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护栏引发离奇官司
发布时间:2016-06-30 10:50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在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一辆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不幸与中央隔离带防护栏相撞,结果护栏插入车内,造成两名乘员死亡。高速公路护栏作为防止车祸的公共设施,为何变成“夺命凶器”?
惊心动魄的车祸
沪陕国家高速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规划“十三纵、十五横”中的“第八横”,也是贯穿东南和西北的大通道,途经城市主要有上海-南京-南阳-西安等,全长1490公里。2014年,在这条高速公路河南省西峡县境内,发生了一起惊心动魄的车祸,并由此衍生出一场离奇的赔偿官司。
时间定格在2014年8月7日凌晨3时27分左右,河南籍青年李玉飞驾驶一辆刚买来的小型轿车,与朋友赵某、李某一起外出办事。当他们沿沪陕高速公路西安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275KM+280米处(河南省西峡县境内),车辆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和赵某死亡、车辆受损、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玉飞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程做到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李玉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玉飞的父亲主动替儿子承担了赔偿责任。2015年1月21日,李玉飞的父亲与死者李某和赵某的家人达成协议,李父代儿子一次性赔偿赵某之妻张彩娟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同时也赔偿了李某家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张彩娟、李某家人为此向李玉飞出具了谅解书。时隔不久,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李玉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交通肇事者得到了惩罚,死者家属得到了经济赔偿,按说这件事到此完全可以“偃旗息鼓”,但事情的发展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独具匠心的诉讼
在张彩娟看来,本次事故虽然是李玉飞造成的,但高速公路管理方面无疑也存在一定瑕疵。
有鉴于此,2015年8月7日,张彩娟带领两个未成年儿子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奇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查明:李玉飞驾车在经过事故路段时,居然出现了“低头查看车辆导航”的细节,所以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
据此,一审人民法院指出,本案属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维护部门,对该处路段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保障道路畅通。
法院同时认定,根据三原告张彩娟等人提交的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及李玉飞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李玉飞在高速公路驾驶车辆行驶,经过事发路段时,已经发现改道警示标志,但其无视这一危险,反而在低头查看车辆导航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做到安全驾驶,这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在该处路段进行维护施工,将该处路段由原来的双幅双向改为单幅双向通行,并断开护栏,但对断开护栏端头未作处理,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还认为,依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后,车辆撞上护栏端头,该护栏端头从车辆右前轮上方扎入车辆内部,导致副驾驶座位上的李某及后排乘坐人赵某被护栏端头戳扎致死。李玉飞对该事故发生虽负全部责任,但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在对该道路管理维护中,未按照相应设计施工规范对断开的护栏端头作缓冲措施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后果的扩大,其管护工作存在瑕疵,该瑕疵也是导致车辆乘坐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故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后认为,综合以上法理,结合法院查明事实,酌定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对赵某因事故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关于三原告张彩娟等人诉请损失方面,其主张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6210.2元共计533441.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三原告张彩娟等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因本次交通事故驾驶员李玉飞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处刑罚,故对原告这项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应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80016元。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宛坪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张彩娟、赵大宝、赵小宝80016元。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内涵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彩娟、赵大宝、赵小宝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均不服,于2016年1月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上诉人张彩娟、赵大宝、赵小宝上诉称:一审法院判令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承担的责任比例过低,且未支持我方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则上诉称:因我们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项目经理部签订有《施工保通协议》,故一审法院判决我们承担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5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维护部门,对该处路段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保障道路畅通。根据双方均无异议的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及李玉飞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李玉飞未按照操作规程做到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在对该道路管理维护中,未按照相应设计施工规范对断开的护栏端头作缓冲措施处理,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责任比例处理适当。
关于上诉人张彩娟、赵大宝、赵小宝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支持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经查,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并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侵权人,一审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但未支持张彩娟等人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上诉称,“因上诉人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项目经理部签订有《施工保通协议》,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维护部门,对该处路段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故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上诉理由与法律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张彩娟、赵大宝、赵小宝和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文_南方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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