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我们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法制办一定要超越部门利益。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过程中,既要充分听取吸收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更要站在‘法治’的高度,超越于部门利益之上。在这一点上,法制办必须要有权威,‘说了算’!”李克强总理在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
“站在法治高度,超越部门利益”是总理对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也是行政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提供给社会的特殊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性。因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应当接受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
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
如何堵住“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走私”通道,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潜规则,是行政立法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
涉及利益博弈和利益调整的立法工作应该讲大局,树立超越部门利益的大局意识,要从公共利益出发,从最广泛的民意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利益出发,决不允许在立法中搞部门利益法制化。行政立法要特别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处理好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高度重视因部门利益法制化可能引起的立法腐败问题。
实际上,立法实践中不少难产的法律法规都是立法部门利益倾向导演的“杰作”。不少法律法规的制定被一些行政部门主导,由行政部门拟定草案,然后拿到人大审议通过。立法的初衷往往是为了制约公权力,而由行政部门主导立法容易偏离立法宗旨,容易偏向保护部门利益。走出这一困境,就需要还原人大的立法主导权,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
相对于司法腐败,立法腐败的潜在危害性依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警惕。倘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谋私、立法“走私”等立法腐败现象势必会滋生“劣法”甚至“恶法”,势必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难以估量的戕害,这样的立法活动只能造就动摇法治长城根基的“豆腐渣工程”,其后果不言而喻。地方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败的主要“病灶”。尤其是在行政立法活动中,由于行政法规规章通常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起草,这种所谓的立法惯例为某些行政机关利用立法谋取本部门或本集团的私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机会,不少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立法决策部门往往为协调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煞费苦心,这也是某些法律法规迟迟难以出台的幕后缘由所在。
司法腐败污染的仅是法治的水流,而立法腐败则是败坏了法治的水源。立法腐败戕害了立法的民主性,更是对立法正义性的亵渎。
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就要大力推行“开门立法”。以民意为基础的立法活动理应“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立法腐败的阴霾。
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就要积极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凡直接涉及某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
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不妨大力推行委托立法,尝试立法招投标新举措。实践中,法律法规草案采取委托或招标方式由第三方起草,不失为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有效举措,凡涉及诸多行业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起草,不妨由立法机关公开向高校、专家学者和非政府组织采取立法招投标形式,委托地位相对超脱的专家团队进行起草。
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最有效的武器乃是厉行立法问责,向搞部门利益保护的部门亮出问责之剑。要像雷厉风行的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一样,高度重视立法问责,加大立法领域的问责力度,对于出现明显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含草案),要问责有关承担起草和审议的部门(包括立法起草部门和立法审议决策部门等),追究相关部门立法失职的法律责任。
立法就是要树立“站在法治高度,超越部门利益”的大局观,强化超越部门利益的大局意识,对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要坚决进行立法问责,坚决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潜规则,决不允许部门利益法制化污染法治的源头,决不允许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决不允许立法沦为“为自己服务”的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