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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数额巨大能否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6-08-08 11:19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_邓玉杰

 

该让消费者知道的信息没有注明,注明的信息却和商品的属性不一致。消费者由此受到损害,该如何进行维权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纪先生在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金源店购买了PICARD品牌真皮包,之后经检测得出:后大面为人造革。对此,纪先生在与商场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人民法院。

惩罚性赔偿获支持

20166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纪先生诉燕莎金源店的这起消费者维权案件,最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纪先生告诉本刊记者,他于2014125日从燕莎金源店购买了一只PICARD品牌男包,折后价为4225元;同年127日,其再次从燕莎金源店购买了二只PICARD品牌女包,折后价共计5530元。

纪先生称,在购买时导购称PICARD品牌包的材质为牛皮,而且合格证上标注的材质也为牛皮。但经国家毛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前述产品部分材质为人造革,并判断三只包全部为不合格产品。

此时,纪先生认为,燕莎金源店销售的商品标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纪先生将燕莎金源店和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燕莎金源店、燕莎公司退还货款9755元,并支付三倍于价款的赔偿金29265元,要求燕莎金源店、燕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历经两次庭审,纪先生终于拿到了北京市三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原告纪先生胜诉,并支持了纪先生要求的三倍于价款的赔偿。

在这份(2016)京03民终6941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纪先生所购PICARD品牌背包附带的合格证载明材质为牛皮革,但经鉴定,该背包前大面为牛皮革,后大面为人造革,且人造革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面料构成不符合吊牌标识,吊牌标识不符合QB/T1333-2010《背提包》的要求。该院认为,涉案背包配备的合格证标牌是普通消费者了解质量状况的重要载体,正确标注材质等信息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并使其做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的基础。燕莎金源店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到严格审核所售商品的义务,销售正确标注材质等信息的背包。现涉案背包材质经检验与合格证标牌记载不符,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已构成欺诈。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消费指导部主任林贤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前些年,由于我国轻工标准相对滞后,导致了皮革行业的产品质量鱼龙混杂,后来皮革行业协会起草了背提包行业新标准QB/T1333-2010,该标准明确了头层、二层皮以及人造皮革材质的标识规范,比如以前行业中的二层皮和移膜皮革可以统称为牛皮,而该行业新标准则明确规定:面层材质90%以上含头层皮革才允许标注真皮,二层皮革、移膜皮革不允许标注真皮,须明确标注剖层、移膜皮革等字样。”

“现在皮革市场上存在的大多数问题是二层皮革和移膜皮革标注牛皮等不符合规定现象,而该案中如此大面积以人造革冒充牛皮材质则极为少见,整个皮革行业往前看二十年,这种情况也不多见。现在随着行业的规范以及厂商对自身品牌及质量的重视,一般大品牌根本不会这样去做,因为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不论是在企业眼里还是在普通消费者的意识里,这样的行为都是非常恶劣的。”林贤金主任告诉本刊记者。

 

罚金亦或隔靴搔痒

对于中国很多普通老百姓而言,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个陌生无力的词汇,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而面对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许多消费者选择了放弃,部分企业也继续铤而走险,导致同样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

何为惩罚性赔偿,消费者除了维护自身权益之外,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助推整个社会的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呢?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韩明辉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惩罚性赔偿又称报复性赔偿,是在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时应当承担的高于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抑制经营者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维权而安排的制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予以禁止的行为以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另外,还包括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均可以请求货款或服务价格三倍的赔偿,而且以500元为兜底赔偿数额。”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55条提到的存在‘欺诈行为的’,二是《食品安全法》中‘生产不合格的食品’。”他认为,这一次提到的则是“商品质量”,那就意味着不仅是存在欺诈行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还包括了各种不合格产品。“加大处罚的力度,迫使生产商要生产合格的产品”。

但这种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的初衷,并没有受益于所有的消费者,仅有极少数消费者走上了这条诉讼之路。

在类似的案例中,商家也在答辩中提出一系列的质疑。而在纪先生诉燕莎案中,燕莎金源店则称,对涉案背包没有主观故意的欺诈或者造假。涉诉产品是德国原装进口,由厂家注明产品的标准,产品标签的内容并非燕莎金源店撰写,只是因为国外产品的标识与国内不符,而产品标识是产品自身携带,燕莎金源店没有进行过修改,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韩明辉分析认为,燕莎金源店在本案中属于产品的销售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材质造假,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统称为经营者,并没有对此作出区分,因此,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在相应的主体承担责任后,才可以按照生产者、销售者的具体责任互相追偿。因此,消费者选择向销售者追责,燕莎金源店作为经营者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通过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企业的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低于维权收益,通过双升双降,不仅有助于提高商品质量,也有助于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虽然该案消费者维权成功,但面对这样的判决和罚金,真的能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吗?

 

售假超5万或将入刑

同一商场且同一品牌的商品,仍旧面临同样的质量问题,这又该如何解释呢?201511月,纪先生在北京燕莎金源店分多次共计购买了48PICARD品牌包,称其合格证上标注的牛皮材质经检验部分为人造革。对此,201511月,他再次起诉该商场,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48PICARD品牌包,仅购物款就高达143924元之多,面对这样一笔不小的数额,法院能否再次认定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呢?就数额来讲,又是否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邱宝昌主任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里有一个数额的标准,超过五万元的金额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查证伪劣产品达到规定的数额,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明辉告诉本刊记者。

除此之外,邱宝昌主任也说,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有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知假买假,俨然成了商家一贯的抗辩理由。对此,韩明辉认为,知假买假仍然属于消费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定义并未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消费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消费者是相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非其自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被看作是生活消费,其身份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

同时,邱宝昌主任也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消费产品涉及食品、药品的,经营者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理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得认可其抗辩事由。

韩明辉认为,正是由于众多的知假买假者,才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净化市场,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我们都知道,普通消费者现阶段维权存在诸多困境,一是维权意识差,二是经营者违法成本低,三是维权难度大且成本高昂,导致维权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而知假买假者可以通过增加购买产品数量和专业的维权技巧来弥补这些缺陷,客观上达到了净化市场的效果,其对于打击无良商家、抑制制假售假和各种侵害消费者行为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因商品责任主张赔偿的案件中,消费者的维权途径有哪些?韩明辉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意,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消协、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消费者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需要注意的是,仲裁需要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纪先生也坦言,在立案之前,他就该案的质量问题已向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举报,由海淀区工商分局四季青工商所受理该投诉,时隔一年多,仍旧没有任何答复。

纪先生告诉本刊记者:“第一个案子时间已经够长的了,但总算了结了。而第二个案件从20151123日立案,2016222日开庭审理,426日法官约谈话,至今未判决。”

他说,等案件判决下来,他仍然会通过工商或者公安部门对不良商家进行追究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纪先生认为已经毫无疑问,但他等待的一纸判决书却迟迟没有下来。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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