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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大午粮液”案激起千层浪
发布时间:2016-05-20 15:04 | 来源:法制与新闻


    一个是白酒翘楚,一个是业内黑马,“五粮液”状告“大午粮液”商标侵权案,因“五粮液”的主动求和与“大午粮液”的绝地反击而备受业内外关注。尤其是双方在激烈交锋、互揭伤疤时暴露出的行业顽疾,更让业界对这场争论充满遐想,寄希望由此撬开行业坚冰,解决行业久治未愈的深层次顽疾。

    5月份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开庭在即,随着知名律师徐昕的加入,两大白酒厂家的诉讼之争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五粮液”诉“大午粮液”挑起战火
    2015年9月21日下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原告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第160922号“五粮液”商标的注册人,“五粮液”商标自1991年被评为中国“十大驰名商标”以来,其品牌价值一直保持食品行业领先地位。其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五粮液”商标相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以及恶劣影响。
    同时,原告律师还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商品之间的价格存在较大差距,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参股、商标许可、委托加工等商业模式普遍存在,同为白酒行业,社会公众看到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很容易怀疑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商标许 可等关联关系,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大午粮液”是原告开发的新产品,或者是与原告有商标许可、参股等关联关系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如此近似的使用原告不会熟视无睹。而且,在“午粮液”前面加上“大”作为副词,极易使人误认为“大午粮液”的品质或商品比“五粮液”还要好,不仅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还大大降低了商标的显著性。
    为此,原告把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齐鲁晚报》中缝以外版面登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被告方委托律师答辩称,“大午”这个名称源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有其特定的含义,即“大午粮液”是“大午”的“粮液”。“大午粮液”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及其子公司其中的一款商品名称,因为被告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的子公司,而总公司的大部分产品都冠以“大午”名字开头,被告使用“大午”粮液四字的商品名称也只是遵循惯例。
    大午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是对自己产品的客观描述。2011年9月,大午酒业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达成合作协议,由该厂作为“大午粮液”的原酒酿造专供基地。该酒厂始建于1979年,原名为宜宾市江南酒厂,曾经隶属于“五粮液”的联办厂家。“五粮品质”是指采用小麦、大米、糯米、高粱、玉米5种粮食作为酿酒原料,并不是“五粮液”的专用名词,该厂生产的基酒就是优质的五粮原酒,并且大午粮液39度、45度、54度等款浓香型白酒确系用五粮原酒酿造,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并没有任何夸大其词和虚假宣传。
    被告律师辩称,从商标、包装、产地出处、酒瓶、价格等各个外部特征来看,“大午”粮液与“五粮液”之间存在着明显区别。“五粮液”属于高档白酒,并与茅台、郎酒等部分产品的价位相当。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该价位的浓香型白酒时,必然会对产地、厂家等进行仔细地甄别和了解,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自然会更加注意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由于原告商标和被告产品持有者企业名称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会很容易区分商品的来源。单就价格一项内容,长期习惯饮用“五粮液”的固定客户群绝不可能会把价格相对低廉的“大午粮液”错认成为“五粮液”。
 
    “大午粮液”绝地反击
    令大午酒业始料不及的是,2015年12月10日,山东淄博市中院就“五粮液起诉大午粮液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五粮液大部分观点,判处大午酒业败诉。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等10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用。
    山东淄博中院认定:“被告河北大午酒业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原告‘五粮液’的读音完全相同……被告在午粮液前加注‘大’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是‘五粮液’……”将大午集团的“大午”商标拆开分析,我没想到……这是判决结果公布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在其微博里表达的愤怒。
    大午公司当即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的判决,发回重审,且诉讼费由五粮液公司承担。
    随后,大午集团开始反击,今年1月28日,在大午集团的倡议下,知名智库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就召集众多法学专家,在北京召开了聚焦“五粮液”与“大午粮液”商标权纠纷案的“商标保护与司法公正”研讨会。研讨会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大午粮液”是“大午”和“粮液”的合称,“大午”是全国知名品牌,数种酒系列,名称多样,有大午佳酿、大午特酿、大午陈酿等。“大”加“午粮液”的拆分是主观臆断。第二,两者从外观、字形、字体、字数及排列组合都有明显不同。第三,两者从产品到价格、生产厂家、目标市场方面都有明显区分,不可能误认。第四,宣传语有些争议。最后,徐昕律师公布微信公众号“诗性正义”(lawxuxin)转发当代商报文章,及“辨识五粮液和大午粮液”的投票调查结果:89%的人认为能够辨识。记者发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专家教授参与了研讨。
    大午公司的反击力度一发不可收,大午酒业规定,凡在结案之前购买大午粮液三款酒者,均由大午集团补贴50%。另外,大午粮液酒开始在央视等主流媒体高强度投放广告,剑指五粮液。
 
