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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掏空了公司? ——河南商丘金维城公司职务侵占疑案
发布时间:2016-06-30 11:32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本刊记者_韦文洁  徐学平

 
    温州商人自古就是凭着相互提携、互帮互助才闯下一番天地,但这一拨在外地经营的温州商人,却因中饱私囊而分崩离析。
    “我和国安权两家本来是世交,我们更是从小玩到大的伙伴。”54岁的温州商人徐银锁告诉记者,但如今,徐银锁发现,他在与国安权以及另一名温州老乡李振洪联手“炒房”,进而涉足房地产开发期间,三家相关公司均被国安权和李振洪实际控制,几年间李振洪参与管理公司涉嫌侵吞了他和其他几十名小股东的数千万元资产。
    缘起
    尽管都是温州商人,但徐银锁和国安权的生意轨迹却多年来集中在安徽省。“1993年前后,国安权开始在芜湖市卖鞋,1995年又改行卖眼镜,而我则是在2001年,河南省商丘市通过招商引资把我从安徽阜阳请来,在商丘创办了企业‘上海鞋业’。”徐银锁说。
    “他看我卖鞋赚到了不少钱,经常从芜湖来商丘,到我这里来取经。”徐银锁说。到了2005年,两人开始联手做起了房地产生意。
    当时,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维城公司)正在开发位于商丘市中心区的旺角商业步行街。
    2005年6月,国安权带着大家与金维城公司签订了团购合同,但因为资金不够,国安权发动温州老乡投资买房,承诺一股50万元,可得200万元的收益,并有权享受成本价购买商铺。
    为了方便团购,“炒房团”以国安权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商丘市鑫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鑫盛公司)。徐银锁介绍,鑫盛公司的股东们有的投资了几十万元,有的投资了上百万元,初期一共筹资3000多万元。
   “结果,到2006年1月23日,旺角步行街项目的拆迁都没有完成,金维城公司的大股东便知难而退,想把这块地卖给我们。”徐银锁说。
之后,鑫盛公司不再经营,其资本、业务被新设立的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旺角公司)接收,旺角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9人,背后则有20名小股东,他们不参加旺角公司的管理。
    金维城公司的初始股东为3名自然人,大股东浙江临安人俞铿钧占股70%,另两人分别拥有20%和10%的股份。2005年8月,鑫盛公司将80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了金维城公司,但由于金维城公司拿不出适合的抵押担保,为了保障投资的安全,旺角公司在国安权提议下,经股东“商议后”决定派李振洪代表所有股东加入金维城公司,监督其工作。“当时我没同意,是国安权一手操办的。”徐银锁说。
    此后,金维城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李振洪持股20%。
    2006年俞铿钧决定退出时,和旺角公司股东谈妥了金维城公司的股权分配方案。记者得到的一份投资及股权分配协议复印件显示,俞铿钧退出后,金维城公司股东变更为4名自然人,其中李振洪占股26%、国安权25%。
   “但实际上俞铿钧根本就没退出。在金维城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上,他仍然占70%、李振洪20%,这充分证明了李振洪在骗我及其他的小股东。”徐银锁说。
    徐银锁还介绍,在注册成立鑫盛公司时,国安权与李振洪两人实际上都没有投入资金,“他两人所谓投入的资金是他们做的假账”。在吊销鑫盛公司成立旺角公司时,国安权是法定代表人,李振洪后来到金维城公司任法定代表人,但仍是旺角投资公司的股东,并控制着旺角公司。
   “炒房团”(旺角公司)负责人李振洪控制金维城公司后,旺角公司和金维城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变成了一套人马。此后旺角公司成为空壳公司。
    徐银锁介绍,金维城公司和旺角公司的管理模式是,旺角公司收取股东的股金及借款交付给金维城公司,以金维城公司的名义支付开发费用,金维城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由旺角公司销售。
   争议
   旺角步行街项目长期遇阻,金维城公司也出现巨额亏损。徐银锁介绍,金维城公司董事长李振洪、总经理许南京、会计杨慧萍实际控制了公司。2013年,徐银锁坚持要查账时,却发现金维城公司运营之中巨额资金流失。
    “在没有合法开支的情况下,李振洪、许南京利用白条领款、白条入账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徐银锁说。
     比如,徐银锁发现,从2010年7月到12月,李振洪、许南京以“政府办事费用”、“2号6号铺面介绍费”、“租房费用”等名义且没有任何发票,以打白条的方式从金维城公司支取4笔现金,超过100万元。
    从2007年9月到2010年底,李振洪与许南京一起,以“北京费用”、“郑州费用”、“接待费用”等名义,从金维城公司支取了共12笔现金,超过450万元。更为甚者,2012年12月,李振洪收取屈长国的200万元购房款据为己有,该款项是屈长国购买旺角步行街东头2-56、2-58两处营业房(面积250平方米)的购房款。
    徐银锁认为,当时任金维城公司会计的杨慧萍明知许南京、李振洪在伪造支出事项,却长期配合两人,只根据两人签字的领款单放款,事后却没有追索发票等支出凭证,就把领款单、白条作为会计凭证制作了金维城公司的“内账”。
    徐银锁还介绍,李振洪、许南京等人还涉嫌将金维城公司高达6300万元的销售款侵吞1000多万元。2010年11月7日的一次股东会议决定,主楼商场的销售款要支付给俞铿钧,地下商场的销售款应付给李华成、陈光兴,以上两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徐银锁说:“2010年底,李振洪、许南京等人将一部分销售款1000多万挪用到了与金维城公司无关的安徽省淮北市某项目。”
    徐银锁介绍,他们划走1000多万后,2008年至2010年,金维城公司按照月息5分的利率、每3个月计复利滚动一次的方式,向他们还本付息。不出2年,他们把1000多万元作为金维城公司的“应付利息”,包括本金共计几千万元,全部侵吞了。
