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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化进入3.0时代
发布时间:2016-05-20 15:11 | 来源:法制与新闻


    北京一家知识产权调查公司的工作人员魏羽最近看到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公开的5022份判决书进行了分析。魏羽发现,其中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是94天,三分之一的一审民事案件判赔金额集中于10万至30万元之间。

    “这份大数据分析对我们今后的调查、维权工作的研判很有指导意义。”魏羽说。
    更多像魏羽这样的非法律从业者也在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在这个平台上,截至2016年2月29日,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570.7万余篇,每天新增4万余篇,总访问量达4.78亿人次。
    而这还只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冰山一角”。4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联合在北京发布了《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报告》,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法院信息化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首次对全国3512个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了整体评估。评估显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基本完成2.0版的要求,并快速向“智慧法院”转型升级迈进。
    “法院信息化确实是一场革命,它颠覆了法院传统的工作方式,颠覆了法院跟公众沟通的传统模式,颠覆了自己神秘的形象,我觉得这三个颠覆都可以说是法院信息化最重要的作用。”报告执笔人之一、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田禾说。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介绍,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相对于2.0版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其注重大数据的分析运营,而后者以互联互通为特征。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首次实现了对全国法院司法信息资源的汇聚、管理、分析。
    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了全国3512个人民法院全部案件数据的集中管理和部分法院人事数据的融合。98.4%的法院实现案件数据实时报送,全部法院的立案、分案、开庭、流程转换、结案等信息已实现每日更新,各省平均案件数据质量合格率提升到99.3%,法院全覆盖工作全面完成。
 
    曲折前进的信息化建设道路
    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始自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1995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这项实验,当年年底完成测试版后,于1996年5月正式使用。
    这套系统刚刚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江苏召开了“全国法院通信及计算机工作会议”,部署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确定北京、上海、江苏、辽宁、河南、海南、广东、福建八个省市法院作为试点单位。
    在这次会议上,还制定了《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和《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这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最早的制度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开始起步。
    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几乎与国家层面的信息化建设同步。1996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1996]15号),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邹家华任领导小组组长,将原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到1997年底,上海市高院、中院以及若干基层法院已经全部完成了网络建设,北京市法院系统也在1998年完成规划,并用1年多时间完成了建设。
    法院信息化建设采取了分阶段设定目标的方式,据一名参与了当时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人士介绍,从时间段上,其首要任务是用五年左右时间解决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的电子卷宗管理问题,然后解决所有高级法院到中级法院的电子卷宗管理问题,到2010年解决所有法院之间的计算机管理问题。
    在当时,“诉讼爆炸”成为社会热点现象,上述人士介绍,各类案件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而法院系统的档案量几乎占全国档案量的三分之二,当时仅最高法院就有80万卷案卷。
    1999年,司法改革拉开大幕,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最高法院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加强办公现代化和其他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院管理水平,作为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认真抓紧抓好。”
    具体措施包括“审判法庭要配备安全检查、法庭文字录入、录音、录像、投影、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相应的技术设备”、“加快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建设,统一网络应用软件”等。
    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在初始阶段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比如东北地区一个中级法院早在1998年就建成了计算机网络系统,但当时一名负责人回忆,“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当时并没有达到,原因并不在于技术不达标,而是人员和管理制度不到位”。
    “由于法院信息化应用能提高业务操作过程的透明度,所以一些部门领导出于对本部门利益的考虑,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抵制系统的使用,比如计算机分案的实施。”他说。
    另外,“如果只对审判流程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而与之配套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没有同时调整,技术上的信息化就不大可能被接受。”他说。
    在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期,率先取得突出成果的是济南市中院。2001年开始,济南市中院和全国100多家法院一样,采用了上述那家东北地区中级法院的信息化技术系统,但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比如济南市中院组建了信息化委员会,全面负责和协调法院的信息化工作,主任由法院主管信息技术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中有一名由信息中心的主任担任,其他人员则分别来自财务、审判、调研、立案、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
    信息化应用使济南市中院的审判质效发生了惊人的提升。笔者得到的数据显示,2001年,济南市中院案件的平均审限同比大大缩短,由上年的89.4天减少到45.1天,且无案件超审限。
    该院的一、二审案件开庭率达到100%,且当庭宣判率也大大提高,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87%,而信息化应用之前几乎没有当庭宣判的案件。
    在此之前,全国法院系统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是最高法院技术局。最高法院于2002年在山东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成立了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第二年调整了其成员,加强了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
    据了解,目前,各级法院均成立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最高法院成立信息中心,高级法院均已设置信息技术机构,部分中级、基层法院设置了专门机构或在办公室等部门配置了专业技术人员。全国法院已经建成一支约7200人的专业技术队伍,包括5300多名在编人员和1900多名聘用人员。
 
