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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追出的赔偿官司
发布时间:2016-08-08 11:03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新法

 
   众所周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实现债权。本案债权人为达到讨要债务之目的,采用了跟踪、施加压力等手段,造成了债务人跳楼的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判决赔偿的数额,远高于债务的数额,用得不偿失来形容这样的追债,再恰当不过。
 
   暴力追债 诱发跳楼
   时间追溯到2013年6月,河南省信阳市新县郊区女村民张秀英由于生活需要,通过朋友介绍并担保,向个体工商户曹学军借款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2013年9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息。
   借款到期后,张秀英未能按时偿还,她应曹学军要求,于2014年1月5日出具了书面保证一份,保证内容为:“2014年1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曹学军借款本息。”同时,张秀英的妹妹在保证书上签字担保。
   保证书转眼又到期了!可张秀英仍然没有能力偿还此款。2014年11月16日上午8时许,曹学军特意来到张秀英家讨要债务,依然未果。时至中午,当曹学军发现张秀英出门后,便赶紧给好友李树峰及赵玉敏打电话,让二人过来帮忙要债并采取跟随的方式看住张秀英,防止其逃脱。待这一切安排妥当后,曹学军暂时离开了现场。
   因无钱还款,且曹学军要求必须当日还款,张秀英万般无奈之下,便来到其朋友开办的餐厅内,向朋友筹钱还款。但朋友说只能帮助其偿还两万元,其余款项无能为力。
   面对这一局面,曹学军依然不依不饶,坚持要求张秀英当天必须偿还50000元本息。当天下午18时左右,张秀英离开朋友餐厅,前往另一个女闺蜜家中寻求帮忙。在这期间,曹学军叫来的讨债帮手李树峰及赵玉敏,则一直跟随在张秀英周围,防止其脱逃。
   因一直未能筹集到钱还款,双方在张秀英的闺蜜家僵持到17日凌晨。后张秀英再向另一位王姓朋友电话求助。当王姓朋友驾车赶到后,曹学军随后也赶到现场,并声称若张秀英不还钱就不准离开半步。
   眼见无法协商,张秀英便上了王姓朋友的车,曹学军、李树峰及赵玉敏则紧跟着上车一路跟随。张秀英到达王姓朋友家后天还没亮,于是便在朋友家住宿。曹学军、李树峰及赵玉敏则一直在客厅守候。
   2014年11月17日上午,曹学军继续催促张秀英还款。张秀英只好再次前往另一个朋友家寻求帮助,曹学军、李树峰及赵玉敏则一直守候在楼下。最后这个朋友也无能为力。张秀英冒险从朋友家二楼卧室窗户往下跳,意欲摆脱曹学军等人的纠缠,结果重重跌落在地面,造成腰椎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足第2、3、4跖骨骨折。
   “不好,张秀英跳楼了!”当听到帮手李树峰的惊叫后,曹学军这才明白“摊上了大事”。于是,他赶紧及时将张秀英送往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张秀英转院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9886.3元。
经信阳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秀英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右足多发性跖骨骨折术后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同时注明其误工期应评定为150日、护理期应评定为60日、营养期应评定为90日,后期治疗费可考虑为6000元。
   看到这些一连串的数字,曹学军惊呆了!他没有想到,追债居然会落了个这样的下场。曹学军更不会想到的,还在后头。
 
