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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吉林省首例虚假诉讼入刑案
发布时间:2016-07-25 09:37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江南 西竹

   屡禁不止的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对虚假诉讼祭出了杀伤性“武器”,其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了罪名——在刑法第30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日,吉林省临江市一位林业局员工及其两个朋友因虚假诉讼罪分别受刑。据悉,该案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吉林省首例虚假诉讼入刑案。
 
   离婚4年出现的26万元共同债务
   2011年10月12日,吉林省临江市的李晓亮与廖易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二人一共两处住房,一人一处分割完毕。此外,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提到两人有共同的债权债务。从此,几十年的夫妻各奔前程互不相干,开始了新的生活。
   2015年3月,天外飞来的两份诉状让早就没有联系的李晓亮与廖易萍成了共同被告,打破了廖易萍宁静的生活。廖易萍细读两份诉状,一份是一个叫张国淦的人称她和李晓亮欠其看护林地的工资22.7万元,李晓亮已经支付给他6万元,剩下的16.7万元由她 和李晓亮共同偿还。还有一个叫连吉野的人的诉状,也称李晓亮与他签订了看护桦树镇西南岔村西沟里林地的协议,李晓亮答应每年给他1.5万元的工资,并说李晓亮已经支付了8千元,还欠他9.2万元让她和李晓亮共同偿还。
   这两个原告廖易萍均不认识,更不知道他们有帮助家里看管公益林这回事。
   “我和他离婚几年了,怎么会突然冒出来26万元的欠款?”为了搞清事实真相,廖易萍积极应诉,并于2015年6月25日按时参加了临江市法院的开庭。
   法庭上,面对张国淦、连吉野出具的劳务协议,以及拖欠近26万元劳务费的两张欠条,廖易萍坚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这欠条一定是假的。而同为被告的李晓亮却满口承认,欠条确实是他打的,欠劳务费也是事实。
   廖易萍提出强烈质疑:“既然欠款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为何我在收到起诉状之前从来不知情,张国淦、连吉野二人也从未问我要过债?”“在协商离婚协议时,为何李晓亮对这么大两笔债务只字未提?”
   廖易萍回忆说,诉状上所说的两块林地都是她父亲钱志高出资、李晓亮帮忙购买的。李晓亮在当地林业局工作,对这一块信息比较灵通,而她父亲收入较高,愿意进行一些投资。2002年11月,李晓亮和父亲钱志高说白山市拍卖行要拍卖林地,父亲就把钱给了她弟弟钱德,然后弟弟和李晓亮一起去白山参与拍卖,后花了65000元以钱志高的名义拍得迎门岔林地林权。林权所有人是钱志高,李晓亮是拍卖代理人。李晓亮买完林地后就把买卖的确认书和林权执照都交给父亲了,因为父亲腿脚不好也没去过该林地。“国家从2005年开始发放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李晓亮在我和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父亲的名章,用父亲名义与小湖村签订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并领取管护工资。2012年4月份,这块地卖给了一个叫刘连城的人,直到2013年1月份人家才开始从林业局 领取管护费。李晓亮冒领了这块地八年的管护费近6万元,却并没有雇人去管护。”廖易萍说。
   2008年,李晓亮又说桦树镇西南岔村有林地可以承包。这块地是与通化矿务局有争议的林地,李晓亮到西南岔村村民委员会称与松树矿的争议由他来解决,与村里无关。后经过村委会研究同意公示后,李晓亮交款并签订林地林木承包合同协议。钱是父亲钱志高出的,用廖易萍的母亲李丽丽的名义购买。当时李晓亮说先拿两万元去办事,后来又和父亲拿了15万元,一共17万元。这块公益林管护费也被李晓亮私刻其父亲印章冒领了。
   廖易萍总结到,这两块林地都不是李晓亮本人的名字,登记的所有人一个是李晓亮前岳父的名字、一个是其前岳母的名字。因为林地和李晓亮没有关系,所以离婚协议上也没有提到林地的分配问题,如果林地和李晓亮有关系,李晓亮也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而李晓亮辩称林地之所以不用自己的名字,是因为他和前妻都是国家干部不准承包林地,所以用别人名字代替。
   “如果认定债务属实,那么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女方要额外付出10余万元。”办案法官分析说。
 