    信息化建设是另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2015年又编制完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
    作为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司法改革的各项目标。《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指出,65项改革任务中有35项不同程度地依赖于信息技术手段。
    2015年7月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则提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评估报告》指出,“十二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托“天平工程”等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了以互联互通为主要特征的法院信息化2.0版。
    “天平工程”是“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的简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全国各级法院协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
    而《评估报告》归纳的法院信息化2.0版的主要内容是:以办公内网、法院专网、外部专网、互联网和涉密内网为纽带,形成了网内互联互通、类型较为齐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十类业务应用为司法服务、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提供直接支持;以审判执行为主体、包括司法人事和司法政务信息的三类信息资源初具规模,数据集中管理实现突破;法院信息化服务于司法为民的宗旨更加明确,人权的司法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自2013年8月起,上海市一中院用了两年多时间,打造了一套执法办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系统实现了审委会讨论笔录电子化会签,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申请信息、审委会委员参与讨论及发言情况、修改笔录的时间、内容、次数等均自动全程记载。
    “案件讨论结束后,输入登录和会签密码,即可在系统中进行电子签名。这实现了审委会讨论案件全过程的可视可查,节省了笔录会签的时间与空间。”上海市一中院院长陈立斌介绍。
    今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一则书记员招聘公告,条件之一是“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但在未来,书记员的速记负担将被信息技术所解放。
    上海市一中院的管理系统就在国内首创了音字转换智能支持系统。这款软件利用移动终端对合议庭评议过程全程录音,并将录音与案件关联保存在系统中;录音内容同步自动转换为文字并生成word文档,经校核后最终形成合议庭评议笔录。
    “即便书记员不在场,合议庭成员仍可以在庭审结束或者五日内及时评议。”上海市一中院民三庭王剑平说。
    《评估报告》介绍,北京、上海等地法官信息已经与案件信息关联,在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能够为每个干警生成业绩档案,法官每年办多少案件,案件的发回改判情况如何,在网上都可以看得一清二楚。
    传统上,法院人事信息管理各自为政,人员变动信息更新滞后,管理效能较低。依托法院信息化,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全院人员信息管理。
    全国“两会”上披露的一份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共有1075名法官辞职。《评估报告》介绍,目前已启动了全国法院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全国法官录用、调入、转入管理,工作业绩、岗位遴选、表彰奖励管理,以及转任调任管理等全司法职业生涯管理,实现全国法官情况的整体掌握和分析。
    上海市高院于2015年年初在全国率先开通了律师服务平台,上海市1325个律师事务所近17000名律师均可享受到“足不出所即可立案”的快捷服务。现在,最高法院也建立了律师服务平台,开发了全国律师信息库系统。截至2016年2月,已经收集律师事务所信息21846家,录入律师信息77428条。
    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用17套远程接访系统与地方法院的远程视频接访联通。2015年1月两个巡回法庭成立后,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成为司法便民的“利器”。
    第二巡回法庭的第一接谈室就是远程视频接访室,信访人只要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三级法院中任意一家的视频接访室,均可实现与第二巡回法庭的实时视频通话。信访人谈话前,可以由所在法院工作人员帮助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给第二巡回法庭接谈法官。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高珂介绍,最高法院本部每天每名法官的视频接访数量约为20件,视频接访于2014年开始后,赴最高法院的信访数量实现了大幅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告诉笔者:“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信息化建设是另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对审判主体、审判过程、审判结果的影响。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再造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实现全程留痕,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他说。
 
