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被冤入狱的十三年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6-07-25 09:52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法制与新闻 记者_石飞
出狱的前一天晚上,钱仁凤梦到家人放鞭炮,旁边围着很多不认识的人。第二天,近两百人站在钱家门口的马路上迎接她,在家人的簇拥下,一身红衣的钱仁凤跨过火盆回到家。距离她上一次跨出家门已经过去13年了。举目四望,这个家一切如故,只是比当年更旧了。
2002年12月,17岁的钱仁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建议再审,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钱仁凤无罪,并当庭释放。走出法庭,钱仁凤说:“我感觉我是‘重生’!”而出庭的检察员云南省检察院申诉处副处长高洁峰则感到“如释重负”。
被认定投毒带走调查
2002年正月初六,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南团村的钱仁凤来到县城,在一家私立幼儿园做保姆,负责为14个孩子做饭、打扫卫生。
正月十一,幼儿园快放学时,钱仁凤发现3个孩子“有点不对”,她觉得可能生病了。家长来接孩子时,她还特意说,感觉娃儿生病了,回去要看看。
两个孩子被接走后,两岁的侯磊还没等来家长,园长朱梅带侯磊离开了幼儿园,钱仁凤则继续留在园里打扫卫生。
几天后,钱仁凤的父亲钱志远在家迎来了几位不速之客。他们一进门就说要找装老鼠药的瓶子,还告诉他“你家姑娘犯事了”。
钱志远有点慌,他被告知,小女儿在县里的幼儿园投毒,死了一个两岁的孩子。
经过几天调查后,当地警方认为两岁的幼童侯磊因摄入毒鼠强身亡,且认定投毒者为钱仁凤。
在2002年12月下发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云高刑终字1838号)》上可以看到案件描述:被告人钱仁凤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认为朱梅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将从家带来的灭鼠药放在幼儿园内面条、大米、豆奶粉等食品中,并将这些食品拿给该园的部分幼儿食用,致使侯磊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幼儿经抢救后治愈。
2002年9月3日,因钱仁凤当时未满18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钱仁凤上诉到云南省高院,刑事裁定书的结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回想起来,钱仁凤还觉得后怕:如果当时年纪再大一点,自己可能就是另一个呼格吉勒图。
入狱之后,钱仁凤曾希望那是一场梦,“太希望自己睡着了不要再醒来”。在睡梦里,她梦到过祖坟,梦到过母亲。绝望的时候,特别想扑在父母怀里大哭一场。
前几年,因为家里没有电话,钱仁凤就一封封地给家人写信,说自己是无辜的,请求家人帮她翻案。接到这样的信,钱家人却有心无力:家人文化水平都不高,家里又穷,他们不知该找谁,不知该怎么做。
钱仁凤此后13年的生活,都是按照监狱时间表度过的。
“每一天都特别难熬。”钱仁凤说。
“少女被冤入狱十年”帖子被热炒
“不容易!一起疑难案件的复查如抽丝剥茧,其中的甘苦只有自己知道。”回忆起办案过程,高洁峰这样形容。
2012年12月,天涯网上题为《投毒案证据冲突,少女被冤入狱十年》的帖子被热炒,云南省检察院的网络舆情监测人员敏锐地察觉其中可能有冤情,遂将其做成《网络舆情专报》报该院领导,该院分管申诉工作的院领导看后当即批示:“请申诉处调查了解,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我们主动与杨律师联系,让他提供详细的情况。”高洁峰说,由于当时收集到的资料有限,他们主动联系了钱仁凤的代理律师,让他提供更全面的申诉报告。律师提供的申诉材料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钱仁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仅有口供,且为刑讯逼供所致,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且本案另有真凶,请求云南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改判其无罪。”
“前半部分的供述符合犯罪的逻辑,后半部分就觉得不对,有矛盾。”高洁峰说,他一年要看一千多份申诉材料,已经看了20年,直觉告诉他钱仁凤这个案件有问题。于是,他把审查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写报告向处长和分管院领导作了汇报。经分析、评估,大家一致认为该案存在错误的可能。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该案全部卷宗立案复查。
“查阅卷宗时我们就发现两个明显的问题,有几份《讯问笔录》签字明显不是钱仁凤所签。”凭借20年复查案件积累的专业素养和敏锐“嗅觉”,高洁峰在审阅卷宗时发现了问题,司法鉴定仅有鉴定报告,没有鉴定过程、没有复核过程。这些问题申诉材料中并未提及,而这些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发现问题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还有大量工作才能拨开层层迷雾。
大部分物证灭失“一锤定音”证据难寻
“发现了疑点,就得去调查、核实,我们要做的工作很多,要听取申诉人钱仁凤及其律师的意见、到案发现场勘查、询问案件原证人和原办案人员、与原办案公检法机关交换意见,还要商请云南省公安厅予以协查。”高洁峰说,复查作出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有证据支撑,需要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和分管院领导一起制定了详细的复查提纲,确定了复查的方向、步骤和需要调查的内容。
巧家县位于距离昆明300多公里的金沙江峡谷中,山高谷深,交通不便,来回一趟就得乘车10多个小时,高洁峰带领办案人员多次往返巧家县,勘查现场,询问案件相关人员。
“最困难的就是找人,物是人非,好多情况都变了。”高洁峰说,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没有强制措施,找人都是通过邀请形式,要耐心做工作,积极争取当事人配合,“如果人家坚决不配合我们也没办法”,好多要找的人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都变了,找人颇费周折。
在巧家县检察院的积极配合下,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负责找人、做思想工作;一路负责询问制作笔录。先按照原案记录的联系方式打电话,联系不上就上门找,找不到就倒查线索,就这样,检察人员一个一个落实,一个一个做工作,找到了20余名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令人遗憾的是,案发现场现在已不再是幼儿园,被另外的单位使用多年,环境变化很大,被询问的人员大多说,“时间久了,事情经过都忘了,记不清了”,这给案件复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我们复查的案件不是每一件都能成功,有的时候证据灭失了,案件也就无法查证。”高洁峰说,钱仁凤案件复查最大的困难就在于时间过了十多年,当时的大部分物证、检材,比如被投毒的大米、食用油、蔬菜等都已灭失,不可能进行复检,很难找到“一锤定音”的证据。
调查收获不大,案件复查陷入困难,是否能往下查成了疑问。
五份笔录为侦查人员代签名
“复查钱仁凤案件,我们非常慎重。”云南省检察院申诉处处长李培新说,就这个案件已组织申诉处全体检察人员讨论研究多次,虽然推进艰难,但案件确实存在疑点,他们绝不轻言放弃。
