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克隆”银行卡触犯刑律5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6-07-25 09:40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李轩甫
这是一起分工明确的“克隆银行卡”盗刷他人银行存款团伙犯罪案件,涉案的犯罪头目、百货商行的老板、帮忙盗刷的中专学生等都牵涉其中。
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曾全秀等5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于2016年6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宣判:以曾全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周鑫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李致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李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黄健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广东男子流窜海南“克隆”他人银行卡
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海南省东方市警方连续接到两起盗刷银行卡的报案,一人被盗刷33000元,一人被盗刷50050元。蹊跷的是,被盗刷的银行卡同属一家银行,银行卡所有人当时都身在东方,且两起盗刷案件都发生在海口市海甸岛的一家百货商行。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出击,办案人员侦查证实,百货商行、刷卡单、伪造的银行卡……一个分工明确的“克隆银行卡”盗刷他人银行存款的团伙浮出水面,复制银行卡的头目、百货商行的老板、帮忙盗刷的中专学生等都牵涉其中。
紧接着,渉案的广东雷州人23岁的曾全秀、海南儋州人20岁的周鑫、海南万宁人29岁的李致祥、四川巴中人24岁的李成、儋州人19岁的黄健灿5人一并被抓获归案。在这起银行卡盗刷案中,涉案人员分工合作,策划、完成了“克隆卡”盗刷案,而曾全秀是这起案件的主谋。
2011年10月,当时年仅18岁的曾全秀就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广州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0月,居住在海南东方的曾全秀因无力归还欠债,遂产生了以复制他人银行卡进行盗刷的想法。之后,曾全秀通过网络购买了微型摄像机及读卡器等用于窃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此后,曾全秀和同伙李某(在逃)将安装这些设备的地点选在了海南东方市某银行ATM机室内。安装好这些设备后,曾全秀成功窃取了他人银行卡的个人信息及密码。随后,他开始找人“克隆”银行卡。他通过网络联系了三亚市专门伪造银行卡的人员,利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伪造了银行卡。
银行卡伪造好了,为了能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曾全秀开始联系人提供POS机刷银行卡套取现金。他在QQ群中发布了自己要刷卡套现的信息。周鑫看到后,开始与其联系。曾全秀告诉周鑫,自己所要刷的银行卡是复制卡,并承诺可以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周鑫听后同意了。
商行老板提供POS机盗刷2人8万余元
周鑫最终找到的是李致祥,李致祥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上村开设一家商行。二人密商后,用李致祥自家商行的POS机刷“克隆卡”,给予李致祥好处费。李成与李致祥住的很近,在得知了曾全秀等人的计划后,李成也参与了进来。
2014年11月16日,曾全秀等人使用复制的被害人符某的假银行卡,在李致祥的商行POS机上刷卡33000元。随后,李致祥将套现的3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李成、周鑫提供的银行账号中,李成、周鑫再前往银行将33000万元取出。事后,曾全秀与同伙李某拿走27000元,周鑫、李成、李致祥等人分得剩余的6000元。
2014年11月30日晚上8时,李致祥再次提供POS机为曾全秀复制的黄某的银行卡刷卡消费50元。在商量第二天再来刷卡的事宜时,李致祥怕被查出,要求周鑫等人找一个人来假装商行的客户,用虚假的交易来掩盖盗刷银行卡的事实。次日,曾全秀、周鑫等人再次来到李致祥的商行,并带来了“假客户”黄健灿。
这一次,用的还是黄某银行卡的“克隆卡”,刷走了5万元。随后,当时还在上中专的黄健灿在POS机刷卡单上签名,同时也在李致祥编造的一张5万元的“调拨单”上签名,用于造假。事后,曾全秀拿走4.2万元,剩余款项由周鑫、李致祥等人瓜分。
财欲熏心的5男子落网获刑
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黄某持银行卡取钱时发现卡里少了5万余元,于是向警方报案。符某发现银行卡钱少了3万余元之后,也报了警。
同一家银行的两个持卡者都报警称银行卡被盗刷,刷卡地点还都是海口海甸岛李致祥的商行。警方找到了李致祥的商行,李致祥拿出了刷卡单及虚假的“调拨单”。很快,办案人员将在刷卡单和“调拨单”上签名的黄健灿在海口市秀英区一家网吧抓获。
当天晚上,找黄健灿参与此案的老乡周鑫到案,两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海口公安局刑事拘留。周、黄两人的落网,也让李致祥虚假的“调拨单”等很快曝光,他和李成被警方传唤到案,并于2015年1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拘。随后,曾全秀在三亚落网。
该案历经两次补充侦查,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还在上中专的黄健灿被取保候审,完成了他的中专学业。最终,该案由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银行先行赔偿了黄某、符某等两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李致祥等人退回了所分得的赃款。
检察官说法
依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本案中,曾全秀等5人分工合作,曾全秀策划了该案,并负责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复制他人银行卡,事后也分得大部分的赃款。其他几人则通过周鑫与曾全秀建立联系,各自承担提供POS机套现、提供银行账号、帮忙取现等任务,使得曾全秀冒用他人银行卡盗取存款的犯罪得以实现,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随着司法机关打击银行卡盗刷力度的加大,社会公众对银行卡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银行技术的进步,一些犯罪分子将“克隆卡”盗刷场所选择在技术落后、监管空白的个体商行、餐饮店等地方,本案中李致祥的存在让这起信用卡诈骗罪显得有些特殊。类似案件中,复制银行卡的犯罪分子不会选择固定的商行进行盗刷,但是李致祥却为曾全秀提供了盗刷的固定场所,并伪造虚假的“调拨单”用以脱罪。
虽然李致祥辩称自己只是提供POS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但若没有李致祥这样的商家为“克隆卡”提供盗刷条件,曾全秀等人的犯罪行为就无以施展,非法获利将难以实现。对此,检察官提示: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仍为他人提供POS机进 行盗刷及其他便利条件,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