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后失踪的名画
发布时间:2016-05-20 15:07 | 来源:法制与新闻
27年来,孙建龙不记得在北京和珠海之间来回了多少次,为了找寻两幅家传名画。
印象中,无论是吴昌硕的《梅花》,还是李苦禅的《鹰》,细节都不甚清晰了,画从孙建龙的手中失去已经接近三十年。
如今,已近耳顺之年,孙建龙不知道是否还有机会再看到这两幅画,但是,他不想放弃。
当年扣押两幅画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调离公安队伍,孙建龙奔波往返于珠海求告、信访、打各类官司,所有途径都用尽。盘旋在他和家人脑海的那个问号多年不散:“明明是自己的东西怎么就没了呢?怎么还没个地方说理呢?”
莫名失画
孙建龙至今仍清楚记得多年前的那个晚上。
听到有人敲门,孙建龙就去开门,把房门打开之后,“有人拿枪顶着我的脑门,我当时懵了”。
时年31岁的孙建龙当时还在北京军区的部队服役,不是第一次见到枪,却是第一次被枪指着头。听清楚对方是珠海警察后,他心想肯定是出什么误会了:此次南下广东,他是受部队的派遣因公出差,怎么也不太可能惊动当地警方。
一番搜查之后,孙建龙被带到了珠海的拱北派出所。
1989年7月17日,也就是被带到拱北派出所的第二天,孙建龙在被提审时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抓。
“(办案人员)提审时反复问我的就是:是不是走私文物?行李中的那两幅画是哪儿来的?”
孙建龙那时才知道,自己行李中的那两幅画“闯了祸”。
事实上,当时孙建龙随身携带的行李中就有吴昌硕的《梅花》和李苦禅的《鹰》这两幅画,这是他的家传名画,此次南下出差带在身上,“就是想去询询价”。时值改革开放之初,孙建龙想看看南方北方对这两幅名画的估价是否有区别。
后来拱北警方提到,当天是因为接到举报,以涉嫌走私的罪名到宾馆将孙建龙查获的。警方在搜查时发现了上述两幅名画及部分违禁品,因此将这些东西都扣押了。
本刊记者在当年的那份扣押物品收条上看到,当时警方总共扣押了孙建龙的七件物品,其中两件正是上述两幅名画。收条还在物品特征一栏,清晰标注了画的作者和名称。
事隔多年之后,孙建龙仍不知道警方是如何得知他身上带有两幅名画的,更不知道到底是什么人举报他走私。他只记得,当天到达珠海时,过边防检查站时除了查看他的通行证,还打开他的行李箱进行翻查,但边防检查站人员并没有说什么,他顺利通关了。
多年之后孙家人回忆此事,仍然觉得蹊跷无比。孙建龙认为,当年被查,有可能无意中被警方发现的,也有可能是警方在对宾馆随机抽查时发现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过边防检查站时被发现然后被举报的。
三天之后,孙建龙单位派人到拱北口岸公安分局证实了他的身份,被收容审查的孙建龙得以释放,警方同时归还了他此前被扣押的现金、通行证、军装等物品,但却没有将两幅画归还给他。
孙建龙没有想到的是,此后几十年他再也见不到这两幅画了。一场源于误会的调查,一次清清楚楚的扣押,最终都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谜。
艰难寻画
孙建龙一开始根本没想到事情会变得后来那么复杂。
误会澄清之后,警方解除了对他的收容审查,并且把扣押的一些物品归还了,于是他开始讨要未被归还的那两幅画。
这一追讨就是27年。
1990年5月,孙建龙再次来到珠海,拿着石家庄陆军学院军械修理训练大队政治处对珠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函。
函称,今有我部干部孙建龙同志前往贵局领取1989年7月16日被扣留在拱北口岸公安分局的吴昌硕《梅花》、李苦禅《鹰》等物品,经查(本人)此物品系本家收藏之物,请见信给予解决归还本人为盼。
但这次公对公的讨要并没有结果。也就在这一年,孙建龙从部队转业。
此后,孙建龙为要回两幅名画,有时飞机,有时火车,连年奔波于北京和珠海之间,“这些年去了大概有三四十次,平均每年一两次”。
这些过程也并不单调乏味。刚开始去珠海,孙建龙心里仍有担忧,很怕再被抓,通常不敢住宾馆,办完事情立即就走。
除了自己跑珠海,孙建龙也写信,给相关国家机关写,给中纪委写。“每年到广东省公安厅送一封信,也进不去。他们也不让进,就把信放在传达室就走了。他们就说回去等着。”
对于孙建龙来说,“等着”更像一句空洞的套话,毫无意义,从1990年开始后的十六七年,这类话他听了无数遍,却从无结果。
直到2005年。
孙建龙的妹妹孙建敏回忆,2005年公安部开展大接访,孙建龙给公安部写的一封信有了回复,得到了公安部相关领导的批示。
没多久,时任珠海市公安局信访科科长何滨找到了孙建敏,认真倾听了孙家人的请求,并向时任珠海市公安局局长杨金华转达了见面的请求。
2005年9月7日,杨金华面见了孙建龙和孙建敏,并向他们承诺,将会给他们一个公正的答复。
已为两幅画奔波了十几年的孙建龙当时看到了事情解决的曙光。
2005年9月16日,孙建龙收到了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
2006年2月9日,孙建龙收到了来自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的答复意见书,其中称,经调查,要求返还的两幅画为赝品,查找工作仍在进行中。
孙建龙不服,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2006年5月18日,他得到的答复是:此两幅画已丢失,现仍在查找中。“相关赔偿事宜我局将责成拱北口岸分局与你协商解决。”
虽然此前心里也无数次有过这一类设想,但对于奔波和等待了十七年的孙建龙来说,仍然不啻为晴天霹雳。
这是多年来他拿到第一份当地警方就他的寻画给出的书面答复,也是他决定法律维权的起点。
司法的轮回
苦等了十多年的孙建龙终于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讨要当年被扣押的两幅画。
