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让庭审更加顺畅
发布时间:2016-06-30 10:23 |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2015年10月8日,胡某、李某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仅用四个小时审结。这是一起被告人多、证据材料复杂的案件,卷宗材料多达30多册。按照以往的经验,这样的刑事案件庭审不太可能一蹴而就。此案如此顺利的关键就在于,在庭审之前增加了一道程序—庭前会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新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但是,自新法实施以来,庭前会议定位不明、程序缺位、效力模糊等一系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显现,制度使用率处于低位,不少司法从业人员甚至对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产生了怀疑。
2015年4月,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北京、无锡、盐城三地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合作开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正式启动。盐城中院是参与此次实证项目的实务部门之一,另外还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等多家试点单位参与其中。
实证项目进行了一年,2016年4月23日,在实证研究项目结项研讨会上,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一线办案人员,以及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专家,就庭前会议的目的、作用、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讨。用这个项目的首席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的话说,这是一个“不大但是很重要的制度”。本刊记者看到,为了让这个制度更好地运行,为了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线实务法律工作者和学者们与会都很认真,讨论相当热烈。
为庭审减负
2015年9月15日,在盐城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一场庭前会议如期进行。这次庭前会议针对的就是文章开头说的那起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六名被告人分别或单独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其中一名被告人还曾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该案检察机关于2015年7月23日向盐城中院提起公诉。鉴于此案的被告人多、卷宗材料复杂的特点,法院合议庭讨论认为应该召开庭前会议。
15日的庭前会议围绕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听取辩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的意见,整理证据材料,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点等问题展开。当天,法院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六名被告人及五名辩护人参加了此次庭前会议。
2015年10月8日,此案庭审。如前文所述,只用了四个小时,庭审便顺利结束。盐城中院刑一庭庭长徐连滨对本刊记者说:“被告人多、证据复杂的案件尤其适合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起到的最大作用就是让庭审顺利,让庭审不被一些庭前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打断。”
在法庭庭审前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庭审质量。比如在2015年9月15日的那个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首先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辩护人均回答不申请。之后,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辩方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涉毒数量、赌资多少、是否明知等提出了一些异议,同时对羁押的起始时间提出异议,并提出吸毒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另外,其中一名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提出李建具有立功情节,但公诉人对此不予认可。最后,由检察机关进行了简要的证据出示,并听取了辩方意见,辩方对大部分证据材料均不持异议,但对被告人供述的一些细节等提出了异议。正是因为有了此次庭前会议,在后来的庭审中,在法庭调查环节,合议庭重点就控辩双方有异议的犯罪事实争议焦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法庭调查。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重点质证,对没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简要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这种针对性很强的审判,大大缩短了庭审的时间,使得庭审一气呵成,没有被打断。
据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试点期间,盐城市149件召开庭前会议的刑事案件中,有127件控辩双方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性意见,占85.23%,庭审时仅两件案件提出异议,大幅缩减了正式庭审的审理周期,起到了消除部分诉辩分歧、提高庭审效率的作用。盐城中院副院长许建兵也表示:“经过庭前会议的案件,上诉率和发回率均低于平均水平。”
法律空白
但是,庭前会议制度毕竟是一个新制度,在运行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卞建林教授认为,有必要在总结和反思立法和实践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案,以推动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基于此,2015年4月,庭前会议制度实证研究项目启动。在这之前的2015年1月30日至3月26日之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庭前会议项目组先后前往北京二中院、盐城中院、无锡中院,召开项目前期准备座谈会。在全面掌握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项目组与试点单位共同起草了《庭前会议规则(试行)》,并展开了试点活动。
在2015年4月14日召开的项目启动研讨会上,时任中央政法委司改办副主任的黄太云表示,庭前会议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论点的提前解决,避免庭审中断或拖延,实行案件集中、持续的审理。但在实践中庭前会议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针对这些问题开展庭前会议项目对于完善立法和相关制度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项目进行了一年,在今年4月23日的项目结项研讨会上,关于这项制度的问题和争议主要集中在功能定位不明确、程序设置存空白、辩护权保障不到位等几个方面。
