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莫特
祖父母带养留守孙,不是新鲜事儿。但这隔代带养有时也会生出烦恼。刘良老人替离婚的儿子带孙子,却不想儿子应当给付孙子的抚养费却突然断了供。老人经济能力有限,遭遇另类“啃老”,无计可施的刘良只能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可儿子尚在,奶奶能够隔代成为孙子的法定代理人,为孙子的合法权益,向自己的儿子叫板吗?
抚养费断了供,祖父母怎么办?
6年前,刘良老人的儿子邹凯与妻子赵娟离了婚,9岁的孙子奔奔的抚养权归了邹凯。
好在奔奔并没有受到过多影响。他一直就由爷爷奶奶带养着。唯一的变化是,抚养费过去由邹凯和赵娟共同负担,但根据离婚协议,现在变成由邹凯一人独力承担。
把奔奔交给父母照看,邹凯很放心。奔奔身体壮壮的,学习成绩也不错,对爷爷奶奶的感情远胜过他这个父亲。在家里过了一个春节,2011年2月,邹凯再次外出,延续着离婚前一样的打工生涯。按照往常惯例,邹凯1个月或者2个月往家里寄一次钱,一次千儿八百不等,这些钱,就是奔奔的学费、生活费。
生活有祖父母照顾,抚养费有父亲给付,奔奔成长路上,两个环节,哪一个都不能出差错。
“邹凯,奔奔的生活费,怎么还没收到?”2014年10月,离上次收到抚养费过了两个多月,汇款迟迟不见,刘良打电话给儿子。刘良和老伴是农民,没有退休工资,也没有多少积蓄,收不到孙子的抚养费,生活便成问题。“妈,有点困难,你自己想想办法。”遇到什么困难,邹凯没有说,要停多久的抚养费,邹凯也没有说。儿子要自己想办法,可老人也没多少人可以求助,好在,短时间的困难总能克服。可自此之后,儿子再没寄任何的抚养费来。
老人渐渐吃不消了。奔奔渐大,已上中学,虽然仍是义务教育,可生活费、资料费增加不少,困难迫在眉睫,老人只能一个电话接着一个电话地打给儿子,但却毫无效果。
拒绝“啃老”,祖孙三代对簿公堂
打电话,不顶用,老人便想到拿起法律武器。但向法律人士咨询后,却遇到一个难题,谁来当奔奔的法定代理人?
奔奔才13岁,是未成年人,有诉讼权利能力却无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奔奔的父母二人均可作为奔奔的法定代理人。可不可以变更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祖父母有权提起特别之诉,要求变更监护人。可一来耗时费力,一个年逾六旬的农家大娘无意于此,二来还有另一个承担“零抚养费”的赵娟在,祖父母要超越前儿媳顺利上位,也有障碍。难道,没有捷径了吗?刘良能不能以奔奔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儿子提起索要抚养费的诉讼呢?
不管那么多,2016年初,刘良以奔奔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儿子邹凯提起诉讼,要求邹凯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奔奔成年时止。刘良能不能担任奔奔的法定代理人,难题抛给了法院。湘中某县法院接到诉状,先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难。一番询问了解,立案法官确信了两个事实:奔奔近年来一直由刘良带养,赵娟离婚后与奔奔缺乏密切联系。基于这两个事实,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法院没有对刘良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异议,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
为了孙子的抚养费,祖孙三代对簿公堂。2016年七一前夕,湘中某县法院开庭审理,邹凯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法庭上没有唇枪舌剑,没有激烈辩论,判决结果更没有出人意料。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邹凯与赵娟离婚之时,邹凯自愿独力承担奔奔的抚养费,且以离婚协议固定,邹凯应当依照法定和约定,负担奔奔抚养费用。虽然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抚养协议约定的合理请求,但本案中,奔奔并未对“零抚养费”的母亲提出抚养要求,本着不告不理原则,无需过问。邹凯独力承担奔奔的抚养费,在未经约定变更,未经判决变更的情形下,当予维持。鉴于具体抚养费数额离婚时未予明确,本案中应当根据奔奔的实际需要、邹凯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时,由于邹凯过去给付抚养费期间,奔奔一直由祖父母带养,抚养费也交由祖父母管理,而拒不给付抚养费的一年多时间里,祖父母是奔奔的实际抚养人,因而,作为祖母的刘良有权以奔奔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量,邹凯给付的抚养费亦当由刘良代为管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邹凯每月给付奔奔抚养费500元,直至奔奔年满十八周岁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但现实生活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给付抚养费怎么办?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为子女说话,作为子女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这是常态,也是司法实践中,众多抚养费官司的基本样本。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父母双方均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又不愿意,或者无能力让孙子女、外孙子女隔代“啃老”;又如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改嫁、另娶等各种因素影响而拒不给付抚养费,放任孩子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啃老”;再如像本案刘良这样,儿子不靠谱,前儿媳靠不上,又没有能力让孙子隔代“啃老”,这些情况下怎么办?父母在,却不履行抚养之责,谁来担任未成年孩子的“代言人”,本案的处理可资借鉴。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时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排在第一位的。负有监护之责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时候,让其他顺位靠后,实际上承担着监护之责者顺利上位,从法律上赋予其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代言的身份,值得肯定,值得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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