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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精细化与精细化的司法
发布时间:2016-08-08 10:48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唐守东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教授是一名思考问题角度全面仔细,见解独特的著名学者。其所著的《司法的细节》一书主要收录了刘教授过去二十多年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的有关司法细节的思考和感悟。该书出版于2016年4月,一经付榟就得到江平、梁治平、王人博等著名教授的鼎力推荐。该书从细节入手,向我们展示了法治在当下中国的具体形态,以及推动法治建设和发展需要面对和解决的各种问题,总体上阐释了法治不仅是一种理念,一套原则,也包括制度上的种种细节。该书读罢受益匪浅、感悟颇深。
 
   一、司法之事,必作于细
   亚里斯多德在古典名著《政治学》中阐述:“研究每一个事物应从最单纯的基本要素着手”。可见细节之重要性。谈到司法与细节,在法学领域,不得不提的就是著名学者周大伟先生的著作《法治的细节》。周先生《法治的细节》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背景,以美国法治为参照,从整体出发,从细部入手,极其深刻地反思了法治中国的艰难,同时也高瞻远瞩地眺望了中国法治的前景,展示出一个当代中国法律人十分难得的忧患意识与前瞻意识。[①]刘教授的《司法的细节》与周先生《法治的细节》虽然书名有 相同之处,但各有千秋,尤其内容差别甚大,笔者认为,《法治的细节》更多“西体中用之借鉴”,更多“悲天悯人之情怀”;而《司法的细节》更“接地气”、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在《司法的细节》中,刘教授按照“遏公权之放纵”、“筑制度之藩篱”、“察现实之弊病”、“思未来之良法”、“探正义之精髓”、“辟人道之曲折”、“凝细节之力量”七部分进行整体安排和布局,由表及里,由制度到理念,每一篇文章都来源于实践,上升到理论,最后又回归到实践。笔者反复阅读该书后,经过思考,粗浅地认为该书涉及到的内容和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两个大方面:第一是司法的精细化,主要着眼于理念层面;第二是精细化的司法,主要着眼于制度层面。
 
   二、司法的精细化
   司法理念作为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并非绝对、单一的而具有相对性和多元性;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即便如此,无论司法理念内容如何发展变化,但其中的两个内涵是亘古不变的。首先,无论法律的内容如何,国家的一切权力应该要根源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其次,法律本身应当以“尊重人性尊严”此一崇高价值为基础。这两个内涵构成了法治之术的理论根基。[②]简言之,一是依法行使权力,二是要尊重保障人权。刘教授《司法的细节》一书也主要贯彻了这两个理念,而且从细处着手,从实践出发,精细化的阐述了这两个理念。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能对依法治国和国家法治建设更有信心。依法行使权力是公正司法的第一要务。在《司法的细节》开篇第一部分“遏公权之放纵”中,刘教授提到了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而且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的明文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收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③]针对2007年12月发生的山西洪洞矿难,当地法院对17个责任人的公判大会,刘教授认为公判大会有违法治社会的理念,随着“文明法律制度的到来”,惩罚盛会便逐渐退场,日益成为法庭这种规限空间内的有条不紊的活动。公判大会显然是一种“广场化的司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2012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并非公判大会的法律依据。刑诉法所确立的“公开宣判”原则与现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所搞的兴师动众的“公判大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公开宣判”是建立在最终法庭规则,保障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的。[④]关于依法行使权力的理念,在《司法的细节》中比比皆是,例如如何给警察权“减负”、打击网谣与公权慎用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民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司法的细节》第六部分“辟人道之曲折”对此进行了重点论述。针对死刑制度改革,《司法的细节》认为,我们不能够期待一种血腥的死刑制度,能够带来这个社会的文明化;相反,我们只有建立一种人道的文化,才能使我们这个社会最终走向文明化。尽管改革开放这几十年,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必须承认目前我们的刑事法律、刑事司法仍处在一个转型的时期。中国刑事司法的人道化、文明化,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还远远没有完成。[⑤]刘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司法理念的巨大进步。关于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长期羁押问题,刘教授认为“身份不明”不能成为长期羁押的理由,如果我们还遵循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样重要这样一个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的话,以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住址这样一个并不是定罪量刑所必须的要件来换取犯罪嫌疑人无期限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显然也是不对称的。刘教授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 (2012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作如下修改: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其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果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查清犯罪事实,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依法解除羁押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笔者赞同刘教授的观点。另外在公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中,刘教授所提到的从疑罪从有转变为疑罪从无,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变为打击与保护同等重要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笔者认为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两者同样作为我国《刑法》的目的,共处于《刑法》这个统一体系中,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所以两者的终极追求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充分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所赋予和保护的各项权利。
 