“为追回这两幅画,这些年我耗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孙建龙对本刊记者说。
2007年,孙建龙正式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拱北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拱北公安分局立即返还两幅名画,同时赔偿这些年自己因来回北京珠海所付出的交通费用。
拱北公安分局则认为,孙建龙的请求于法无据,因为当年扣押孙建龙的名画纯属刑事侦查措施,并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孙建龙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孙建龙的财物被扣押发生在1989年,因此不能依据行政诉讼法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驳回了孙建龙的起诉。
孙建龙认为,自己的画被扣押虽然是发生在1989年,但拱北口岸公安分局的扣押行为至今仍未结束,当然可以针对现在仍在继续的扣押行为提起诉讼。于是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珠海市中院以相同的理由再次驳回了孙建龙的上诉。
无奈之下,孙建龙又向香洲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依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两幅名画是他的个人财产,拱北口岸分局无权占有,请求返还。
不过,最终两级法院均以孙建龙与拱北口岸公安分局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为由,驳回了孙建龙的起诉。
2009年,孙建龙申请再审此案,被珠海中院驳回。
兜兜转转三年,告了一次又一次,孙建龙发现,自己又回到了原点。
“我实在不明白,明明是我的东西,扣错了,为什么想拿回来就这么难?”孙建龙感慨。
2015年3月,经朋友介绍,孙建龙联系到了成功办理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件的著名律师张铁雁,委托他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名画赔偿案件。
张铁雁告诉本刊记者,为讨回这两幅画,孙建龙采取了各种措施,与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协商、信访、诉讼,从被解除收容审查后,他一直在极力追讨,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张铁雁说,就在去年11月,拱北口岸公安分局信访办主任和纪检书记还跟孙建龙的代理律师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因为赔偿的价格没有达成一致,协商不成功。
张铁雁称,在与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协商时,他们一直要求对方出示证明两幅画为赝品的鉴定结论,但对方答复说,案发后是在广州的一个工作站进行的鉴定,因为保管不善现在画和鉴定结论都丢失了。
“我认为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一份鉴定结论。”张铁雁分析说,公安局将原始送检材料和鉴定结论都丢了,那鉴定机构总会留存有鉴定文件吧,因为鉴定机构要对鉴定结论承担永久的法律责任。
退一步,张铁雁说,即便两幅画真的丢失了,应当由相应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查清是内部人员监守自盗,还是外部人员行窃。
谁为丢失的名画负责
孙建龙的前任代理律师王磊告诉孙建龙,在判决下达之后,珠海中院曾组织公安机关和他协商此事,当时法官称,虽然判决并未支持孙建龙,但公安机关还是应该将画归还,双方私下解决。
王磊说,公安机关一直说不知道画在哪里,说丢失了,说画是赝品,“这些理由都不成立,扣押条在那里,没有发还给我,你弄丢了得承担赔偿后果的;至于说是赝品,就算是赝品也应该返还给我”。
考虑到公安机关迟迟拿不出画来,答复也称画已丢失,2015年3月,孙建龙正式向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15年6月,孙建龙依法向珠海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珠海市公安局在后来的复议决定书上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开始施行的,不溯及既往,孙建龙的画被扣押于1989年,因此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此外,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孙建龙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已超过两年时限。
“今年3月21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召开有赔偿请求人孙建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复议机关珠海市公安局参加的听证会,争议的两大焦点是,这个行为发生在1995年以前,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适用,到底适用哪一部赔偿法。”律师张铁雁说。
