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佳木 江南
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小学七间房小学的校舍进行了翻扩建工程。2012年9月1日开学后,该校四年级学生马华在装修后的教室内上课。2013年1月31日开始,马华因贫血被送至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第一次起诉学校被驳回
2013年6月,马华及其父母将七间房小学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马华及其父母认为,七间房小学于2012年暑假开始兴建学生教室,直到2012年9月1日学生开始上课时仍未完工,后学校又于2013年1月10日开始装暖气,并在暖气管上刷油漆,学生就在充满油漆味的教室照常上课,有的学生出现了呕吐的现象。2013年1月31日,马华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之前,马华曾于2012年8月2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华军门诊部做过血液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当时的血液健康。因此,七间房小学兴建学校校舍和装修教室的行为是造成马华发病的直接原因,南口小学对七间房小学有监管职责,且两单位在决定兴建校舍和装修教室时有责任给学生提供适合上课的正常的学习环境,但是学生在充满油漆味的教室里继续上课,最终导致马华发病。马华及其父母请求判令南口小学立即支付2013年1月31日起至起诉时的医疗费370000元、交通费10000元、护理费14400元、营养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 支付造血干细胞移植费用500000元。
不久,马华不幸于2013年8月6日因再生障碍性贫血医治无效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马华父母申请继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马华父母的诉讼请求。马华父母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昌平区法院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马华父母于2015年6月1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赔偿马华父母医疗费100万元、护理费26850元、营养费18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50元、住宿费2000元、交通费13232元、死亡赔偿金878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丧葬费38778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000元。
庭审中,马华父母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的《关于“南口中心七间房小学造成学生再生障碍性贫血”信访的回复》。该信访回复中记述:因七间房小学新建校舍室内温度过低,故于2013年1月10日为房屋加装了暖气。2013年1月11日,四年级教室内的连接南北墙暖气的2根共6米长的细管上刷了油漆,为防止油漆味影响学生,学校将学生安排到没有刷油漆的音乐教室上课。2013年1月12日和13日是双休日,四年级教室一直开窗通风。2013年1月14日,四年级学生才回教室上课,1月15日和16日学生考试后离校放寒假。在此期间,教室始终保持开窗通风。
马华父母认为,信访回复中已确定当时学生所使用的教室属于在建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明确指出:“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不宜在采暖期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验收,应当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故七间房小学在此存在过错,七间房小学没有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马华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并且医治无效而死亡。
学校抗辩室内环境合格
七间房小学在一审中辩称:第一、马华父母起诉的案由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因此七间房小学不是适格的主体。2012年七间房小学的建设工程是北京市教委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都是政府行为,施工单位是中标的建筑公司,马华父母起诉的事实与七间房小学没有关系。第二、整个工程的立项、招投标、施工过程中,我们都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政策执行的,对环境进行了检测,也没出现过任何污染行为,即没有损害事实。第三、马华父母所述的损害事实,与七间房小学的建设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原因是不确定的。第四、马华患病后,校方进行了及时的救助,呼吁全校师生以及政府部门开展捐助,为马华筹集资金约38万元。综上,我方不同意马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七间房小学提交了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保得丽B9000亚光超级磁漆属于合格产品。七间房小学以此证明其教室内暖气管道粉刷所用的漆属于合格产品,刷漆后教室仅使用了短短几天,且同教室里除马华以外的其他学生均无任何不适,因此马华患病与暖气管刷漆无关。
法院另查明:在施工前,建设单位于2012年6月3日委托北京旭展建筑环境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名称为“2011年昌平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翻扩建项目(二标段)南口中心七间房小学”进行指定区域土壤氡浓度检验。该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认为本工程设计中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2012年8月31日,七间房小学翻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委托北京旭展建筑环境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和氡等污染物浓度)进行了检验,该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南口中心七间房小学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法院一审判赔42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院对相关专业医疗机构的询问,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的发病原因极为复杂,目前医学上对该疾病的发病机理尚无通识性、确定性的结论。空气中的苯、甲醛等有害气体虽不是该疾病直接的致病原因,但确属于易感因素之一,而且不同个体遭受同等程度外界因素干扰后的抵御能力差异明显。由于该类疾病的特殊性,依据当前的鉴定技术难以作出支持性或否定性结论,且本案不具备受害人众多、危险因素异常强烈等条件,故而要求马华父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较为确定的因果关系,实为不妥。依据目前针对再生障碍性贫血致病机理的研究,毒物影响特别是油漆中所含化学毒物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之间存在关联,装修之后对房屋进行一段时间的通风换气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七间房小学在暑期装修完工之后虽然开学上课,但是施工完成后已经对学校进行了环境检测,检测结果是各项指标均合格。在此种情况下,考虑到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应苛求学校必须进行一段时间的放置通风。但是,学校在供暖期对暖气管进行刷漆,必然对室内空气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该不利影响超出了一般社会风险的合理范畴,七间房小学的上述行为存在可以避免、能避免而没有避免的过错。且从因果关系上判断,七间房小学的上述行为与马华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七间房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能为马华提供切实安全的学习环境,应当对马华的损害后果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考虑到七间房小学粉刷暖气管道所用的漆属于合格产品,在粉刷后也进行了通风换气及更换教室等行为,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且暖气粉刷后不久即考试放假,学生并未长期使用暖气粉刷后的教室,从规范学校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法院认为七间房小学应对马华父母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七间房小学赔偿马华父母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马华父母、七间房小学均不服,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目前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为保护公民隐私,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