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孙政华 见习记者_符香凝
近日,本刊记者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仲裁委)、鉴定公司违规收取巨额费用的举报。记者调查后发现,包头仲裁委、鉴定公司在收取仲裁相关费用时疑云重重,其中收费票据中数张“白条”(不规范票据)赫然在目。
“白条”收取巨额费用
记者采访了解到,2014年7月,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德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和谐警苑”发生纠纷,其后提交仲裁。包头仲裁委、鉴定公司在“和谐警苑”仲裁案过程中,先后收取鸿德公司仲裁费、鉴定费折合502万余元。其中2014年7月包头仲裁委委托的鉴定机构驰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驰誉公司)收取了工程造价鉴定费30万元(现金)。但2015年1月19日(实际支付时间),该鉴定公司再次以“工程造价鉴定费”名目向鸿德公司收取了70万元,而同一天,仲裁委竟然又以类似名义向鸿德公司收取了数额高达166.8万元的“鉴定费”、87.6万元的“仲裁费”。而此前的2014年7月8日,仲裁委收取6.3万余元(财政收据,项目未标明)、7月9日包头仲裁委又收取21.7万余元(财政收据,项目未标明)。记者见到六张收费票据,除两张票据为财政收据(金额28万元)外,另外四张收费票据竟然都是“白条”,仲裁委两张“白条”金额254.4万余元,鉴定公司两张“白条”金额为100万元。
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那么,这些巨额收费为何打“白条”?这些费用又流向哪里?
对此,包头仲裁委副主任郑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具体收了多少费用他也不清楚。至于“白条”是咋回事,郑少华开始说是“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当时我们是代收”,其后又说“有可能是临近快下班了,先开个收据”。至于这些费用的去向,郑少华在联系相关部门人员后解释说:“这个费用是代收的,这个费用交给了财政,这个费用全部给了鉴定机构。”此后记者发采访函跟踪追问相关问题,郑少华拒绝接收以快递形式发出的采访函。
重复收取的“鉴定费”
事实上,包头仲裁委委托的鉴定机构驰誉公司在2014年7月已经收取了“工程造价鉴定费”30万元(白条),同时2015年1月19日(实际支付时间)该公司再次以“工程造价鉴定费”名目向鸿德公司收取了70万(白条)。令人费解的是,同一天包头仲裁委竟然又向鸿德公司收取了数额高达166.8万的“鉴定费”,并向鸿德公司出具了“白条”,记者见到,该收据不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而是常见的普通收据,上面加盖有“包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财务专用章,并标注该笔费用为“鉴定费”。这笔“鉴定费”与鉴定公司收取的“工程造价鉴定费”有何关联?为何同一天收取两笔“鉴定费”?
鸿德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仲裁委强调是以代收为名替代鉴定公司向鸿德公司收取鉴定费。
而记者在询问驰誉公司收费标准、依据等问题时,该公司表示:驰誉公司是受包头市仲裁委委托鉴定并收费,与包头市仲裁委属于受委托与委托关系,与鸿德公司不存在委托关系,所以对收费标准、依据等问题只对包头仲裁委解释负责。
按照该说法,驰誉公司与鸿德公司不存在委托关系,那么其以白条方式先后收取鸿德公司的鉴定费100万元又如何解释?仲裁委代收的166.8万鉴定费是否属于重复收费?
对于折合502万余元的鉴定费、仲裁费,鸿德公司方面强调,他们是按包头仲裁委的要求支付的,这些鉴定费、仲裁费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他们并不清楚。而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相关规定,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是涵盖鉴定费用的,“仲裁委既收仲裁费,又代收鉴定费,同时还让鉴定公司直接收取鉴定费,这样收费依据何在?按照包头仲裁委公布的仲裁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远远超过标准。” 鸿德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不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七条规定:案件处理费包括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两年的仲裁消耗
“事实上,我们忍气吞声、大量支付各种不知何种依据的费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快促进仲裁裁决的作出。”鸿德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2015年12月28日,包头市仲裁委又以两套房屋抵顶仲裁费119.8万元的方式要求鸿德公司交付了两套房屋。
“我们是为了维护购房者利益,尽快将该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鸿德公司负责人强调,所以我们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九原区住建局的协调下,就“和谐警苑”不能及时交工的问题与施工方先后签订了“三方协议”,提交包头仲裁委立案,以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明确责任,以达到最短时间给业主交房的目的。
“三个月,是仲裁委最初明确承诺的裁决作出时间。”鸿德公司负责人说,包头仲裁委此前对此事非常重视,曾与九原区政府等部门针对仲裁“三方协议”召开专题会,而会议确定在“三方协议”进入仲裁后三个月内审理完毕。
本来以为可以很快解决问题、平息矛盾的鸿德公司没有想到,自从2014年7月向包头仲裁委提交仲裁,“三个月结案”的承诺换来的是长达两年漫长消耗,持续不断的巨额财产损失和不断升级的矛盾搞得他们焦头烂额。
依照“仲裁程序”规定,“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鸿德公司和施工方纠纷案的审理终结日,截止时限应在2015年12月底,但在记者采访时包头仲裁委也未作出书面裁决。
“事态发展到现在,仲裁委有必要向政府、业主、社会、协议各方作出合理解释,提高审案透明度。这个时间的拖延现已严重影响了正常施工,也影响了‘三方协议’的正常履行。是对‘三方协议’的又一次违约。”鸿德公司负责人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