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争房产,法官巧调和
发布时间:2018-01-31 13:46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叶青
家公去世后,留下一套房改房,由于家婆还健在,加之自己又住在家公的那套房屋里,故没有去办理继承手续。三年后,丈夫也不幸撒手人寰。这时儿媳妇开始考虑家公那套房屋的转继承问题。可她找到家婆协商时,双方却存在较大的分歧,最终婆媳二人不欢而散。后来,家婆一怒之下,将儿媳妇告上法庭。
庭上各有理由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在众多类型的调解案件中,继承案件往往是较为复杂的一种,它与普通的借贷及买卖合同等一般财产纠纷不同,继承案件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和伦理属性,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是建立被继承人过世的前提上,当被继承人在世时,可能家庭和睦不分彼此,一旦被继承人过世后,就很有可能会为了争夺遗产而导致婆媳反目、兄弟相争。
2016年国庆节后的一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下称家事少审中心)来了一位古稀老妪,她要起诉自己的二儿媳妇莫杏颖和孙女陈梅。
这位叫王凤岚的老太太,已是77岁高龄了。其老伴陈庆权于8年前去世,留下一处本单位(某国营企业)的房改房。当时,王凤岚膝下有3儿一女,均已长大成人。本应安享晚年的她,在2011年11月却遭遇了一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不幸——二儿子陈柳平去世。不久,二儿媳莫杏颖又因房产问题跟她发生矛盾。于是,老人来到法院,要求解决自家的房屋纠纷问题,并附带把自己健在的儿女一并告上法庭。
12月初,家事少审中心法官黄焕玲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王凤岚称:“我与老伴共生育4个子女,分别是陈柳强、陈柳贞、陈柳平、陈柳安。我的老伴于2008年5月故去。时隔3年半,我二儿子陈柳平又不幸身亡。我的老伴去世时,其名下留有一套位于柳北区北雀路的房改房。该房是我老伴在1997年12月以成本价向单位购买的,所有权性质为房改私产,现价值50万元左右。由于我和二儿媳妇莫杏颖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特诉至法院。”
庭上,陈柳强、陈柳贞、陈柳安均明确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由母亲继承。
莫杏颖则辩称道:“原告王凤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继承纠纷,并非确权纠纷,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另外,本案涉及的标的房屋,是我丈夫陈柳平与其父亲陈庆权共同出资购买的,并且该房屋一直由我和丈夫及女儿共同居住,王凤岚从来没有出资,也没有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之内。”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莫杏颖提供了录音,证明陈柳平生前与其舅舅,也就是原告王凤岚弟弟的电话交谈,对方确认争议房屋所出的价款是陈柳平支付了23000元,由于钱不够,又问父亲借了25000元。陈柳平当时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主要是因为家公陈庆权获得集资房的资格后,其子女中除了陈柳平外,其他几个都不愿意出钱,当时陈柳平怕浪费购房指标,就出钱购买了。“毕竟这套房产带有单位的福利性质,不买实在可惜。因此,我认为这套房子应当认定为陈柳平购买,况且该房一直由陈柳平和我在里面居住、使用。”莫杏颖当庭说道。
对于这个说法,王凤岚则另有说辞。她说,该房屋从1996年就集资了,那时已经交了大部分房款。房屋建好后,在测算面积时发现超标。于是陈柳平就拿出了3000元,作为补交超面积的房款。
莫杏颖立马反驳道:“集资的时候,陈庆权出了1万元,陈柳平也出了1万元。房子到手时,我与陈柳平已结婚,我们又拿出了13000元钱,补交购房余款。”
由于各有说辞,却又都拿不出令对方信服的证据来,所以黄法官便试图组织双方调解,争取和平解决此事。可这对婆媳提出的要求差距较大:王凤岚只同意分给莫杏颖母女33000元,而莫杏颖要求对方补偿其20万元。黄法官见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只好宣布休庭,让她们庭后再进行沟通,有了结果及时告知法院。倘若还是协商不成,那么法院就作出判决。
法官不言放弃
眼看给出的时限就要到了,黄法官并未等来原、被告的只言片语。在下判决之前,黄法官想再询问一下双方的意见,毕竟此案属于亲情纠纷。但作为家事少审中心的法官,她不想一判了之,以免加剧这对婆媳之间的矛盾。
黄法官首先拨通了王凤岚的电话。电话中,王凤岚痛陈二儿媳莫杏颖不该对其动粗,且打伤她后连医药费都不愿出。王凤岚还说,诉争的那套房屋本来就是自己老伴买的,当时二儿子要结婚,也向单位申请购买了一套房改房,但面积较小。我们得房后,二儿子就提出要住我们那套房。考虑到自己的年岁已高,每日爬上6楼也较为吃力,就同意了——跟二儿子购买在同一小区另一栋楼的1楼对调过来住。二儿子去世后,因为三儿子要来照顾我,所以我就想把6楼那套房子再调回来。但莫杏颖不愿意,还恐吓我。我实在是忍无可忍,才把她给告了。
黄法官在电话中问,您二儿子究竟出了多少钱购买涉案的这套房屋?王凤岚回答说,当时我二儿子还没有结婚,我只记得他拿了3000元钱。
放下电话后,黄法官又联系了莫杏颖。莫杏颖也是牢骚满腹,斥责家婆翻脸不认账。“在我丈夫去世后不久,就开始把我当外人看待了。”莫杏颖愤恨不平地说,“涉案的那套房子本来就是陈柳平出钱买的,家婆凭什么在这个时候想把我撵走?”
