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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燃气泄漏炸伤租客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6-07-25 09:26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郑法

   因没有关闭厨房内的总用气阀门,导致天然气泄漏并燃爆,造成房内租客烧伤达到五级伤残。到底谁该为这样的后果埋单?受伤租客一纸诉状将燃气公司及房东告上了法庭。
 
   突如其来的爆炸
   2014年1月11日早上7时11分,河南省郑州市消防支队经五路中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金水区文化路与红专路交叉口附近,一栋家属楼三楼南户发生爆炸并起火。经五路中队立即派出3部消防车、18名消防战士赶到现场扑救。
   火势虽得以控制,但令人遗憾的是,火灾事故造成一对母女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后经有关部门认定,这起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住户厨房内连接灶前阀与灶具的氧气管一端与灶前阀连接,另一端没有与灶具连接,导致天然气泄漏,在遇到火花后引起燃爆,造成火灾。
   2012年11月,租户张莲花来郑州打工时,与房东李玉红于当月2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李玉红将自家的房产—三楼南户租赁给张莲花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其中室内物品中,灶具由李玉红提供。上述事故发生时,虽然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已满,但她们并没有解约,张莲花仍带着女儿在该房屋居住,李玉红亦没有拒绝,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
   事故发生当天,张莲花的女儿当场死于非命,张莲花自己全身多处烧伤,被紧急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特重烧伤;低血容量性休克;吸入性损伤。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3月30日出院,期间支出医疗费共计34万多元。之后,张莲花又先后在个人诊所及美容馆治疗烧伤疤痕,支出医疗费共计2余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月24日,张莲花的丈夫收到郑州某燃气公司支付的张莲花医疗费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
   在受害人张莲花看来,这次事故造成自己烧伤、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与房东李玉红和郑州某燃气公司“密不可分”。因为李玉红提供的灶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郑州某燃气公司未进行入户安检,这才导致事故的发生,给张家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虽然郑州某燃气公司自知理亏为此事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用,但这仅是“冰山一角”。
   为此,张莲花的丈夫多次分别与涉案房东李玉红和郑州某燃气公司交涉,要求他们赔偿相关损失,但他们都不愿赔偿。
   房东李玉红的理由是:“我好心将灶具留给你们用,是你们不小心才自酿苦果,与我没有任何关联。”
   郑州某燃气公司的措辞是:“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公司已经按规定两次派人到张莲花家安检燃气运行情况,但每次都无功而返,原因为敲门不开,疑似家中无人,所以在门口张贴有到访不遇通知单,已经尽到了义务,况且已经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不应再行赔偿。”
   在此情况下,张莲花及其丈夫首先决定为死去的女儿维权。2014年5月27日,他们以原告身份,将李玉红、郑州某燃气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对其女儿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进行赔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郑州某燃气公司、李玉红各按40%的责任,依法赔付死者的相关损失。可郑州某燃气公司、李玉红均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这个判决已生效。
 
   法庭之上的较量
   张莲花夫妇为死去的女儿讨回了公道,但他们接着提起了另一起诉讼。
   2014年12月31日,张莲花以原告身份,再次将李玉红、郑州某燃气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3.8783万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张莲花申请,法院委托河南一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莲花的烧伤进行鉴定。不久,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莲花伤情构成五(5)级伤残,出院后需一人护理2个月。
   在此基础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于2015年6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事故发生时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无特别约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被告李玉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氧气管为原告自行安装,应认定该氧气管为被告李玉红安装。
   根据被告郑州某燃气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连接灶前阀与灶具的软管为氧气管。氧气管的一端与灶前阀连接完好,另一端未与灶具连接。被告李玉红作为出租人,应提供保障承租人安全的租赁物,被告李玉红自行安装连接灶前阀与灶具的氧气管,该氧气管不是连接专用软管。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郑州某燃气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被告李玉红出租房屋的安全用气尽到了安全检查的义务,虽然该公司辩称两次均未能入户检查,张贴有到访不遇通知单,但原告不认可见到该通知单,因此对郑州某燃气公司的这项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过错情况及其他案件查明事实,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酌定被告李玉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某燃气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重点指出,原告及家人在关闭煤气灶阀门时未关闭总用气阀门,导致天然气泄漏,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及家人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508152.41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及票据予以印证,予以支持。其中,结合原告伤情,诊所及整容支出亦为实际支出,予以支持。2、误工费42669元(28472元∕年÷365天×547天=42669元),误工标准参照2015年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28472元∕年计算。3、护理费10765元(28472元∕年÷365天×138天=10765元),护理标准按照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28472元∕年计算,护理期间按照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豫同一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4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出院后两个月一人护理,原告住院78天,故原告的护理期间应为138天。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为2人,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78天共计234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5、营养费3000元,考虑原告伤情及实际情况,营养费支持150天,原告主张按照20元∕天计算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6、交通费2000元,考虑原告伤情,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7、残疾赔偿金292697.4元(河南省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20年×60%=292697.4元),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292697.4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根据天然气爆炸起火导致原告身体大面积烧伤的结果及二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891623.81元,被告郑州某燃气公司应赔偿给原告356649.50元(891623.81元×40%),被告李玉红应赔偿给原告356649.50元(891623.81元×40%)。被告郑州某燃气公司辩称不应承担责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免除其责任,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某燃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莲花各项损失共计356649.50元。二、被告李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莲花各项损失共计356649.50元。三、驳回原告张莲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判决的意义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莲花、李玉红、郑州某燃气公司均不服、及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莲花认为,一审判决郑州某燃气公司和房东李玉红承担40%的责任都过轻。另外,她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郑州某燃气公司则认为,一审认定损失过高,请求改判。
   李玉红则上诉称,郑州某燃气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莲花自身存在过错,她自己则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4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张莲花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对赔偿损失的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张莲花负担9756元,由上诉人郑州某燃气公司、李玉红各负担5466.5元。上诉人张莲花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已经法院批准,不再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说,作为天然气供应方,郑州某燃气公司应不定期对用户使用燃气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如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燃气泄漏。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燃气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利用该房屋从事出租经营活动,其行为本身能够获利,理应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房东李玉红在收取相应租金后,对房屋的租赁情况、房屋燃气安装情况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理应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如何做一名安全用气的有心人呢?
   据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家中发生燃气泄漏时,首先应立即关闭燃气进气阀门,打开门窗,进行通风。不能开关电灯、排风扇及其他电气设备,严禁把各类火种带入室内,以防引起爆炸。进入燃气味大的房间不能穿带有钉子的鞋。切断气源后,居民应立即到室外致电燃气公司。
   冬季用气应格外留心安全规范。市民如发现燃气灶具有破损、锈蚀、漏气等问题,要及时更换、修理。燃气灶具点火失败时,不宜连续点火,应打开窗户,过一段时间再尝试,否则逸出的天然气聚集到一定浓度可能引发爆炸。不要在有燃气的房间内睡觉,不要在房间内点燃燃气取暖,这样易致氧气不足,引发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事故。此外,停用燃气后、入睡前、离家出门前、长期不使用燃气时,应仔细检查灶具和管道阀门是否关闭,有条件的家庭可自备移动式燃气泄漏报警器。
   (注: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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