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原副区长挪用千万炒股获刑九年
发布时间:2018-01-31 16:24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_石飞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副区长、五华区国投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映辉,利用职务便利,为十多个企业老板谋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265万元、港币5万元。同时,李映辉还挪用五华区国投公司公款21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记者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李映辉有期徒刑九年。
2007年,李映辉安排饶某为他装修一套位于滇池路的住房,饶某为他支付装修款47.7357万元。2008年,在五华区国投公司下属子公司富华公司对外签订景星花鸟珠宝世界商铺租赁合同过程中,李映辉通过富华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收受承租方杨某甲所送20万元。
2008年,在五华区国投公司的昆沙路绿化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李映辉收受华某公司股东张某甲所送5万元。2009年至2011年,在五华区国投公司的昆明第八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绿化三标段的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李映辉收受中标人刘某华所送贿款合计14万元。
2012年,在五华区国投公司下属子公司鼎诚公司与弘某公司签订65套商品房订购协议过程中,李映辉收受弘某公司股东朱某所送50万元。2009年至2012年,在五华区国投公司的五华区羊仙坡经济适用房的建筑设计工程招标及设计费拨付过程中,李映辉先后三次收受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王某甲所送合计21万元。
2007年至2014年,李映辉在担任五华区国投公司董事长、五华区副区长期间,接受饶某请托,为其在五华区江东花园北路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五华区园林博览园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等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使其顺利中标以上工程项目。2013年至2014年,李映辉收受饶某所送现金40万元。
李映辉除了受贿,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2007年,李映辉伙同五华区国投公司财务经理段某、办公室主任赵某(另案处理),将下属的物业管理分公司500万元公款及某项目工程指挥部500万元公款,挪用到昆明世纪证券营业部用于个人炒股。截至2016年8月18日,上述公款全部归还。2007年,段某找到李映辉,说股市行情好,而且有专人操作,提议把公款拿出来炒股,投1000万元。李映辉和赵某都表示同意,想等赚了钱再把本金还回公司。这次炒股,却亏了400万元,只收回了600万元。
保山一家公司老板朱某想请李映辉帮忙融资,承诺按月给予高额利息。李映辉利用职务便利,将五华区国投公司600万元公款,经下属公司存入昆明一家银行保证金账户,为这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再将所贷资金转借这家公司。保山这家公司使用这笔资金1年后归还,并支付给李映辉利息共计180万元。
尝到了甜头的李映辉2013年1月间,又将五华区国投公司500万元挪用给保山这家公司使用,半年后,这家公司将500万元归还给五华区国投公司,而李映辉从中收到好处费90万元。
昆明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映辉主动交代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退缴受贿赃款155万元,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李映辉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100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犯罪情节严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映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已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55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受贿赃款人民币110.7357万元、港币5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人民币270万元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刘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