听到这,黄法官向莫杏颖解释道:“王凤岚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其补偿您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您不同意房屋归王凤岚的继承方案,但房产是王凤岚和陈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她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加上其继承了亡夫的份额,至此,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就占了大多数。但房屋不像蛋糕—样可以切割,通常的做法就是以货币的形式来补偿对方。由于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价值50万元。具体来说,陈庆权去世后,他的那一半份额,也就是25万元便成了遗产,而合法继承人有5位,即王凤岚和她的4名子女。25万元除以5,每人可继承价值5万元的份额,陈柳平也不例外。但当时你们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没有去办理继承手续。之后,您丈夫也去世了,这5万元的份额变为转继承,您和您的女儿,以及家婆王凤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16666.67元,也就是王凤岚只应补偿您和您女儿各16666.67元便可。至于涉案房屋是不是陈柳平与其父亲共同出资购买的,您辩称陈柳平出资23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而王凤岚仅认可陈柳平补交了3000元的超面积房款。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是否出资23000元。退一步说,就算是你们夫妻二人出资购买的,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只可作为债权来处理。”
听到这里,莫杏颖的情绪有些失控,认为法官是在袒护对方,于是她把电话挂了。
放下电话后,黄法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婆媳关系已经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那么只能另辟蹊径打张亲情牌:即通过王凤岚疼惜孙女,莫杏颖爱护女儿这个共同点,来“击打”她们的软肋。
2017年元旦过后,黄法官再次拨通王凤岚的电话。果然不出所料,一提到孙女,王凤岚就声泪俱下。自从闹上法院后,孙女对她的热情便大打折扣。昔日里常去她家的孙女,现在半个月也见不到。黄法官趁热打铁:“为了您孙女能够生活得愉快些,不让她的心灵留下阴影,您看能否退让一步?再说,您那已故的儿子也希望您能够一如既往地关照他的女儿!”
“是啊,孙女已经失去了爸爸,肯定不愿再看到亲情反目成仇。”王凤岚被击中了软肋,为了能给孙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她沉思片刻后,同意做出让步。
王凤岚这边的思想虽然做通了,可莫杏颖那边的工作会顺畅吗?为了防止上次话未听完就挂电话的尴尬重演,黄法官决定把莫杏颖约到法院来商谈。
“您丈夫在另一个世界里并不希望您和他的母亲闹不和!再者说,你们闹翻了,您让女儿夹在中间怎么做人?一边是她的奶奶;一边是她的妈妈。您让她情何以堪!”黄法官不急不缓地说。
见莫杏颖沉默不语,黄法官便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等法律条文,一一解读给莫杏颖听,最后,莫杏颖的目光停留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上,其内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阅毕,莫杏颖略有所思,黄法官及时向她释法明理:“因为房改房不是商品房,它具有特殊性,即单位根据职工的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购买房改房的价格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房屋价格也比市场价格优惠很多,甚至可以说房改房是带有‘人身’的色彩的。就算是陈柳平出资购买了以父母名义(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参加的房改房屋,也不能依据自己出资来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就本案来说,陈柳平亦不能依据其出资购买了该房屋而对该房屋占有相应份额,更何况,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柳平有出资以及出资的数额,录音中虽然有提及,但王凤岚不认可,您又没有证人出庭支持。现王凤岚只认可陈柳平在生前出资了3000元,而该3000元的性质并未确定——赠与还是借贷?如果您要依据王凤岚自认的金额索要该3000元,也应另案主张。”
听了法官这番话,莫杏颖意识到,黄法官的确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的。想到这里,她恳请黄法官再容自己考虑几天。
双方握手言和
春节前,黄法官再分别打电话给王凤岚和莫杏颖,希望她们能够在新春佳节的喜庆日子里化解对立情绪,彼此相互走动。
春节长假过后,为了尽快地解决这起家庭继承纠纷,黄法官不厌其烦地给王凤岚和莫杏颖打电话,询问进展。黄法官见双方的口气都大有缓和,便约定她们3月10日下午3点钟到法院来商谈。
当天,王凤岚和莫杏颖均准时来到黄法官的办公室。这次聚在一起,双方不再那么仇视,说到伤心处,彼此都潸然泪下。
“功夫不负有心人”,两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位于北雀路某号6楼的那套房屋归王凤岚所有,莫杏颖母女须在2017年国庆节之前搬离。搬离后,王凤岚在检查房屋的门窗、墙面、地板、水电管道等固定设施没有遭受损坏的情况下,应于1周之内支付莫杏颖母女6万元;
位于同一小区11栋1楼的那套房屋归莫杏颖母女所有,王凤岚自愿放弃继承的份额。
一场亲情官司,终于得到了圆满的结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握手言和,并向黄法官表示了深深的谢意。
据悉,2017年10月5日,双方已兑现了承诺,和平解决了矛盾。
(文中除法官外,其他为化名)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