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废20年的烂尾楼
发布时间:2016-05-20 14:13 | 来源:法制与新闻
两份合作协议埋下纠纷种子
1996年时,长春商人朴德开过酒楼、游戏机厅、洗浴中心,卖过汽车,积累了不小的实力,他最新的打算是盖房子。
朴德看中了长春全达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下称全达公司)液化气站的厂址,这块地有1.5万平方米,双方谈好的土地价格是153万元。
1997年6月17日,朴德从他个人所有的天竹园洗浴康乐中心(下称天竹洗浴)向全达公司转账150万元,记者得到的转账支票复印件上盖着天竹洗浴的公章和朴德的印章。1997年9月1日,朴德自己又给全达公司送去了剩下的3万元现金。
但朴德告诉记者,其实早在1996年8月份,他就已经开工了。他说当时主要是清理场地,并找施工方开始打桩。朴德向记者出示了一份1996年8月8日与长春市绿园区建筑基础工程处签订的《基础工程合同》。
朴德说,施工引起了当地建委的注意,“他们来检查,问开发单位是谁,有没有资质,可是当时这是由我个人开发的,并不符合规定,所以我需要找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
于是朴德去找了他的三哥,时任一汽工具附属厂副厂长的朴文。“我当时想我三哥认识的人多,让他帮忙找一找。”朴德说。朴文找到了当时在长春市房产产权管理处上班的刘靖先,后者帮他找到了长春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太华公司)。
朴德介绍,太华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台资背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长春人马俊杰。“这就是一家空壳公司,我当时找他合作也就是想借用它的开发资质。”朴德说。
朴德说,他委托朴文在1997年3月16日与太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朴文出全部资金,乙方太华公司出管理人员,办理前期各种手续、批件等事项。所得税后利润按八比二分成,即甲方约80%,乙方约20%。
同时,双方还约定,乙方给甲方提供单独的账号及财务章,账目的设立由甲方会计负责设立,乙方出一名出纳记账。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均由甲方全部负责,乙方概不负责。建设商品房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债务由甲方负责,乙方一概不负责。
“这份《合资合作协议书》就是为了应付建委的检查,签完后我就忘了,甚至后来朴文也对我说,他也几乎忘了还有这份协议。”朴德告诉记者。
或许是真的“忘了”,1997年7月10日,朴德又以天竹洗浴的名义和太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同样是开发这块1.5万平米的土地,但朴德告诉记者,这才是“正式”协议。
记者得到的《协议书》复印件中约定,甲方天竹洗浴用乙方名义建设商品房,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20万元管理费,开发的全部资金由甲方投入,效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参与分配。
同时,双方还约定,乙方给甲方提供单独的账号及财务章,账目的设立由乙方会计负责设立,甲方按每月500元给乙方会计工资,甲方出一名出纳记账。乙方给甲方提供开发建设过程中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乙方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开发手续由甲方派人办理等。
记者还得到了一份1997年7月18日的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是太华公司,共20万元,款项系管理费。朴德说这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付给太华公司的20万元管理费的收据。
但直到1998年1月5日,太华公司才与全达公司签订了厂址转让协议书。朴德告诉记者,这份厂址转让协议书的确是他让朴文与全达公司补签的,当时房子都已经建完了。“因为这块土地是集体土地,房子是以盖职工宿舍名义建起来的小产权房,为了出售,必须把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所以才签了这份协议书。”朴德说。
到了1998年底,土地手续顺利办完,9栋建筑也都已封顶。这宗1.5万平米的土地被分成3宗,最大的一宗及地上6栋住宅的产权登记在了太华公司名下,剩下的两宗土地及地上2栋办公楼、1座车库的产权,则分别登记在了长春市同心花园天宝物业管理处(随后更名为长春市同心花园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宝物业)名下。
朴德说天宝物业也是他的企业,其设立时的出资人是天竹洗浴的前身天竹酒楼,但其法定代表人却是朴哲。朴哲又是谁?朴德说,这是他的大哥,当时被他找来帮忙看管工地施工。
事实上,朴文和朴哲的名字多次出现在开发这块土地的各种协议之中,比如朴哲代表太华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署了工程协议书,朴文代表天竹洗浴与另一家建筑公司签署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朴哲于施工过程中在一份复工报告和改变设计建议书上签字等。
朴德介绍,从1996年到2000年,这个小区的工程费用一共约2011万元,支付主体主要是三家:天竹洗浴、天宝物业和长春市艺丰汽车经销处(下称艺丰经销处),这三家都是朴德实际控制的企业。
惊天大案中的死刑犯
但就从2002年开始,一起惊天大案中断了这个小区的开发,这就是当时震惊吉林省的一汽集团票据诈骗案。据当时的《检察日报》报道,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中年妇女,一个普通的期票管理员,一个有着前科劣迹的“生意人”,这“不起眼”的仨人,却在吉林省长春市导演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91亿元的诈骗大案。三人通过冒用或使用伪造的承兑汇票累计88张金额达3.91亿元,造成一汽集团实际经济损失1.9亿元。
朴文就是报道中的那个有着前科劣迹的“生意人”,也就是这起票据诈骗案的第三被告人。2002年诈骗事发后,朴文出逃,但最终还是在2004年3月被刑拘归案。