对于孙建龙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今年3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包括中国行政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副教授在内的法律专家发表了他们的意见。
专家们认为,扣押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决定性作用,“仅当其发还扣押物品或者依法解除扣押行为,扣押行为才终结”,即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扣押名画的行为仍在持续。
杨小军教授解释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5年以前发生的行为确实适用以前的法律,1995年以后发生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但是中间有一句话,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前,行为持续到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后的,那就应该适用国家赔偿法。
因此,专家们认为,孙建龙案所谓的不溯及既往问题是不成立的,时效的问题也是不成立的。
专家们一致认为:孙建龙的两幅名画自扣押时起,一直持续到现在,当然应当适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扣押(名画)行为侵犯了孙建龙的合法权益,也已造成相应损害,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且在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之内;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相应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专家们建议。
作为孙建龙名画国家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分析:“孙建龙被扣押的两幅画,是赔偿义务机关自称丢失的,丢失不是停止扣押的事由,假设画真的丢失了,扣押行为也是在持续的,是因为公安机关保管不善造成的,公安机关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铁雁还发现,在当初的扣押清单上,注明了两幅画的名称及作者,但并未注明“两幅画未经鉴定”。“现在让孙建龙本人来证明它们的真伪,他是无法证明的。这两幅画是在公安机关保管,在公安机关丢失的,让孙建龙来证明是错误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证明。”
2016年5月6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邮政速递向孙建龙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送达了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珠中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该决定以赔偿请求人孙建龙的两幅名画被扣押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之前的1989年7月16日),因而不适用该法,且孙建龙虽然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及民事赔偿之诉,但未经过违法程序确认,即便如孙建龙所称拱北口岸分局的扣押行为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因未先进行违法程序确认程序,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起修改前)为由,决定维持珠海市公安局珠公赔复字[2015]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的不予赔偿决定。
然而,孙建龙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则认为:孙建龙的涉案财物被扣押后,既没有依法退还,也没有依法处置。造成两幅名画丢失的原因是由于拱北口岸分局所称的对被扣押的涉案财物管理不善所致,该丢失行为没有改变扣押的状态,应当依法认定扣押 状态至今仍在持续。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为了更好地体现保护人权和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原则,已经取消了违法确认在先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但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没有适用修改之后的法律。
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这一决定,张铁雁律师表示,将于近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以实现孙建龙的正当请求。
本刊记者_韦文洁(本刊周萍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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