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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海事局长退休两年后“落马”
发布时间:2016-07-25 09:33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正裕

   辽宁省海事局原局长、党组副书记侯景华在法庭上流着泪水忏悔说:一恨自己辜负党的多年培养和教育;二恨自己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委托;三恨自己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希望;四恨自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2016年2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侯景华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庭认定侯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离任审计查出海事系统“老虎”
   辽宁海事局下属机构包括:营口海事局、大连海事局、丹东海事局、锦州海事局、葫芦岛海事局。下设单位包括: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船员管理处、船舶检验管理处、基建装备处、规费征稽处等。在这样机构众多的单位当领导,权力很大。
   2012年8月,辽宁海事局局长(正厅级)侯景华正式退休,“终于可以告老还乡了!”侯景华心里说不出的轻松惬意。然而接下来的离任审计,让他退休的日子很不好过。在离任审计过程中,依照惯例审计部门对单位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审计,发现辽宁海事局财务方面存在问题,部分事项的办理程序不符合规定,如一笔400余万元人民币清污费的支付,支付依据不充分;4艘公务船舶的变卖程序和价格均存在疑点。
   随后,中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展开调查。2015年1月,经交通运输部党组批准,中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对侯景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根据最高检和山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此案交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烟台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逐一分析,深入研究。办案检察官还针对海事业务领域方向性的问题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业务环节结合线索实施重点调查。
   通过对线索的核查,大连一家海事企业浮出水面。专案组侦查发现,该企业多次与辽宁海事局产生业务往来,且多笔业务在价格和程序上存在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合伙人张某与侯景华关系极为密切。同时,根据纪检部门初核发现,大连某技术公司总裁孙某名下的一工商银行账户与侯景华家人、亲戚资金来往频繁、异常,通过这一发现专案组断定,该账户由侯景华家庭实际控制和使用,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十分可疑。
   据此,检察机关决定对吴某、张某、孙某等立案侦查,重点突破后,再对侯景华立案侦查。对此,检察机关制定了详细缜密的审讯策略,一步步瓦解了几名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很快,张某、吴某和孙某三个主要涉嫌行贿人均告突破,在掌握了侯景华涉嫌犯罪的确凿证据后,烟台检察机关立即组织干警奔赴青岛,成功将侯景华抓捕归案。2015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侯景华批准逮捕。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侯景华在担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某船舶公司经理黄某等22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工作调动、人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丁某晋升职级提供帮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元。
 
   违规扶持企业大肆敛财
   1952年出生的侯景华系航政管理高级工程师,是一名“业务型”领导干部,对待工作比较认真负责。部队出身的他从四川外语学院毕业后就到了青岛港务局工作,之后一直在海事系统就职。笔者梳理侯景华的履历发现,多年来他取得了不少成绩,几次工作调动和升迁都是基于优秀的工作表现。但就是这样一名颇具工作能力、业绩斐然的领导干部,却利用职权大肆受贿。
   侯景华的贪腐历程应该从调任辽宁海事局局长开始。办案检察官说,2005年左右,正是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侯景华一家也想炒房,但资金缺口相当大。“别人都在炒房,我们也试一把。资金的事你可得多想想办法。”经不住妻子的枕边风,侯景华将目光转向了手中的权力。
   如何快速来钱呢?最初,侯景华将目标锁定为当时辽宁最大的一家海事企业。当时该企业因故无法开展大规模业务,时任该企业负责人的吴某主动找到侯景华,介绍合伙人张某给侯景华认识,说张某如何神通广大。之后,张某和吴某多次请侯景华吃饭、送礼品,关系熟悉后,张、吴二人向侯景华表达了想从事海事业务的意愿。侯景华听后表示认可。
   2007年10月,上海货轮“申海一号”在大连海域沉没,随船所载的5000余吨钢材也沉入海底。张、吴二人抓住这个机会,临时成立了一家汇通公司,在侯景华的帮助下,在不具备打捞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取得钢材打捞权,后转卖这些钢材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2008年上半年,张、吴二人先后两次来到侯景华家,送给他200余万元现金。面对如此“厚礼”,侯景华笑吟吟地说:“二位出手这么大方,真不好意思。”他假意推辞一番后照收不误。
   此后,侯景华与张某、吴某二人关系越走越近,并多次利用手中职权给该公司大开绿灯,胆大妄为替该公司在“太荣兰花”轮沉船打捞和清污费结算,大连“7·16”溢油事故清污费结算,以及租用辽宁海事局大连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和大连湾棉花岛辽宁海事局工作船码头等业务上提供帮助。在侯景华的鼎力扶持下,这家注册时仅有30万元的小公司,在短短6年时间内,一跃成为辽宁最大的海事企业,几乎垄断了当地的海事业务。与此相对应的,二人也多次给予侯景华“好处费”共达363万余元。除了汇通公司,侯景华在任期间,利用手中职权,还与多个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收受贿赂中饱私囊。
 