这起案件在当时可算涉案金额巨大,以至于2006年一审宣判时,三名被告人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朴德也出现在了判决书中,他涉嫌按照朴文的安排私刻了一枚公章。“当时怕说不清,我也出国了。”朴德说。
自然的,由于项目实际负责人的出走,这块小区的开发也陷入了停滞。
2004年4月,也就是朴文被拘留后的第二个月,太华公司突然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朴文。在法庭上,太华公司拿出了朴文在1997年3月16日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要求朴文将协议履行完毕,按约定给付太华公司应得的20%利润。
太华公司起诉朴文之前,这个小区的9栋建筑的所有权又发生了变动。其中天宝物业所有的车库被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因未归还贷款而被银行拍卖。6栋商品房中的3栋则被用于冲抵一笔三角债。
这笔三角债发生在吉林省艺丰物资经销中心(下称艺丰物资中心)、一汽贸易总公司和一家湖南省常德市的企业之间。“简单的说,就是艺丰物资中心欠那家常德市企业的钱,而后者又欠一汽贸易总公司的钱。”朴德说。
最后,几方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约定由全达公司用3栋住宅楼还清这笔债务。当时,由于小区的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因此这3栋住宅楼的产权登记在全达公司名下,也即是全达公司的宿舍。
当时的吉林省高院调解书卷宗材料显示,朴文代表全达公司和艺丰物资中心签署了这些债务处理协议。“处理时艺丰物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的确是朴文,但发生债务时,艺丰物资中心还是属于我的企业。”朴德说。他告诉记者,几方在吉林省高院达成的调 解书的附件中,清楚标明了债务清账时的日期,之前,艺丰物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朴哲,而朴哲是代表朴德出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这个“插曲”导致的结果是,2004年4月太华公司起诉朴文要求继续履行《合资合作协议书》时,当时可供处置的财产只剩下3栋住宅楼(另外2栋办公楼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
蹊跷的是,朴文当时被羁押在看守所,但法院却没有将传票送达到看守所或朴文家中,而是以登报公告形式进行了送达(开庭传票送达和判决书送达)。朴德告诉记者,这导致朴氏兄弟当时都不知道太华公司起诉了朴文,案件最终缺席审判。2005年5月20日,长春市中院作出(2004)长民一初字第60号判决书(下称60号判决),判决朴文给付太华公司应得利润约380万元。
对于朴德来讲,这份60号判决更严重的后果在于,法院认定了《合资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性,从而将小区开发的合作主体认定为朴文。
两份合作协议导致死结
直到2013年,朴德回国,又在其他城市“逛悠”多年后回到长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又于第二年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完成了与朴文刑事案的切割。
但他实际上又没法与朴文案彻底切割。2002年朴文刑事案案发后,朴文就已认识到了事件的严重性。2002年3月,朴文委托律师向专案组交出了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的那2栋办公楼的房产证、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的所有住宅楼的土地使用证,和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的3栋住宅楼的登记证明(1998年12月31由全达公司变更为太华公司名下)。
“朴文当时的想法就是为了‘保命’,想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理。”朴德说。
2008年3月,长春市中院根据当时公安机关的一份关于上述情况的《情况说明》,向长春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的2栋办公楼执行过户给了朴文票据诈骗案的受害方一汽集团。
但朴文主动上交的那3栋住宅楼及土地,却并未过户给一汽集团,理由就写在朴文票据诈骗案的吉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里。记者得到这份判决书中明确写到,关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朴文返赃物品中的三栋商品房(住宅楼),经查:该商品房(住宅楼)的产权人并非朴文也无法证明系朴文所有。
朴文因此未能如愿“积极退赃”,一审、二审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他还是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时被改判死缓。“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里没有写明改判理由,实际的理由的确不是因为退赃,而是因为朴文有重大立功和其他的事实认定原因。”朴德说。
可毕竟朴文的终审判决还是提到这3栋住宅楼不归朴文所有,那么,这3栋楼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呢?时至今日,这3栋楼一直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而太华公司早已被吊销了。
2014年,朴德向长春市中院起诉了太华公司。朴德向法院主张,将剩下的3栋住宅楼确认为归他所有,他的主要证据是1997年7月10日,天竹洗浴与太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出资建设的原始文件、票据。
事情麻烦了。本来就存在的朴氏兄弟与太华公司分别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此时“打架”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为,谁是小区开发的合作主体,是朴文、还是朴德?