   三、精细化的司法
   法学学者的基本职业素养就在于对细节的聚焦和定格。《司法的细节》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聚焦细节,强调精细化的司法。精细化的司法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从每一个制度建设和机制健全的细节着手,达到制度和机制的精细化。刘教授在《司法的细节》第二部分“筑制度之藩篱”围绕部分司法问题,见微知著,重点阐释了司法制度和机制的构建。刘教授从貌似琐碎的细节出发,寻求制度建设的原理途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细节的司法制度机制建设,刘教授在《司法的细节中》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冤假错案的防止、羁押监管制度的改革以及庭审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
   近年来,一些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和披露,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也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关于冤假错案的防止,刘教授认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为防止冤错案件,必须推动构建一种新型的诉侦、诉辩和诉审关系,健全和理顺工作机制。首先,在诉侦关系上,要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引导,建立关口前移的主动介入制度。其次,在诉辩关系上,要推动形成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再次,在诉审关系上,要以推进庭审实质化为契机,全面提升公诉工作的质量。[⑥]刘教授的观点力图通过详细的机制构建,推动各个环节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确保案件质量。
   羁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它的存在既有正当性道德基础,又有正当性法律基础。我国羁押制度的存在也具有正当性,但在规范层面存在某些正当性缺失,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有与法治社会不符的情况发生,亟须从制度上完善。基于此,刘教授主要提到了三个细节的方面。第一是要建立减刑、假释的长效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和严格减刑、假释的条件与标准,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化,将制约和公开贯穿于减刑、假释的全过程。[⑦]第二是要改革收容教养制度,明确收容教养的标准,对收容教养的制度的适用程序加以改革,将决定权从现在的公安机关转移到法院,并赋予被收容教养者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有公开听审的权利、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和上诉的权利。第三是要针对羁押机构建立独立的巡视制度,加强异体监督来防止监狱腐败,确保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知悉其所享有的各种权利。[⑧]
   推进庭审制度的改革,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⑨]关于庭审制度的完善,刘教授主要谈到了三个方面。第一是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第二是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好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第三是要引入“法庭之友”制度。即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帮助法院解决疑难问题、作出公正的判决,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应邀请或者经法院允许,就与案件    有关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交书面陈述,向法官提供尚未知悉的证据事实或者法律适用意见。
   老子在《道德经》中有云: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司法的细节》鞭笞我们要培养一种可以描述为智慧、洞察力或判断力的能力。这种能力使我们面对问题的时候可以迅速而准确地得出结论。这种能力与创造力、智力或分析能力是不大相同的。它好像是一种对细节迅速而默契的领悟力,知道对各个因素进行权衡兼顾。诚然,当前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注重细节显得尤为重要。《司法的细节》一书汇集了刘教授多年来对中国司法现状和法律制度的观察与研究,深刻体现了一个学者的良知与情怀。在具体事例和典型案件的背后,刘教授对那些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细节深入挖掘,条分缕析,用一篇篇短小精悍确见微知著的文字揭示出:正义的实现不光要靠格式化的实体和程序,还要靠贯穿于整个司法中的种种细节,因为正义有时就恰恰隐藏在细节中。
(作者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助理检察员;专业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注释:
[①]魏敦友:《法治中国的“西体中用”之道——读周大伟先生<法治的细节>一书有感》,载《法律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1辑。
[②]王申:《理念、法的理念——论司法理念的普遍性》,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③]刘仁文著:《司法的细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页。
[④]见前引③,第29页。
[⑤]见前引③,第353页。
[⑥]见前引③,第89-90页。
[⑦]见前引③,第143页。
[⑧]见前引③,第37页。
[⑨]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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