   走上法庭 索赔损失
   张秀英本来家里经济形势就十分不好,这次为躲债而受伤后,更是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她多次要求“肇事”者曹学军赔偿医疗费用,但曹学军说什么也不同意。
   “你欠我5万元没有偿还,我追债是理所应当,跳楼受伤是你咎由自取,凭什么要我赔偿医疗费?”面对张秀英的要求,曹学军有点想不通。
   经过长达近一年的治疗,张秀英受伤部位基本痊愈。在向曹学军索赔医疗损失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11月4日,她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曹学军、李树峰及赵玉敏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官公断此案。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秀英以赵玉敏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新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赵玉敏的起诉,被法院裁定准许。经过认真审理,2016年2月,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实现债权。本案中,被告索要债务的方法方式不当,致原告跳楼受伤,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赔偿其它各项损失的请求,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指出,原告张秀英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而是选择以跳楼的错误方式逃避事实,致其身体受伤,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赵玉敏及被告李树峰在明知被告曹学军要求对原告采取跟随、给原告施加压力的方法不当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曹学军邀请,帮助被告曹学军对原告施加压力,赵玉敏及被告李树峰应当与被告曹学军承担连带责任。因赵玉敏外出地址不详,原告申请撤回对赵玉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及住院地,考虑到其本人及护理人员往返住院地的实际情况,其交通费可酌定为2000元。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张秀英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9886.3元、护理费4680.33元(28472元/年÷365天×60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0元/天×22天)、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0023.88元(24391.45元/年÷365×150天)、伤残赔偿金102444.09元(24391.45元×20年×21%)、被扶养人生活费8256.21元(15726.12元×5年×21%÷2人)、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共计175750.8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秀英各项损失共计52725.24元(175750.81元×30%),被告李树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张秀英承担970元,被告曹学军承担1080元。
 
   终审判决 令人警醒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曹学军简直难以置信。从当初的债权人成为如今的赔偿义务人,心中难受滋味可想而知。于是,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曹学军在上诉中称:我根本没有威胁、恐吓张秀英,也没有限制张秀英的人身自由;张秀英选择从朋友家二楼住宅窗口逃走目的,是为了躲避债务人,而不是自伤自残;张秀英选择跳楼的行为,是有计划的行为,是提前选好的路线;张秀英跳楼受伤的后果是自己估计不足造成的,与其无关。另外,张秀英所欠债务为合法债务,其选择跳楼是主动行为,不是被动行为;最后,张秀英知道其朋友二楼窗户距离地面高度不足3米,跳下不足以摔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秀英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张秀英承担。
   对此,被上诉人张秀英则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确定适当,适用法律恰当,审判程序合理,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7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应采取合法、合理方式主张债权,实现债权权利。上诉人曹学军自2014年11月16日上午至2014年11月17日上午,采取不间断跟随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张秀英催要借款,一定程度上促使被上诉人张秀英在情急之下,为摆脱上诉人曹学军的跟随,而选择了跳楼的方式,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曹学军对被上诉人张秀英因跳楼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适当。
   被上诉人张秀英选择跳楼方式摆脱上诉人曹学军的跟随本身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已经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其自担大部分责任,故上诉人曹学军关于其对被上诉人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曹学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基层人民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应以如此偏激的方法,譬如本案当事人采用了追债的方法致人受伤,结果就应当赔偿。还有,不是什么事都可以为朋友两肋插刀,像本文中的讨债帮手李树峰和赵玉敏,在不经意间就触犯了法律底线,同样需要担责。
   除此之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的债权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结果触犯国家刑律。那么,非法讨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法官说法:
   一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理论上讲,未经主人同意进入,且经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就可构成此罪。当然,我国对私人住宅的保护力度达不到那么强,实践中构成此罪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时间较长、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类。
   二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
   以上两种情况,很多债权人在犯罪后还不知,认为自己是讨要合法债务,通过上述方式只是给债务人施加压力,殊不知已踩了法律的雷区!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进行人身伤害或对财产进行破坏,那不需要特别的法律知识就知道是违法犯罪,在此就不多说了。
   此外,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一是依法讨债是底线。我们的诚信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是我们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如有些案件,由于债权人以犯罪的手段讨要债务,最终构成犯罪担了刑责,以免除债务并另外赔偿的代价,才换来缓刑的结果。所以,不管有多难,依法讨债是底线。
   二是诉前要注意收集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讨债,应该及时起诉,如果在起诉时能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适的财产,通常就能保障执行到位。很多执行难的案子是因为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如果在诉前就注意收集财产状况资料,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样的“执行难”,还是有机会避免的。当然,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
   三是债务形成时最好要求提供担保。对债务而言,事先的防范就是指在债务形成前就要求债务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比如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有足够信用及偿还能力的担保保证等。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这类的手续,应办理相 关登记手续,不要只签个协议。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信用保证的,要书面担保,且对相关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有所了解。如果一笔债务,有合适的抵押或担保,风险基本上是很小的。
(注: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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