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上市前夜遭遇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30 11:42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本刊记者_韦文洁
2016年3月9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第35次发审委会议IPO审核结果,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照明)位列获准通过的名单之中。自从2013年5月启动上市之路开始,欧普照明IPO遭遇多次挫折,这一次终于迎来曙光。
但一封律师函给了正在上市途中的欧普照明一记“闷棍”,2016年3月29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志坚、陈强致函证监会、上交所及欧普照明上市保荐等机构,称欧普照明并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多项重大知识产权诉讼争议。
这封律师函恐非空穴来风。5月12日,王某等三人诉欧普照明及其关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王某等人诉请法院判决欧普照明等停止在“开关插座”等电工商品上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并索赔5000万元。
本刊记者旁听了此次开庭,进而了解到,欧普照明及其关联公司并不认为自己侵权,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由于涉及证据材料数量较多,5月12日的庭审并未进行完毕,法院决定择期继续审理。
据了解,除了这笔5000万元天价商标侵权索赔,欧普照明还涉及多起“欧普”商标纠纷。不知这家终于迎来上市曙光的知名灯具企业,能否照亮自己前方的知识产权之路?
开关插座的“欧普”商标不属于欧普照明
2015年12月,在第9类“插座”等商品类别上拥有“欧普oupu及图”商标的王某等三人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欧普照明、欧普照明(中山)有限公司、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侵犯其“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王某等三人诉称,1999年1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欧普oupu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7月21日被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423367号,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真空电子管(无线电);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2010年,该商标专用权经核准转让至王某等三人名下。
与名不见经传的三个自然人相比,欧普照明则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家居照明及商业照明的大型灯饰企业,其前身为成立于1996年的绿明灯饰厂。2000年7月成立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0月于上海成立总部欧普照明。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欧普照明现有员工6000多人,产品涵盖光源、灯具、照明控制等领域,拥有上海总部及中山工业园、吴江工业园等多个生产基地。目前国内设有上海、苏州、重庆、香港等十余家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分公司及30多家办事处,国内各类渠道终端销售网点超过30000家,遍布全国。
三名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丹丹介绍,1999年1月25日,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欧普oupu及图”商标。19天后,欧普照明的关联企业才在第11类“灯”商品上申请注册“欧普及图”商标。
三名原告认为,欧普照明主营照明产品,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享有“欧普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第9类电工商品上,只拥有4983580号“OPPLE”商标。欧普照明及欧普照明(中山)有限公司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和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拥有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
原告还认为,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作为欧普照明经销商,在销售开关插座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与三人拥有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诉讼之前,三名原告也曾进行了各种维权工作。比如,他们发现欧普照明及关联企业在京东开设的店铺中出售涉嫌商标侵权的开关插座产品,这个产品的介绍图片上印有“OPPLE欧普照明”标识,在给京东发去停止侵权的律师函后,京东商城上的相关商品介绍图片的标识被修改为“OPPLE”。
双方激辩“欧普”是否侵权
在5月12日的庭审中,欧普照明认为在涉案产品上使用“OPPLE欧普照明”并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欧普照明首先认为,其在涉案产品上使用“欧普照明”并非商标性质的使用,而是其企业字号的使用。
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被告欧普照明、欧普照明(中山)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均为“欧普照明”,该字号在业内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商业声誉。
而且,欧普照明的代理律师还指出,涉案产品为排插拖线板,并非“照明”产品,从常识上认为不可能用“照明”来指称被控产品,因此,在结合使用“OPPLE欧普照明”时,“欧普照明”是用来表明涉案产品的出品企业名称。
其次,欧普照明方面还认为,在涉案产品上使用“OPPLE欧普照明”与原告商标“欧普oupu及图”不相同也不近似,且基于欧普照明在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欧普照明认为,原告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内无“欧普”商标专用权。相反,欧普照明在第11类商品中注册的“欧普”等商标多次因商标近似、商品类似阻挡了原告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以“欧普”、“OUPU”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多个商标申请。
事实上,记者以“欧普”为商标名进行查询,共查询到1107个商标,分布多个商品类别。
而原被告双方之前也就第9类商品中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进行过“斗法”。
2011年2月25日,欧普照明的关联企业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但商标局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2015年,欧普照明再次提出该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仍被商标局驳回,“欧普oupu及图”商标至今合法有效。
接二连三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名原告提出了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其代理律师胡丹丹告诉本刊记者,其依据来自证监会官网公布的欧普照明预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 股招股说明书》。
《说明书》显示:欧普照明四个产品线之一“照明控制及其他”产品的营业收入2013年4.92亿元,其中“电工”产品的销售占比45.85%,毛利率52.02%;2014年6.77亿元,其中“电工”产品的销售占比37.86%,毛利率50.66%。而“电工”产品主要包括“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产品。原告据此计算出欧普照明侵权所得利益(两年)超过5000万元,故提出5000万元的索赔额。
但欧普照明方面认为这一索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欧普照明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被告《招股说明书》中“电工”包含产品种类繁多,除排插外还包含开关、插座、断路器、电工附件等。此外,《招股说明书》中利润是毛利率,该利润未考虑扣除被告销售涉案产品发生的各类必要支出,以及被告的使用行为在销售产品获利构成所占的比重等。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5月12日整个下午的庭审只进行了原告方的举证质证,法庭决定择期继续开庭。
本刊记者获悉,除了这起5000万元的索赔案,欧普照明还面临多起商标权纠纷。
2016年3月29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志坚、陈强致函证监会、上交所及欧普照明上市保荐等机构,披露了除了本案之外的多起欧普照明重大知识产权诉讼争议。
比如,两名律师指出,欧普照明未经许可在“排风扇”商品上使用了“欧普”商标,这一商标所有人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嘉兴欧普)已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欧普照明停止在“排风扇”上使用该商标,并索赔2000万元。
嘉兴欧普还针对欧普照明提起了一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起因是欧普照明在“浴霸”产品中注册了“欧普”文字商标,但嘉兴欧普早就在同类的“小型取暖器”商品中注册了“欧普”文字商标。
两名律师介绍,嘉兴欧普是依照《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七版核准注册的上述商标。在当时的区分表第七版中没有列明“浴霸”产品,因此“小型取暖器”商品作为浴霸的上位概念,应当包含浴霸商品。而欧普照明的上述商标是根据《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九版修改,添加了中国专门商品“浴霸”后获得注册。因浴霸与在先的小型取暖器构成类似商品,所以嘉兴欧普认为欧普照明在“浴霸”商品上的“欧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就连欧普照明在“灯”商品上于2007年获得“欧普及图”的驰名商标现在也被“挖了墙脚”。
两名律师的律师函指出,欧普照明的公开信息显示,其目前使用的是“欧普OPPLE”商标,并未使用上述“欧普及图”的驰名商标。因此已经有第三人以“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撤销上述驰名商标,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在迎来上市曙光后,欧普照明的知识产权难题却并不易解。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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