    “五粮液”遭遇尴尬
    目前,白酒市场中的商标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在国内白酒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白酒,受到的商标侵权尤其严重。为打击山寨产品,五粮液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了近50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维权合作单位,曾经发起多次针对含有“五粮”、“粮液”字样的酒类商标的打假和诉讼行动,其中针对含有“五粮”字样商品的行动多以获胜告终,而针对含有“粮液”二字的行动则有赢有输,凡是在“粮液”二字前冠以数字的诉讼几乎全部获胜,其他的维权努力则罕见胜绩。而且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目前国内仍有多家含有“五粮”二字的企业正常经营,也有多款含有“粮液”字样的白酒在销售。
    但与此前和“七粮液”对阵轻松取胜等战役不同,五粮液这次啃上了硬骨头。
    在一审庭审现场,记者清晰地记得,在即将休庭时,五粮液方响应法官提议,同意调解。但在场的孙大午却坚决不同意调解,坚持让法庭依法宣判。
    原来,孙大午可不是一般人,他是个颇受争议的人物,他1985年就创立了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短短十年就已经成为中国五百大私营企业之一。没想到,之后他却遭遇牢狱之灾。百度百科是这样评价孙大午的:有人称他为“中国企业家的良心”,也有媒体称呼他为“中国农民的英雄”。但“孙大午的改革是力图维护家族的所有权”、“孙大午的三权分离从长期看是行不通的”等负面评论也不少。
    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蒋安国认为,五粮液确实低估了这次诉讼,作为国内白酒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五粮液满以为大午粮液会跟他协商解决,没想到这次却碰到了强势企业和强势领导。如果五粮液最终打赢了这次官司,那么,大午商标本已经是河北省著名商标,正好借这次与白酒巨头的官司出名,大午粮液再改个名字就行了,依然是“大午”牌白酒,且对大午集团的其他系列产品也有裨益。如果五粮液输掉这次终审判决,五粮液则赔了夫人又折兵,既劳神费财,又丢了面子。大午粮液可以借机将“高品质低价位”的白酒发扬光大。
 
    一案激起千层浪
    记者发现,随着双方的激战正酣,案子暴露出的商标行业和白酒行业内部很多难以界定的模糊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期望更多细则尽快出台。
    一是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认为,驰名商标不能仅因为被行政认定,就成为永远的驰名商标。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应保护原始的秩序和市场扩展的秩序,而不能过于行政主导。湖北省巴东县工商局的杨成义认为,“傍名牌”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而过度保护名牌也是如此,其危害性甚至更大,因为前者只能偷偷摸摸进行,后者则是以法律为后盾公开进行。
    二是商标中字形和字音的关系如何界定,是只选其一,还是两者结合?专家认为,认知和区别事物,视觉比听觉更重要;即便两者同等重要,也是通过视听等器官感知事物后反馈给大脑,再由大脑综合分析得出结论。
    三是商标侵权案人文视角与司法惯性之间如何权衡。“虽然过去几十年国内已经有过许多针对商标侵权案的判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媒体传播手段的革新,在关于商标侵权案的审理中,司法部门也应该与时俱进。”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品牌营销专家李方毅认为,企业品牌运作是一个相对比较专业的领域,法院和控辩双方均应该有必要的品牌经济知识储备,法院判断更要体现人文精神。
    四是“五粮”、“粮液”是否应该归属五粮液公司独家专用。有专家反对把“类”注册为商标的观点,认为“五粮”和“粮液”实际上都不能注册为商标,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或主张无效。
    五是这次五粮液恼火的主要是产品名称“大午粮液”冒充商标。企业在产品宣传时,该如何界定商标与产品名称之间的字体、颜色、粗细等因素的关系?该如何细化?
    六是关于联动的问题。还以五粮液为例,公司撒下大网全国搞维权,劳神费力。如果通过一定的网络平台,将查处商标侵权白酒的信息及时向各地工商机关及相关部门发布,尤其是及时通知商标侵权白酒生产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做到不同地域的工商机关在监管和处罚方面的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统一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商标侵权白酒流向市场。
 
本刊记者_孙安清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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