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龙州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龙州大桥码头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梁某等三名涉案人员将购买的3万尾鱼苗投放到左江,修复生态环境。检察院全程进行监督,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2019年5月,梁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法捕鱼。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现场抓获梁某,并收缴电鱼机、电瓶、电鱼杆、水桶等捕鱼工具及捕获的鱼,后将案件移送县农业农村局。除此之外,县农业农村局在2018年期间,还查处了3起禁渔期内电鱼案件。
该院认为禁渔期内电鱼的行为对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会造成致命伤害,危害河流局部生物群落结构,对处于繁殖期的鱼类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危害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监管部门,除了没收电鱼工具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还应对损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为此,该院依法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渔政监督管理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修复生态环境。
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会讨论解决方案,并将方案报送检察机关。该局决定依法对4起禁渔期内电鱼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要求损害人补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在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现场,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芳玲对梁某三人非法电鱼行为进行教育,并接受电视台采访,她指出:“龙州县非法电鱼的行为多年来一直存在,屡禁不止。禁渔期内使用大功率大电击方式捕鱼会导致大量鱼卵受到破坏、鱼苗死亡,使鱼类无法繁殖,同时破坏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通过引导涉案人员修复生态环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在此呼吁大家把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当成一种责任,共同守护身边的绿水青山。”
梁某等三人补放鱼苗后,表示:“通过检察机关的教育,我认真认真反思,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捕鱼的行为是违法的,不仅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此特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歉意。我保证今后不再非法电鱼,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作者:刘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