   藏匿转移非法所得“狡兔三窟”
   根据侯景华案起诉书显示:侯景华受贿呈现出犯罪数额大、涉及领域广、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等特点。公诉人表示,侯景华受贿数额高达656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单笔收受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超过10次,仅汇通公司张某和吴某两人的贿赂款就达363余万元。他还收受外币3次,并多次收受请托人金条、红木家具等物品。
   从行贿人的请托事项来看,侯景华运用手中的权力,先后为烟台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黄某等22个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办案人员还披露,侯景华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利用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丁某、谭某、卢某三人请托,为三人的子女、女婿等报考大连海事局工作面试提供帮助,共收受人民币21万元。在即将退休的半年前,侯景华紧紧抓住权力的尾巴,为杨某之子调入辽宁海事局某部门工作提供帮助,收受杨某100克金条两根。
   多年来,为了使这些非法所得有一个安全的藏匿之处,侯景华绞尽脑汁,想方设法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赃款。他很清楚,这些非法所得一定要有安全的藏匿之处,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为此,侯景华把受贿财产剥离开来,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赃款。办案检察官在核查侯景华家庭资产时发现,侯景华的儿子名下一辆轿车的购车款来自一个工商银行账户,而这个账户的所有者既非侯景华,也不是他的儿子,而是一名姓孙的企业负责人。专案组人员进一步梳理筛查这个账户发现,该账户与侯景华及其多名亲属都有过资金流动。据此,检方判断,侯景华才是这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和使用者。
   通过这个账户,检方顺藤摸瓜,突破了侯景华藏匿赃款的其他几个地点。据了解,将非法所得进行分配后,侯景华将赃款分别存入亲戚、“合作伙伴”等多人的账户,孙某就是其中之一。在与孙某有过多次权钱交易后,侯景华利用孙某在工商银行设立了    一个账户,转移掩饰家庭资产,直到他被调查才将该账户注销。
  
   交代所有受贿事实后感到解脱
   在庭审阶段,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侯景华受贿案的依法审理,再次体现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无论贡献有多大,功罪不可相抵;无论领导干部是否在任,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不会‘平安着陆’,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他的落网,也再一次证明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一真理。” 
   侯景华是在退休两年多后被纪委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在到案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他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一度罹患抑郁症,认为一旦被抓就是死路一条,并曾产生自杀的念头。
   侯景华到案后供述:当时得知被调查后,他曾多次找张某、吴某等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要求对方一定要咬紧牙关。张、吴二人跟“侯局长”信誓旦旦地说:“如果纪检部门向他们调查,保证守口如瓶,请他放心。”接着,侯景华对家中的赃款、赃物迅速进行转移、匿藏,做好充分准备对抗纪检司法部门。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曾经拍着胸脯的亲密朋友张、吴等人,在被检察院传唤要求配合调查时,竟没有“扛”住,全部“竹筒倒豆子”做了交代。
   到案后,反贪干警抓住侯景华对家人的关心,以此为突破口,苦口婆心向他交代相关政策,渐渐瓦解了侯景华的心理防线。最终,侯景华转变了态度,不仅认罪悔罪,还主动交代了多笔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
 
   退休海事局长认罪悔罪
   2015年12月3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侯景华受贿一案。
   庭审当天,侯景华穿着黑色衣服,脸庞瘦削憔悴,看上去苍老许多。他不敢正视旁听席,更不敢看亲友一眼。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侯景华进行了讯问和发问,侯景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人出示了有 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侯景华进行了最后陈述,他表示要深刻反省,认罪、悔罪、服法。在庭审过程中,侯景华也数度哽咽落泪,到后来更是泣不成声。
   2016年2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侯景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景华利用担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大连汇通水域工程有限公司等22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人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的便利条件,为时任青岛海事局黄岛海事处副处长丁晓杰晋升职级提供帮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侯景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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