    案件全程可以在电子法院审理
    2015年,吉林电子法院正式开通上线,实现了民事一审和二审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非诉类案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
    《评估报告》认为,电子法院代表了法院信息化发展的努力方向。“从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缴费、提交材料,到导入内网系统、生成案号、传送至法官,用时不足1小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宋雨洛介绍。
    当事人或者律师只需登录吉林电子法院网站,完成注册、扫描身份证、实名识别、填写基本资料等操作后,立案申请即刻通过互联网导入到法院内网办案平台,由立案法官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立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登记,创建自动生成 的缴费通知书并电子送达,通过短信平台即时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按照短信提示进行网上签收、缴费后,即可完成网上立案。
    “吉林省法院实现了网上立案,对于我们异地参与诉讼的律师来说最受益了,既不用来回跑路,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辽宁律师马洪伟说。
    在吉林电子法院上,一旦案件成功立案即可为每个案件提供一个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律师三方可视诉讼记录阅览平台。既可以显示原被告和法院制作的各种文件、形成案件电子卷宗,又支持便捷查阅,根据业务要求为双方当事人全面公开、公示案件审理进展信息和文件材料等,实现庭前证据交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通过第三方平台上传了31份证据,经过网上质证,双方当事人共对其中6份证据持有异议,合议庭在开庭审理时仅对这6份证据进行了审核。以往此类案件庭审至少需要半天时间,而该案庭审只用了不到30分钟。
    2015年9月,吉林省高院开庭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通过视频连线进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庭审现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在北京。这是吉林电子法院开通以来,首次运用电子法院三方实时云会议系统进行庭审,真正实现了“隔空庭审”。
    吉林电子法院开通电子签章系统、公文处理系统和移动办公系统后,为全体法官配备了移动办公终端,法官不论出差在外,还是下班回家,都可以进行网上办案、公文网上处理、裁判文书网上签发和法律文书电子用印,大大提高了法官的工作效率。
    《评估报告》介绍,使用电子签章,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急需解决的“盖章难”问题。按每个案件当事人往返法院次数减少2次、节省一天时间计,每个案件的诉讼成本平均减少80元以上。按每个案件法庭工作人员往返法院次数减少5次、节省半天时间计,每个案件的司法成本平均减少100元以上。
    吉林电子法院已与淘宝网等平台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是全国少数几个全省各级法院全部入驻淘宝网的省份,已实行网上拍卖1566件,溢价率普遍高于传统司法拍卖。吉林市一个评估价209万元的采石场,在网上经过34609次围观,4次延时,110次出价后,以1179万元成交,溢价率高达563%。
    “吉林法院建成的‘电子法院’,打通了互联网和法官工作平台,全方位、全流程、在线式支持当事人、律师和审理法官进行网上立案、取证、审理、质证、执行和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告诉笔者。
    “随着时代的进步,在诉讼法规定范围内,信息技术能够支持当事人全部诉讼活动在电子法院中完成。”许建峰说。
 
    助力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2年9月10日,厦门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深圳市某公司仲裁案件,要求其返还投资资金本金3920万元。
    立案后,执行法官直接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将财产查询请求上传至鹰眼查控网。三个工作日后,便收到了深圳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在三家银行分别开户。当天,鹰眼查控网自动分别向这三家银行发出银行存款余额查询请求,招商银行下午即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有存款余额2200余万元。
    几天后,执行法官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当即控制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
    鹰眼查控网的主要功能是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和股票。全市各个法院执行法官将查控请求统一上传至鹰眼查控网,鹰眼查控网以“点对点”的模式将请求内容发送至协助单位,协助单位办理完相关事项后将结果反馈。
    鹰眼查控网的创意产生于2009年8月,当时全国法院正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深圳法院有待集中清理的执行案件3万多宗。上级法院要求在半个月内完成全部案件的财产查询工作。
    在多次研究讨论之后,深圳中院发现,提高执行案件效率的突破点就在财产查询工作上。于是决定紧紧抓住该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契机,依靠现代化科技的力量来破解执行难。
    鹰眼查控系统具有诸多优势。过去深圳市两级法院由54人完成的查控工作,现在仅需5人即可完成。原来用于外出办理查控工作的车辆需要20台以上,现在通过网络发送查控请求至协助单位即可。原来需要15个工作日完成的查控工作,现在两天即可完成。 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控种类由原来的4项扩展到28项。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范围由原来的深圳市扩展到整个广东省,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股票基金信息已扩展到全国。
    各地法院也在探索各具特色的信息化执行手段。北京建立了集约化查询模式,实现了对全部在京86家银行的全覆盖查询、9家商业银行的查冻一体化和对房产、户籍、车辆的自动查询。2015年,全市法院执行结案122929件,执行结案案件数同比增长19%;执结标的金额607.4亿元,同比增长96%。
    今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引发社会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
    “信息化能够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提供有力技术保障。”许建峰告诉笔者,“利用‘互联网+’思维实现执行模式改革,使执行人员能够快速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同时强力惩戒失信执行人,使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逃遁”。
 