功能定位不明确主要体现在庭前会议的事项范围和功能限度两个方面。在功能限度上,新《刑事诉讼法》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规定太过模糊和宽泛,既可以理解为不能再有其他作为,又可以理解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在庭前会议中就相关问题作出有效力的处理。在事项范围上,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列举了庭前会议所涉事项,并以“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为限”,但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参与此次实证项目的试点单位对范围的理解都各不相同。
程序设置上,有试点的检察机关就提到,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根据案件需要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但实际上主持者基本上都是案件的承办法官。这就有两个问题,一是控辩双方是否有权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和申请未被采纳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另外,同一名法官既决定程序性问题又参与后续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这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否不利?除了这些,程序设置上的空白还包括,庭前会议是否应当公开、庭前会议的次数、被告人是否应该参加庭前会议以及证人、鉴定人等是否要出席庭前会议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着空白。
关于辩护权保障的问题,庭前会议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回避、证据开示等专业内容,但在此次调研中却发现,存在被告人没有律师陪同只身参与庭前会议的案例,很多被告人难以胜任举证、质证的诉讼行为,很多司法人员对庭前会议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必要性的认识不够,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规定存在着空白。
关键在于“准备”
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最大一个争议是其法律效力问题,即庭前会议的处理结果是否对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庭前会议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大大影响了控辩审三方适用的积极性。据统计,庭前会议的使用率不足1%。如果司法人员坚持赋予庭前会议约束力,则个人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涉及到庭前会议排除定案关键证据的情形。
庭前会议的内容如果不具法律约束力,一方在庭审中对庭前会议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异议,法庭还需要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盐城中院在试点中尝试给予庭前会议一定的效力,规定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审判员对相关事项作出处理的,没有新的合理质疑,不得在法庭中提出异议。他们还建议,建立相关司法制度,要求公诉人、辩护律师对其在庭前会议的言论负责,不允许其在庭审中作出不一致甚至相反的言论,除非能提出合理的理由,对于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以及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庭前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或者处理结果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一定的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认为:“庭前会议的内容可以更加广泛,形式也可以更加灵活,但不能赋予庭前会议的内容以法律效力。如果庭前会议的内容具有了裁断性,那么整个制度则需要重新设计,比如规定哪些内容可以裁断。目前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一方面需要避免庭前会议架空庭审,另外一方面,庭审直接能解决的问题不必拿到庭前会议增加一道程序。”周加海建议:“可以变相赋予庭前会议以效力,如庭前会议调查性的程序性事项赋予它效力,相信诉讼各方不会有什么争议。”
由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引申出来的庭前会议与庭审的界限问题,成为又一个焦点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认为:“庭前会议就是准备程序,我们需要牢牢把握住‘准备’二字的界限,不能把庭审的事情放在庭前会议上来解决。”盐城中院副院长许建兵也表示:“把握庭前会议的边界,始终坚守庭前会议作为庭前准备的定义,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方可以展开辩论,也可以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定罪量刑等实体性事项,只能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得更加深入地展开。”尽管在如何界定的具体事项上与会人员有不同的看法,但把握界限、防止庭前会议的实质化却几乎成为共识。
为了公正
研讨会的后半段,检、法两方以及律师主要从自己的工作角度出发谈了各种困难和不适应。比如,有的法官谈到,案多人少,庭前会议效率低、成本高,法官适用没有积极性;检察官认为,启动的主动权在法官手里;律师则担心,庭前会议可能泄露辩护策略,影响庭审辩护效果等等。会场气氛一度处于沉闷胶着的状态。在自由发言阶段,顾永忠教授的一席话,打破了这种气氛。他说:“为什么我们需要庭前会议?其实就是公正审判的需要,就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公正。客观上这会促进庭审效率,但主观上绝不是就是为了效率。是否回避提前解决,管辖异议提前解决,出庭人员名单要提前确定,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焦点要提前准备,这一切首先都是为了公正审判。不做好庭前准备,庭审就要停下来,因为不停下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影响公正。2012年的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内容,最大的进步在于这实际上是强化了审判的周密性、强化了控方的责任,实际上是在一定意义上,强化审判实质化的作用,有关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内容,需要庭前准备时得准备。我们应该跳出我是检察官、我是法官、我是律师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盐城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世华在闭幕式上表示:庭前会议并不是一项必要程序,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以需要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庭前会议与庭审的界限,防止庭前会议削弱庭审,甚至越俎代疱;作为实务部门,盐城中院将收集典型案件,继续对这项制度进行研究。 本刊记者_焦红艳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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