    徐银锁告诉记者,李振洪的一笔侵占行为曾被公安机关调查。2010年底,李振洪声称代表金维城公司,去赔偿因金维城公司施工而造成房屋损坏的商丘市东方宾馆的损失65万元,从金维城公司领走了65万元。
   “东方宾馆并未从李振洪处获得金维城公司的赔偿,而是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起诉,金维城公司另行赔偿了其损失。李振洪还向公安机关承认:这65万元被我自己用于山东买房了。”徐银锁说。
    控告
    2014年5月26日,徐银锁开始向商丘市公安局控告李振洪、许南京涉嫌职务侵占罪,拉开了举报、控告的序幕。
    商丘市公安局当天就受理了徐银锁等人的举报、控告,并展开了初查。徐银锁本来以为李振洪侵吞金维城公司65万元是“铁的事实”,公安机关应该据此立案并继续侦查李振洪所涉嫌的其他侵占事实。
    “没想到李振洪到处设置障碍,阻碍办案,致使一个月仍没有立案。” 徐银锁说。
    “2014年的7月份,当时正好是商丘市公安局局长接访,在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召开了一个会议来研究我这个事,当时包括我的律师在内,一共有十五六个人参加。当时没有结果,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和处长对我说,此事要去请示。”徐银锁说。
     之后,即2014年7月29日,商丘市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理由是,李振洪在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初查中辩解称,“我是金维城公司的股东、董事长,金维城公司欠我很多钱,我的安徽房产因替金维城公司担保,被法院查封而有重大损失,因此,我有权利拿走金维城公司的钱(包括65万元),我不是职务侵占”。
     因此,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没有立案。
     这并未让徐银锁等人信服,他们立刻申请了复议。徐银锁等人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李振洪“并不是以金维城公司欠我很多钱,应该偿还我65万元”为理由拿走这65万元的,而且他拿走后,也没有减少金维城公司的“负债”。即使金维城公司欠他的钱,李振洪也不能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未进行分红、清算的情况下,直接拿走公司财产。
     但公安机关还是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徐银锁说:“我多次奔波于河南省公安厅和信访局,结果每次去都是让我把材料放在那里,然后又转给了商丘市公安局或检察院。”
行政程序终结后,徐银锁寄望于检察院,他向商丘市检察院申请进行立案监督。“为了立上案,从2014年底到2015年初,每隔十天半个月,我就来一次商丘。”徐银锁说。
    在2015年7月28日,商丘市检察院终于向市公安局下达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书认为李振洪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一案“应继续调查”,并提出了七点建议:(一)李振洪在担任商丘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拨付给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赔偿给东方宾馆的资金65万元钱挪作个人使用,至今未还,应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犯罪。(二)李振洪辩解其投资210万元、借款369万元用于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是否真实,应当从银行凭证进行调查落实,看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三)李振洪辩解其投资款在2010年左右,公司用建好的房子偿还本人投资款500多万元,应进行调查;(四)李振洪辩解为公司经营给刘镇伟50万元让其活动关系,是李振洪自己的钱,应取刘镇伟的材料,以查证落实;(五)李振洪辩解将300万元借给山东的一个人,至今未要回,应调查山东方面的材料及银行凭证;进一步查清300万元去向,看李振洪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六)李振洪在公司打了不少白条,这些白条是否真正用于公司经营还是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应进行调查;(七)对李振洪是否涉嫌其他犯罪的线索应进行调查。
    但从法律效力上,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强制力。“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利萍说。
    徐银锁告诉记者,2016年春节前他找到办案民警询问进展,对方告诉他“过完年,就把调查结果送给检察院”,并安慰他“不要急”。今年3月底,徐银锁再次给办案警官打电话时,被告知“调查的证据和结论已经送给了检察院”。
    4月16日上午11点半,这名办案警官在从外地出差回商丘的火车上通过电话告诉记者:“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立案。针对商丘市检察院给市公安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我们经过调查,已经向市检察院回复了一个《情况说明》。”
    这名民警拒绝透露具体结论和相关情况。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崔鑫武则以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只是表示,“我们会依法办案”。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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