经过了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2015年12月28日,吉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朴德的起诉。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朴德提交的这份《协议书》,原因有二:
首先是朴德提交的《协议书》和20万元管理费收据均为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两份原件保存在朴文票据诈骗案的专案组那里,因为当时我和朴文用的是同一个会计,公安机关侦查朴文案件时,扣押了我全部小区开发的账目和资料,这两份复印件也是朴文律师从朴文案专案组借出原件,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后留下的复印件。而专案组在退还给我开发小区的出资账目、凭证及相关文件时,并没有退还该两份复印件的原件。”朴德说。
法院没有采纳的第二个理由就是长春市中院2005年5月作出的60号判决。吉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里写到,朴文与太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已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有效。已经认定了朴文是小区的合作开发的主体。
2015年5月18日,正在服刑的朴文从监狱寄出了一份亲笔写的情况说明。其中提到,自己与太华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因其资金不足未能履行,此后朴德与太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并由朴德自筹2000万元左右完成了开发;60号判决是在没有通知朴文,在朴文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其想退赃的3栋房产和土地是他趁朴德出国私自决定交给公安机关的。
遗憾的是,60号判决下判至今已愈10年,超过了民事申诉的诉讼时限,从司法程序上再想推翻这份判决已极其困难。
“事实上,朴文没有收到过60号判决,但在2006年7月朴文刑事案一审他被判处死刑后,朴文才知道60号判决内容,朴文在刑事上诉时就对60号判决提出了异议,但他没有能力进行申诉。”朴德的代理律师、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仁鲁说。
朴德被终审驳回起诉,但关于这片荒废了近20年的小区却近乎陷入了死结。如今,这片小区的9栋建筑的所有权情况是:
1座车库由于多年前就因贷款抵押被拍卖而产权清晰,如今与太华公司和朴氏兄弟均已无关。
3栋住宅楼由于多年前的三角债务抵顶且执行完毕而产权清晰,如今登记在当时的债权人名下,也与太华公司和朴氏兄弟无关。
2栋办公楼本来一直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天宝物业的股权结构与朴文完全无关,但房产证却被朴文于2002年“退赃”给了侦查机关,此后经过长春市中院的执行过户给了一汽集团。
朴德告诉记者,他已经以天宝物业名义对长春市中院将2栋办公楼执行给一汽集团,提起了国家赔偿,要求按照房屋的现有价值予以赔偿,对此长春市中院正在审查之中。
剩下的3栋住宅楼归属最为复杂。其目前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而太华公司本身也是一个“怪胎”。工商资料显示,太华公司营业期限至2014年7月8日,但已于2007年11月2日被吊销。
朴德告诉记者,太华公司的初始大股东为号称“非法集资祖师爷”的沈太福名下企业,沈太福于1994年就因非法集资十几亿元被判处死刑。沈太福死后,太华公司的股东最终只剩下原来的二股东—在台湾注册的鑫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朴德曾托台湾律师查询了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料,发现其公司于1998年2月6日也已注销。
这样一家股东已经消失、自己亦已被吊销的房地产企业,当然无法继续开发这片小区和其名下的3栋住宅楼。
而太华公司至今也没有拿到长春市中院60号判决要求朴文给付的约380万元应得利润。2009年11月长春市中院裁定朴文个人名下已没有财产。但如果按照60号判决认定是朴文履行了《合资合作协议书》,小区是朴文出资开发建设的,朴文可以主张将这3栋住宅楼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朴文的刑事判决书却又认为无法认定3栋住宅楼归属于朴文。
朴文不能得到3栋住宅楼的所有权,可是朴德的主张也因为60号判决的原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今,这片荒园和楼房似乎真的陷入了一个无法解开的死结。
如何解开这个死结,朴德代理律师蔡仁鲁认为:“法院应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撤销60号判决。60号判决在当时不应进行缺席审理,根据当时施行的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羁押的人,法院应通过羁押场所转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