   前夫自编自导朋友参与演出假案闹剧
   休庭后,廖易萍立即到临江市公安局报了案。临江市法院也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为由裁定中止诉讼,另裁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临江市公安局传唤了李晓亮及连吉野和张国淦。尽管李晓亮坚称欠条是他写的,欠劳务费事实存在,但连吉野和张国淦见事情闹大,便将实情讲了出来。李晓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自己亲手导演了这场虚假的债务官司。
   原来,2011年10月离婚后,李晓亮一直对“财产分割不公”耿耿于怀,后多次找前妻索要,廖易萍自然是一口回绝。气急之下,李晓亮想出了利用法律公器达到“合法”要回前妻财产的馊主意。
   2014年年底,李晓亮分别找到朋友连吉野和张国淦,向他们诉苦说,与前妻廖易萍离婚时净身出户,该得的财产都没有给他,林地其实都是他买的,协议离婚时他让写上关于林地分割的事,廖易萍告诉他以后再写。结果再也没有以后了,他想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要回来。他想让张国淦和连吉野分别到法院假起诉李晓亮欠其看管林地的工资,欠款时间放在李晓亮和廖易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廖易萍就负有连带责任。等临江市法院判决张国淦和连吉野胜诉,廖易萍就应该给张国淦和连吉野债务一半的钱。然后通过法院执行拿到这笔钱后再给李晓亮,达到从廖易萍处弄点钱回头的目的。连吉野和李晓亮关系比较铁,就很爽快地同意帮李晓亮一次。而张国淦和李晓亮只是一般的朋友,有点犹豫,李晓亮立即说事成之后给他两万元好处费。看在朋友和钱的双重成分上,张国淦默认了。
   说定之后,李晓亮就开始紧锣密鼓地制造假证据、寻找假证人,所作的每一项准备都是为了让法院能相信他的确欠张国淦和连吉野看护林地的钱。
   李晓亮到一家复印社打印好了拖欠连吉野、张国淦劳务费的两张欠条,并伪造两份林地看护协议,虚构了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分别让连吉野、张国淦签字,李晓亮也在上面签字。
   李晓亮教张国淦到法院后怎么说,包括每年工资多少,一共干了多少年,什么时候该去看林地,他怎么从临江去林地等等。到底是林业专业人士,造假也有一套。李晓亮还拿出写好的样本,让张国淦照着写巡山记录,并让他再找一个人假称和他一起给李晓亮看管公益林地的。张国淦就找了开三轮车为生的游春子,先说是别人欠其看林子的钱,让他帮忙写巡山记录,以便起诉这个让其看林地的人。游春子拿回家写了七八本迎门岔沟林地的巡山记录,交给张国淦后,张国淦才告诉他起诉这件事是假的,并让他到 法庭作证说是他们一起替换给这个人看林地的、张国淦不去的时候他去。开始游春子不同意,张国淦说官司打赢了给他两三千元钱,说收入肯定比他开三轮车强,他就答应了。
   2015年春天,张国淦打电话让游春子一起去认林地,李晓亮和张国淦到其住所楼下接他到迎门岔林地。上车后,李晓亮告诉张国淦和游春子公益林面积1800亩,是阴坡林,林子是李晓亮本人的,看林子主要注意防止乱砍盗伐,防火期是4月15日到6月15日,这个期间需要勤去点,要死看、死守、戒严,不让人点火。李晓亮让张国淦和游春子记住这些,说开庭的时候能用上。李晓亮还让游春子说每次去看护林地都是骑三轮车去。到了目的地后,李晓亮就告诉他和张国淦林地所在的位置。一个月后,李晓亮又带张国淦到迎门岔林地附近的蛤蟆沟任进家,让任进出具一个证明,证实张国淦给李晓亮看管过林地。碍于情面,任进在李晓亮事先写好的证明上签了名。后来,李晓亮拿了1000元钱找任进出庭作证,他不想作伪证,也就没收钱。
   2015年春天,李晓亮带连吉野去看了桦树镇西南岔村林地,同时教了连吉野在法院说一些看护林地的基本常识,例如防火期戒严期需要做什么,多长时间去山上看一次等等。同样,李晓亮也找了人证,他让桦树西南岔村的王成给出具过一份证明,证明 2008年李晓亮找他看管桦树镇西南岔村西沟里林地,2009年1月份至2015年他和松树老严共同看护这块林地。证明中的“松树老严”指的就是连吉野。李晓亮还将红袖标给连吉野,用于民事开庭时证实其看管过林地。
后经公安机关对王成进行调查,证实他从2008年李晓亮刚跟村上签完桦树镇西南岔村林地承包合同后,看护过一段时间林地,一直到2012年10月份左右就不干了,因为李晓亮不给他钱。2012年以后应该就没有人去帮李晓亮继续看护那块林地了,因为那个地方每年都起火,村里去救火的时候就没看见过有人看护,有时候上山路过那块林地也没有看见有人。也就是说,这块林地连吉野根本没有看护过。
 
   机关算尽三人获刑
   2015年12月1日,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晓亮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国淦犯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连吉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晓亮分别与被告人张国淦、连吉野合谋,以捏造的事实,通过伪造书证、指使证人作假证言等手段,由张国淦、连吉野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李晓亮与廖易萍返还欠其二人看管林地的工资款,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其中张国淦、连吉野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国淦、 连吉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晓亮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国淦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连吉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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