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巨款遭挥霍 欺骗诈骗一念间
发布时间:2016-06-30 11:12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常言道,一个谎言需要更多的谎言来维护。如果谎言与金钱有关,那很有可能就是无底洞,也很容易触碰法律的底线。
近日,犯罪嫌疑人张强及其同伙徐新因合同诈骗罪被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查两人犯罪事实清楚,均因合同诈骗罪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数十万元罚款。
利欲引来“同道人”
事情要从一个名叫乳山口港开发的项目说起。该项目曾于2005年至2006年先后在交通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乳山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取得了进行乳山口港扩建项目的批复文件,但工程却迟迟未等来开工日。这主要是因为项目前期需要有大公司以资金形式参投,与项目负责单位共同投资开发,待项目建成后共享收益。
得知该项目未来发展的前景良好,2012年10月,张强便想拿下项目,遂找朋友与该项目的负责单位接头。但此时批复文件已经失效,张强计划重新找一次有关部门,更新一下手续,以此工程进行商业融资获利。张强在深圳的一个朋友称,融资的前提是张强的银行账户上必须有2000万元的存款,证明其有能力投资项目,才有可能为张强重新争取融资配额。
2000万元人民币不是小数目,张强也犯了愁。但是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很快他便委托朋友找到了青州某酒业公司,希望对方可以借钱给他存到银行,以便后期融资。经过简单地沟通后,张强向对方承诺:借款期间不会动用这2000万元。对方经过考虑也提出了两个借款条件:一、要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们签订借款合同,而不是将款借给个人;二、需要张强找一家银行为2000万元借款提供监管、担保。
眼看2000万元就在眼前,张强开动脑筋,火速与另一朋友取得联系,希望其能帮忙找一家可靠的大公司来和青州某酒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于是,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新出现了。
不该动的钱转进了个人账户
徐新是上海某土石方公司的副总经理,听完张强对港口项目的描述后,认为该工程前景非常可观,并想承包一部分工程,遂答应张强以公司名义代签合同的要求,并为其找来中国邮储银行蓬莱支行陈行长,给张强做借款担保。
接下来,就等着徐新代表的上海土石方公司、张强与陈行长为2000万元借款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规定借款融资期限为1个月,若逾期不能归还,上海土石方公司应承担借款总额每日2%的滞纳金,同时银行要对资金用途及按时还款进行监督,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然而,协议的签订过程似乎并不“顺利”,陈行长反复表明银行无担保资格,不同意签字。但张强和徐新怎肯放过机会,他们反复劝说和承诺,表示在一个月借款期限内,不会动用该笔资金,而且融资回收后便将企业以后所有的资金往来都放入该行,徐新还利用曾在该行开过账户和曾承包过上亿元工程的文件不断诱导陈行长。
最终,陈行长作出了妥协。很快,张强与青州某酒业公司的借款合同达成。不料,几天后,张强借口融资需要,将钱转入其在招商银行的个人账户上。此时,2000万元借款已经脱离监管,全部到了张强手中。
侥幸心理战胜了理智
随后的几个月,张强多次奔波深圳、北京融资,但事情似乎并没有进展。此时,也就是2012年12月,陈行长接到了青州某酒业公司的数次催款电话,他立即打电话给徐新,徐新又催张强,但这种利益驱使下的“信任”,让徐新一再相信张强融资马上成功的“承诺”。
直到有一天,徐新在网上查到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批准乳山口港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已经过期,且与张强并无关系,他便再次拨通了张强的电话,张强给他的答复却依然是肯定的。张强不断安慰徐新,如果能融到资金,那么到时把批准文件再跑一遍也是可行的。
事已至此,徐新将信将疑,侥幸心理很快战胜了理智,他放下了电话,没有告诉陈行长,也没有报案,只是默默期待张强能够早日融资成功。
融资无望先还了700万元
时间很快来到2013年2月,徐新接到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催促其还款。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人也接到了这个电话,那就是陈行长,因为是本次借贷关系的担保人而被牵涉。其实,早在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前,青州某酒业公司的法律顾问便要求在合同中添加“邮储银行蓬莱支行要对200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条款,否则便不会借贷。
原本想一个月完事,不用担风险,没想到看似简单的事情会出变故、一拖再拖,背着分行、支行签订监管协议的陈行长有些慌了,他反复打电话催徐新。而此时知情的徐新仍选择了与张强一起欺骗陈行长:“放心,我们的工程马上就开工了,开工就有钱了,就可以马上还钱了。”“我已经和青州某酒业公司沟通好了,您不用操心。”
凭着张强与徐新彼此间的“默契”和一个又一个谎言,借款期限被拖至2013年2月。2月初,张强被告知融资无望,而法院催得又紧,于是两人决定先偿还一部分借款,于2013年2月6日将700万元还给青州某酒业公司。
剩下的1300万居然被私分
事情走到这一步,欲壑难填的两人面对巨款,又想起在融资期间开销较大,甚至向亲戚朋友借钱度日,之后他们竟然将剩下的1300万元瓜分了,用来偿还各自曾经的债务、继续投资以及生活消费,张强妻子用此款购置了价值百万元的房产。后经办案人介绍,张强、徐新两人分别分得赃款1114余万元、185余万元。
被蒙在鼓里的陈行长则被两人继续忽悠。2013年3月中旬,张强又委托徐新与陈行长、青州某酒业公司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为张强融资再争取时间,让青州某酒业公司、邮政储蓄银行蓬莱市支行继续履行借款监管协议。协议规定:“上海某土石方有限公司欠青州某酒业法定代表人1300万元借款,定于2013年3月31日前还清,2013年3月31日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利息和诉讼费共计60万元由上海某土石方有限公司支付给青州某酒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对13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行长忍无可忍终于报案
2013年10月29日,潍坊中院将执行裁定书送达至烟台,陈行长再次拨通了徐新的电话,张、徐二人抓住陈行长在合同中的担保人作用,便商量让陈行长先代为还款。
害怕因自己的失误而对分行、支行产生影响的陈行长应允了,私自以单位的名义向朋友借款1300万元,偿还给青州某酒业公司。忍无可忍的陈行长依旧等不到来自张强、徐新“融资成功”的消息,终于在2014年7月21日向蓬莱市公安局报案,称被张强、徐新利用合同诈骗1300万元。
案发后,警方火速出击、奔波千里,于2014年9月1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某酒店将被告人张强、徐新抓获归案,并扣押了被告人徐新赃款人民币10万元。
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强、徐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当年12月向蓬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该案重大,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很快将该案报送至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嫌疑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院办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强、徐新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1300万元的借款用于个人还款等消费的行为,体现了二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在青州某酒业公司起诉要求还款时,二人已明确知道无法取得融资款,在此情况下,二人非但没有及时还款,反而以先归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及编造借口欺骗陈行长,在法院主持三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将剩余1300万元借款用于个人还款等消费,且事后未按约定按时还款,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并继续以上述借口欺骗陈行长代二人还款。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关于本案的重要“中间人”徐新,其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无欺骗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徐新也辩解称被张强骗了,事先不知道乳山口港项目与张强无关。但根据徐新的供述,他于2013年2月份已发现该项目存在问题,在此时其主观上已明知张强的诈骗故意,但未将该情况及时告知陈行长,反而与张强一起以“融资马上到位”为借口欺骗陈行长,已可以证实其在主观上有与张强共同的诈骗故意。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强、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案的中间人陈行长十分后悔:“我当时太相信徐新了,没有落实过乳山口港开发项目的真伪。”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蓬莱支行的负责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过失,因此,陈行长涉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已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另案处理)。文_常洪波 王文博 牟玺陆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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