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是当务之急 ——专访庭前会议实证项目首席法学
发布时间:2016-06-30 10:20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近日,本刊记者就庭前会议实证项目中体现出来的一些专业问题,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进行了专访。卞建林教授是《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实证项目的首席法学家,从这个项目的申请到结项讨论的顺利完成,他都参与其中。
本刊记者:庭前会议是一个不大的、可选择的制度,开展如此规模的实证项目的初衷是什么?
卞建林:庭前会议是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项新制度,是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庭审判前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有助于法官确定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庭审质量。同时,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对于推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开展实证项目研究,是为了了解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实施、存在哪些问题或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以推动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
本刊记者:您认为,这项制度主要着眼于解决司法实务中哪些问题?
卞建林: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开庭以前,由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实际上是在正式开庭之前,增加了一个相对独立且具有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作用的准备程序。如果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都放在庭审当中解决,势必导致法庭审理因处理这些问题而频繁中断,既影响庭审效率,也难以集中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保证庭审质量。如果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就一些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甚至予以解决,可以保证庭审活动不因程序问题中断,有利于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庭前会议,还可以使审判人员了解双方争议要点,妥善安排庭审进程,保证案件的实体审理顺利进行。
本刊记者:有人说,庭前会议让忙碌的法官更忙碌,导致法官启动庭前会议的动力不足,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卞建林:法律增设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是完善庭审的准备程序,以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质量,提高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庭前会议适用率较低,法官参与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从实证调查的情况来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庭前会议程序不明确,效力有争议。对于没有必要的案件,本来就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而有必要的案件,又因庭前会议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增加法官工作量、增加当事人讼累。这就使得法官不知道该怎么开,不知道开了有什么用。所以,当前亟需从制度定位、程序设置、权利保障、程序效力等方面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本刊记者:有一种说法是,除了一些当事人认罪的案件或者对事实证据异议不大的案件,有的时候召开庭前会议的成本并不小于召开庭审,这也导致法院对召开庭前会议持一种保守的态度,您怎么看?
卞建林:庭前会议作为开庭前的准备活动,主要应当适用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案件越是复杂,庭审前的准备活动越要充分,以避免正式庭审因一些程序性的问题而中断,影响案件的集中审理。因此,充分有效的庭前会议对于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当是有益的,同时也会大大节省庭审的时间,提高庭审效率。但也应当看到,法官把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集在一起,本身也是需要成本和时间的。特别是,如果辩护律师是外地的律师,或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律师、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都是有成本的。关键要看这些成本是否值得,这些投入是否有效。如果庭前会议召开了却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不能对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作用,那就会导致法官召开或当事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将来会产生这项制度的存废问题。此外,为了切实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效用,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还可以尝试拓展一些新的功能,例如审查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实行案件程序分流等。
本刊记者: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是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北京二中院的调研报告中却提到,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现在的标准比较严格,还有就是控方撤回了准备在庭审中要出示的证据,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庭前会议无法解决的还要延续到庭审,也达不到节省资源的效果。报告中甚至用了“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实例”,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卞建林:这个问题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效果不太好,实际排除的案例比较少。另外一个问题是庭前会议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作用。这两个问题有关联,但不能把非法证据排除少的原因归结为庭前会议没有用。就目前情况来看,在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包括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和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决定予以排除。庭前会议主要是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实践中的做法,一是了解辩方是否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或意愿;二是需要调取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审查讯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时,利用庭前会议可以满足辩方查看录音录像资料的要求,以节省当庭调取和查看该音像资料的时间;三是控方可针对辩方关于证据收集的疑问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从长远来看,可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庭前会议在排除非法证据中作用。例如,如果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如庭前会议记录)将此一致意见加以固定或体现,如无新的理由则在庭审过程中不允许就同样问题再次申请。另外,控方可以主动撤回一些存在争议的证据,这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一种形式。还有,控方针对辩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可以在庭前对是否确实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必要时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样,尽管在庭前会议中没有排除非法证据,但是却起到了避免庭审证据突袭,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作用。
本刊记者:很多人提到,庭前会议中讨论的东西、达成一致的东西,庭审中控、辩方又提出相反的主张,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面对?
卞建林: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将庭前会议的效力表现为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庭前会议效力的形式方面,即采取何种方式来体现庭前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东西。庭前会议效力的实质方面,就是该成果对于后续诉讼程序具有何种约束力。
从域外有关经验来看,有些国家或地区采用法官决定的方式,即法官对于庭前会议中的某些事项作出决定,这种决定通过一定形式的法律文书加以体现或下达。在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则采用会议记录的方式记载和固定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会议参与者均要对记录确认并签字。无论如何,庭前会议的结果存在一定的程序法律效力。基于禁止反言也好,基于诉讼诚信也好,总之当事人明确表示确认或者达成一致的意见,对于当事人是应当具有一定拘束力的,如无法定事由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或者为程序所禁止。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可以总结司法实践的情况,根据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同赋予庭前会议相应的程序法律效力。
本刊记者:这项制度的实证研究项目你们进行了一年多的时间,投入也很多,主要收获是什么?你如何评价?
卞建林:开展本项目研究,我们觉得收获很大。首先是对庭前会议这一法律新增设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通过实证调查与试点,较为全面地掌握了试点单位庭前会议制度开展的实际情况,了解了司法实务部门对适用庭前会议的经验体会和主观认识,获得大量第一手的实证数据和资料。这些都为我们全方位地总结我国庭前会议适用的客观情况提供了宝贵的现实材料。其次是发现了问题。通过实证试点、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通过对实证资料的分析梳理,较为准确地总结发现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在制度设计层面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在法律实施层面实际运作过程的问题,进而对这些问题的外在表现和内在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寻求解决思路,提出完善对策。三是收集数据,积累资料,拓展思路,为进一步开展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研究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本刊记者:这个项目告一段落了,对实证项目中显示出来的问题,我们还有计划再继续研究吗?会不会拿出一些法律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卞建林:从项目研究来说,实证部分的研究告一段落了。然后我们要在实证试点和这次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整理材料,进行理论研究,最终形成结项成果并以专著的形式发表出版。同时,我们将以一定的形式将项目的核心成果,特别是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原因与对策,向中央政法委和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和建议。
从长远来看,我们将继续关注庭前会议制度,一方面是保证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使有关庭前会议的规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结合正在推进和探索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拓展和制度完善,以期真正发挥此项制度的应有作用。本刊记者_焦红艳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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