    司法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化不仅生产数据,还要管理、利用好数据。
    许建峰告诉笔者,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已经收集了全国法院7000多万件案件数据,并以日均4万至5万件案件数据递增。数据集中管理对海量案件数据、近15万组图表进行大量分析研究和数据挖掘,已经用于开展热点问题、特定类型案件分析,比如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房地产案件、证券类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等金融监管、企业破产重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题分析。
    地方实践中,北京市高院建成了“信息球”立体运行模式,该平台可通过逻辑计算每天形成160万组数据分析图表。
    2008年,浙江省高院启动实施案件数据大集中工程。截至2015年下半年,数据中心已汇总全省1000万个案件的数据、200万余件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1800万册合计11.4亿页的电子档案资料。
    聚合数据之后,数据集中管理平台还针对当前的重点审判专题,开展数据分析与专题研究,2015年共开展了包括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专题在内的15项专题分析服务。
  《评估报告》认为,大数据不仅服务于法院内部系统,更需与其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广泛共享、有效联动,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四川高院采集近5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支出、存款余额、投资行业分配比例等经济指标,分析这些指标增长与全省涉金融类案件的相关性,提出了金融部门如何更好发挥引导投资职能、减少民间投资风险的司法建议。
    成都中院则对涉世界500强企业、职务犯罪、行政机关涉诉案件等党委政府关注的信息进行智能分析,为党委政府推进社会法治化治理提供了决策参考。
    对于目前僵尸企业较多,破产案件、重组案件逐渐涌向法院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不久前撰文介绍,法院破产重组案件信息平台将在8月1日前上线,破产案件的企业基本情况将全部上网。
    杜万华介绍,在新搭建的信息平台上,不仅要公布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资产状况等信息,还应当公布产品信息、企业组织管理信息、市场营销体系等各类信息;不仅要公布破产企业的信息,还要公布战略投资人、其他破产重整参与人信息;不仅要公布破产企业重整参与人信息,还要公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
    2014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涉金融纠纷高发多发的问题,运用大数据进行专项分析,提出了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山东省政府的采纳。
  《评估报告》执笔人之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介绍,法院信息化可以推进审判数据与公安、社保、医疗、教育等部门数据的共享共用,为党政决策提供审判态势分析报告,其中包括案件数据分析,分析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和裁判结果,为社会治安的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但信息化的供给与不断增长的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评估报告》认为,各地法院不同程度存在司法信息数据标准不统一、共享困难、人工录入量大、录入信息不准确、节点不完整、系统友好性不佳等问题,无法适应法官的工作需求。
  《评估报告》还发现,各级法院的数据集中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能力不足,数据集中范围参差不齐,数据质量不高。
    这从法院公开的信息就可窥其一斑,有些法院存在公开的信息未及时更新和信息录入不准确现象。《评估报告》项目组通过对31个高级法院和49个中级法院政务网站进行比对,发现有49个法院公开的诉讼指南未对行政诉讼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占61.25%。
    针对法院大数据应用,《评估报告》发现,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和其他单位之间、不同网络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尚未全面建立,“数据孤岛”现象较为突出。
    其认为,数据管理也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数据开发、数据服务、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机制还亟待完善。“大数据、云技术”还未跨入服务业务实质阶段。
 
特约撰稿_王峰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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