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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赠房后结婚房产归属之争
发布时间:2016-06-30 11:00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一对再婚夫妻将要结婚时,恰逢男方购置一套二手房,遂在买受人一栏加上女方名字,并约定房屋产权共同共有。后来,两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又分道扬镳,只是房屋仍让两人藕断丝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了,男方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要求女方搬离。可是,女方能答应吗?

    房屋转让协议上加了名
    2007年底,离异的钱刚经过一段时间调整,终于从失败的婚姻阴影中走了出来,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同样有离异经历的李丽。钱刚三十出头,李丽年近三十,两人都没有孩子,曾经的婚姻没有成为障碍,相同的婚姻经历倒是拉近了两人之间的距离。有过婚姻的人更加理性,也更加现实,交往几个月后,他们确定了结婚事宜。
    婚事敲定了,房子在哪里?离婚时近乎净身出户,这几年,靠着努力工作,钱刚攒下一些钱,买房是他的首要目标。
    “钱刚,我们的新房怎么办?”2008年5月的一天,李丽主动与钱刚商量。两人还没有领结婚证,但既然已定下婚事,房子的事自然而然提上议事日程,都是过来人,总不能“裸婚”吧!
   “房子,我已经看好了。”女友询问,钱刚将签字不久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向女友介绍房屋的位置面积,并将合同递给女友。
男友买好房子,带给李丽的不是惊喜,而是不悦。接过房屋转让合同,李丽一字一句仔细阅读,越看越不高兴。
    “怎么了?”摸不着头脑的钱刚惴惴不安地问。
    “买房怎么没跟我商量?”李丽质问。
    “不就想给你个惊喜嘛!”以为李丽对房子不满意,钱刚急忙解释,可这解释根本无法驱散女友脸上的乌云,说了许久,钱刚终于明白,女友不是对房子本身有意见,而是对房子的权属有意见。
    找到了问题的根源,很快便有了解决方案,钱刚爽快地答应给女友加上名字,并付诸实施。对于卖房者来说,买受人一栏写钱刚,还是写钱刚和李丽,没有什么区别,钱刚一提议,李丽便点头同意。
    2008年6月的一天,钱刚带着李丽来到卖房者家中,把各自保管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李丽在合同买受人钱刚名字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随后又将“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的“无”字删去,添加了“房屋产权归钱刚、李丽共有”的字样。卖房者和钱刚、李丽三人均在合同文本改动处捺下手印,加名行动宣告完成。
    紧接着,房子交付,装修无需过多劳神,简单装饰部署一下便成为新房。2008年底,钱刚和李丽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亲朋好友的祝贺声中,他们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离婚了,房屋还没过户
    钱刚和李丽的婚姻生活拉开序幕,激情过后,柴米油盐酱醋茶成为生活主角。日子这样过着,幸福且现实,然而,和谐的节奏未能延续太长时间,了解的加深,包容的不足,彼此间的隔阂越来越深。2012年初,一件小事触发夫妻大战,蓄积日久的矛盾像火山一般爆发。
    “开门。”2012年1月的一天,钱刚应酬完毕,带着醉意回家,哪料被挡在门口,大门从里面反锁。一边打电话,一边敲门,过了好一阵,李丽才睡眼惺松地来到门边,却不开门。
   “现在才回来,你看看几点了。还喝了酒,把我的话当耳边风。”李丽对丈夫过多的社交应酬向来反对,钱刚经常性醉酒更是让李丽厌烦不已。她要让丈夫长长记性,钱刚好说歹说,就是不开门。
   有家难归,有门难进,钱刚十分恼火,其实,他也是一肚子苦水。在社会上打拼,应酬自然少不了,妻子硬要约法三章,他除了表示接受外别无他法。可接受,只是他的权宜之计,出了门,还是自己说了算。这家规一犯再犯,与妻子的矛盾日积月累,愈来愈深。
    经过此事以后,夫妻俩陷入冷战,僵持两个月仍没有缓和的迹象。2012年4月,丧失耐心的钱刚搬出小家租房居住,夫妻进入了分居状态。
    分居是婚姻的风向标,往往也是分手的前兆。钱刚和李丽分居后,情感路上相背而驶,愈行愈远。
    2014年3月,两人快刀斩乱麻,商定了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分居时,这套房子一直是李丽住着,离婚了,房子仍然由李丽住着。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房子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法律角度审视,钱刚和李丽都不是房主。因为离婚时拖泥带水,搁置了房子的分割,最终埋下纠纷隐患,让钱刚和李丽婚事了结,房屋产权一直难断。
    离婚之后,钱刚开始着手收回房子。他对李丽下逐客令之前,先到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子登记到自己个人名下,随后便要求前妻搬离该房子。
    面对前夫咄咄逼人的气势,不愿逆来顺受的李丽会做何选择呢?
    合同法说话还是婚姻法说话?
    “我不同意。”李丽的回答很简单,她自有不搬的道理。房子购买时,两人已经在一起,购房款跟她没关系,但转让协议的买受人中有她的名字,协议写得明确,她是房屋的共有人。李丽认为,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相当于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了房屋的权属。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了,应当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分割房屋。
    对此,钱刚并不认同。钱刚表示,房屋购于结婚前,购房款系其个人独资,因此决定了房屋属于自己。同意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从法律上讲,叫做赠与,既然是赠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他与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没有交付至李丽手中,现在他反悔了,撤销赠与,是他的权利。
    两人各自有理,谁也不肯让步,李丽干脆一纸诉状将钱刚告上法庭。诉状中,李丽阐述了房屋的购买经过及她与钱刚的婚姻历程,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她和钱刚共有。
    2016年初,当法官试图调解此案时,钱刚毫不松口,调解大门完全关闭。2016年5月前夕,湘中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房屋系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为准,未登记过户,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财产姓私姓共,悉听尊便。AA制约定了,财产权属从约定,房屋即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不影响配偶依据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如果适用合同法,由于未登记过户,权利未转移,钱刚有权撤销;但如果适用婚姻法,则过户与否不影响权属的约定,钱刚撤销无效,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适用不同的法律,决定了不同的结果,显然,这是本案的焦点,那么,李丽的加名行为到底由合同法说话,还是婚姻法来说话呢?关键在于协议达成的时间。众所周知,婚姻会将夫妻的感情乃至财产捆绑在一起,结婚后,可以不分彼此,但结婚前,依然是泾渭分明,一方给另一方财物,只能归于赠与范畴。由于李丽的加名行动过早,只能视为钱刚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李丽,此后因未及时过户,只能视为赠与未完成,钱刚有权撤销。钱刚将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视为钱刚对赠与的撤销,房屋所有权归属钱刚个人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要求享有诉争房屋共有权的诉求。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文_莫特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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