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落实到书面文件中。还有的地区,法院与地方政府就破产程序中的税费问题、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破产企业违章建筑处置中的问题形成了专门的文件。
8月5日,浙江省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签署了《共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合作框架协议》,对强化信息共享、打击逃废债、推动企业财产执行、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难题、提升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积极性、优化破产审判工作环境、深化“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等进行了明确。
杜万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包括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为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破产的“僵尸企业”提供破产费用支持,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难的问题。
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
8月11日,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下发至各高级人民法院。
《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为确保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必须未雨绸缪,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配备足额、专业的审判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为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司法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欣认为,在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并集中管辖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
他认为,在中国设置专业破产法庭,可以提高法官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有助于建立适当的破产案件法官绩效评价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审判队伍,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水平。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1993年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专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2015年,深圳中院新收破产案件同比增长104.7%,审理的破产案件总量约占广东全省的40%。
如今,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设固定的三个合议庭,配备12名法官,7名助理,庭长、副庭长均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第一合议庭、第二合议庭实行独具特色的“双审判长”制,以适应重大案件协调工作需要。
在第七届破产法论坛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韩跃东提出更高设想—设立破产法院。
破产法院在国外已有设立。最近几年,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每年都超过100万件,2005年最多,达到了160余万件。
韩跃东介绍,经过一百多年的变革和发展,破产法院在美国所有区均已建立,并且法官数量众多。每个破产法院至少有一个破产法官,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中心法院有22个破产法官。美国全国的破产法官与非破产法官比例已达到1:2。
“建立破产法院可以集中案件资源,为人才培养提供案件资源,还可以为培养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队伍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韩跃东认为。
韩跃东提出,可以通过对目前破产案件审理较为发达地区的破产审判庭进行资源整合,高级法院根据需要,开展设立破产法院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