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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例具有标本意义
发布时间:2018-01-31 16:30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唐卫毅
 
  买笑气合法,用笑气“吸毒”不合法。然而,令执法者两难的是,处罚一个拥有、运输、销售、不当使用笑气的人,在法理上缺乏可操作的依据。2017年11月27日,浙江云和警方在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的指导下,开创先河,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件被移送起诉。
  近年来,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笑气,在社会上呈泛滥之势,一些年轻人吸笑气成瘾的新闻不绝于耳。实际上,所谓“笑气”并不会让人发笑,而是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笑容”,因此被称之为“笑气”。从成分上分析,笑气是一氧化二氮的俗称,既是一种医用麻醉剂,也常用于制作蛋糕等食品工业。与很多国家一样,我国并未将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由安监等部门监管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
  然而,由于笑气具有的独特作用,近年来,其风靡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并被一些吸毒人员当作了毒品的替代品。正如有人大量喝下咳嗽糖浆替代吸毒一样,笑气也从食品工业的正常用品变成了吸毒的另一种形态,并且使一些人吸食成瘾。据媒体报道,2016年以来,杭州、宁波等地医院接诊过因吸食笑气致癫狂的病例,还有因长期吸食笑气成瘾导致双脚“瘫痪”,坐着轮椅到医院治疗的病例。由此不难看出,吸食笑气对人体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
  不过,令执法机关颇为头疼的是,目前对于拥有、运输、销售及不当使用笑气的人如何处罚,在法理上缺乏可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律层面并没有针对非法经营和使用笑气“对号入座”的处罚标准。
  面对非法经营和吸食笑气呈现泛滥的趋势,究竟该怎么办?浙江云和警方在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的指导下,首开先河,将非法经营一万多瓶笑气的9名嫌疑人抓捕归案,其中3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这起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件已被移送起诉。
  据了解,浙江云和警方打击的这起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三款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这起“笑气入刑”案例并非孤例,在笔者看来,这为全国打击非法经营和滥用笑气开了一个好局,具有积极的标本意义。一方面,社会上滥用笑气的现象日益增多,使得一些经营者见利忘义非法经营,从中牟取暴利,已经涉嫌违法经营和扰乱社会秩序,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绝不能让其成风成势,危害更多的年轻人;另一方面,在目前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笑气入刑”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时,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执法依据的到来,毕竟,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执法机关完全可以参照浙江云和警方的做法,主动出击,以非法经营为执法依据,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遏制违法经营和滥用笑气问题的扩散和蔓延。
  当然,鉴于非法经营和滥用笑气已经有扩大的趋势,相关法律也不能滞后,必须与时俱进,通过出台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尽快填补这方面“空白”。从而让执法机关在打击非法经营和使用笑气上拥有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具有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刘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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