分管院领导肖卓常务副检察长亲自审阅了全部卷宗,认为本案关键证据缺乏合法性,应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放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要尽最大努力“实地调查,核实疑点”,固定证据。
承办人调整思路,将复查的重点放到了原定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来。再次到案发现场,对原案证据中抛药品的位置、一瓶药能滴出多少滴、能否大面积投毒等情节作了侦查实验,进行重构分析验证。
根据检察院领导的要求,申诉处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钱仁凤笔迹,以及死者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等相关技术性专门问题进行了文检和法医学鉴定。
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有3份钱仁凤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和2份《辨认笔录》的指纹虽然为钱仁凤所留,但其签名为侦查人员代签。法医专家到案发地走访调查了10余个相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了被害人的病例档案,对健在的两名被害人进行了体格检查。经对现有病历资料、尸体解剖报告、毒物检验报告及现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分析研究和甄别,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原案认定侯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的依据不足。”
这样的鉴定结果让案件承办人吃了定心丸,“复查所获证据足以使原定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法律性、关联性受到全面置疑,认定钱仁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高洁峰说,复查到了这一步,可以得出“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本案有错误的可能。
为慎重起见,经检察长批准,申诉处将案件提交到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进行讨论,最终检委会认可了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常务副检察长肖卓带领申诉处案件承办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进行了汇报,高检院申诉厅肯定了复查结果,提出了补查要求,并建议由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如法院不采纳,则提起抗诉。
钱仁凤无罪案启动问责调查
2014年5月,云南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最终,法院采纳了建议,决定再审。
2015年9月29日,在时隔13年后,云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钱仁凤投毒案,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员高洁峰、张玲出庭履职。
庭审中,检察人员将证据分为两大部分、六组、二十九项进行举证、示证、质证,客观真实地体现了补充调查的新证据与原审在卷证据之间的矛盾,证实了原审所采信证据中存在的疑点,从而完全打破了原审采信的证据锁链。
高洁峰发表出庭意见说,原判决认定钱仁凤构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因为案件已时过境迁,无法再进行补正,不能排除本案系意外事件或其他物质致中毒的可能,更不能得出系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结论。因此,建议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钱仁凤无罪。
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钱仁凤无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仁凤的有罪供述,由于其对毒物来源、投毒时间、范围、方法的供述存在矛盾和疑点,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相印证,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与排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原判决认定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
案件宣判后,为查清钱仁凤案件侦查、批捕、公诉、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云南省高院及相关政法部门已分别成立了调查组,对原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
蒙冤入狱13年10个月申请赔偿955万元
2016年6月1日,钱仁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对其蒙冤入狱的13年10个月,共计申请国家赔偿955余万元。
据钱仁凤的代理律师杨名跨和杨柱介绍,具体索赔金额分别为: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58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4万余元;近14年申冤费用16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方面,申请人提出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赔偿金,而非《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杨柱说:“以前国家赔偿标准是每天217元,今年5月16日出台新的标准是每天242元。”
杨名跨称,在钱仁凤失去自由的5050天中,除法定工作日3400天外,还包括周末1440天、法定节假日150天、法定公休日60天。法定工作日除8小时按工资标准索赔外,另外16小时按加班计算,周末、节假日、公休日按正常工资标准的2倍、3倍、3倍计算。因而,5项算下来,索赔合计584万余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云南省高院已于6月3日依法对钱仁凤的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并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据悉,6月1日下午16时许,钱仁凤委托的代理律师到云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其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程序上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云南省高院于6月3日依法对钱仁凤的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并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照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云南省高院于6月6日向赔偿请求人钱仁凤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云南省高院将依法对钱仁凤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