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态:微信设局“仙人跳”
发布时间:2016-07-25 09:24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若星
为敛财微信设局,妻诱人上钩,夫带人捉奸。然而,“仙人跳”惨遭滑铁卢。2016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夫妻设局“仙人跳”案。
妻约人,夫捉奸,预谋敲诈
2015年7月13日,孙志勇和妻子蔡晓芳从湖南益阳来到长沙。孙志勇的一个朋友于立当时也在长沙,于是,三人相约在长沙市岳麓区一旅社住下。于立曾因抢劫、非法持有毒品两度入狱,他刚一出狱,孙志勇便与其为伍,相约入住同一旅社,心中原来早有“图谋”。半个月前,一位朋友得知孙志勇和蔡晓芳都无所事事,便讲述一条发财“捷径”,找一个女人假装与男人开房,然后以对方与人发生性关系为由敲诈勒索男人的钱。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一时手头紧的孙志勇盘算着,把这话记在心里。
一天,无聊的蔡晓芳躺在床上摆弄着手机。她打开手机微信“附近的人”,一定距离内同样打开此程序的人可以发现并搭讪,她也可以与附近陌生人互加微信聊天。正低头玩着,孙志勇走了过来,瞥了妻子一眼,说道:“最近玩打鱼游戏输了不少钱,现在手头比较紧张,如果有人在微信上约你开房,你就去。我和于立随后赶来‘捉奸’,以此为由让他掏钱。”
蔡晓芳听后竟然没有拒绝。打开微信“附近的人”她驾轻就熟,从“附近的人”中约会陌生男子。
蔡晓芳有一个暧昧的微信名为“残酷等待”,很快,她便加了一个叫“飞哥”的微信好友。二人你一言我一语,很快在网络上熟悉起来。
“你在干吗?”2015年7月15日晚上10时许,“飞哥”又收到“残酷等待”从微信上发来的信息。“飞哥”名叫周元,马上回复“正在散步,准备回家”。“心情不好……”“不如来我家聊聊?”两人是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互加好友的,虽然从未谋面,不过,彼此都知道对方就在附近。如周元所料,“残酷等待”略一迟疑,便爽快地答应了他这个陌生男人的请求。周元发来见面邀请,蔡晓芳毫不迟疑将情况报告给丈夫。周元发来见面地点信息,十分钟后蔡晓芳如约赶到。
夫妻设局成功,东窗事发入狱
蔡晓芳跟着周元进了家门,虽然一切在计划之中,但她心里仍难免忐忑。过了一会,周元耐不住了,他伸手脱去蔡晓芳的裤子,蔡晓芳半推半就同意了,随后却借口洗澡去了卫生间。
房间里,脱了衣服的周元正想入非非,“咣当”一声房门突然被推开,两个男人,一人拿着弹簧刀,一人握着伸缩棍,冲了进来。
这两个男人,一个是孙志勇,另一个是于立。原来,蔡晓芳的一切行动均在孙志勇掌控之中。他通过妻子的微信定位,来到了周元家门外,不知屋内情况,两人耐心等待着。半个小时过去了,蔡晓芳借口洗澡走出卧室,趁机打开房门。
“你玩了我老婆,怎么办?”进门口孙志勇先将蔡晓芳的衣服拿到卫生间让其穿上,然后恶狠狠地发难。“什么也没有做,只是把衣服脱了。”周元顿时懵了,不知该如何是好,只是一味辩解。“衣服都脱了,还什么都没有做!”孙志勇将蔡晓芳喊过来,“质问”是怎么回事。蔡晓芳过来了,指着周元,说衣服是他脱的。人证物证俱在,孙志勇丝毫不理会周元的辩解,接着责问:“你说怎么办?”周元虽然毫不反抗,但是也反复表示说自己没有钱。孙志勇把周元身上的金项链和金戒指取下,并要周元打8000元到自己账上。“如果明天账上不见钱,我搞死你。”临走,孙志勇恶狠狠地威胁,并拿走了周元的金项链、金戒指和一部手机。
当晚,孙志勇等人回到益阳,将金项链、金戒指抵押了4200元,然而,账上却始终等不到周元的汇款。2015年7月18日晚,孙志勇与蔡晓芳再次来到长沙,与于立会合找到周元,质问8000元钱为何不汇?然而,三天过去了,周元淡定了许多,他告诉孙志勇已报案。听说周元报了案,孙志勇也拨打“110”,以“有人搞了他老婆”为由报案,还将于立邀到派出所为其作证。
所涉罪名非敲诈而是抢劫
派出所民警一番侦查讯问,事实真相大白。2015年7月20日,孙志勇、于立、蔡晓芳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初,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起公诉,以孙志勇、于立、蔡晓芳的行为涉嫌抢劫犯罪,诉请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6年5月,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抢劫案。该案由岳麓区法院院长袁征担任审判长,是长沙中院“院长开庭”系列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庭上,对于检察机关抢劫罪的指控,孙志勇、于立、蔡晓芳均提出异议,三人均认为,他们的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罪。
“他们进去后,我出来了,殴打周元,没看到,也不清楚。”蔡晓芳称,后来的事,与她无关。
“孙志勇喊我去的时候,并没有叫我去抢劫,只是说有人搞了他老婆……”于立表示,他跟着孙志勇,不是去抢劫的。
“我跟老婆蔡晓芳没有预谋设局骗钱,受害人脱光了我老婆的衣服,金项链、金戒指等是受害人赔偿的,我没有殴打受害人。”孙志勇有备而来,从口袋里掏出几张材料纸,故作镇定。
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法庭上,合议庭、公诉人对三被告人进行讯问,孙志勇无疑是讯问的重中之重。
“你既然知道老婆跟一个男人去约会,告诉你说被强暴了,为什么还在房间外面守这么久?”公诉人质问。
“我知道老婆跟一个男人去约会,但我没有权利阻止她,没必要。”面对讯问,孙志勇狡辩道。
“你是怎么进去的,是谁开的门?”公诉人继续问。
“估计是我老婆跑出卧室,把门打开,再跑到卫生间里去的。”孙志勇回答。
“既然她有时间避开对方去给你开门,为什么不直接逃走呢?”公诉人指出孙志勇话中的疑点,继续追问。
“她当时不知道我在外面。”听到这个质疑,孙志勇答非所问。
当庭举证、质证,谎言逐一被揭穿,真相逐步还原。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策划、有实施的恶性抢劫案。三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志勇、于立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蔡晓芳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蔡晓芳无抢劫故意,其行为更符合事出有因的敲诈勒索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而不是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孙志勇提出,其没有与蔡晓芳商量去骗钱,也不是为了图财,项链、戒指是受害人主动赔偿私了,没有携带凶器的辩解,与被告人于立、蔡晓芳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矛盾, 且与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矛盾,不予采纳。孙志勇、于立在封闭的卧室内,当场采用暴力殴打,持刀持棍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仅仅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而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产生反抗的程度,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对孙志勇、于立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不予采纳。孙志勇、于立能够进入被害人卧室,系蔡晓芳行为所致,且蔡晓芳明知孙志勇、于立在卧室内找被害人要钱,亦未阻止,孙志勇、于立以何种形式“搞钱”,并未超出蔡晓芳要搞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应对孙志勇、于立的行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孙志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立起次要作用,蔡晓芳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三名被告人均可认定自首,被告人于立系累犯。据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孙志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于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判处蔡晓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责令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1040元。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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