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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民营经济 检察护航调研报告 —以刑事检察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9-11-14 11:32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导语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全国首家国家级医药高新区,自2009年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2019年伊始泰州市委明确了医药高新区开启“二次创业”新征程,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动力核”的新使命,高新区再次获得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高新区发展的关键在于项目,项目的主体是企业,辖区现有各类企业11888家,其中民营企业10464家,占比88%,集中了大批有实力、有潜力、有朝气的高科技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决定了医药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未来。
在民营企业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同时,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还未有效建立,法律风险侵蚀着企业的健康肌体,影响着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履行着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4大职能。本文试图从民营经济的刑事检察保护视角,以近3年办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为分析蓝本,剖析民营经济面临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以资参考。
一、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现状
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共计审查起诉非公领域犯罪案件97件312人,其中单位犯罪42件涉及51家企业,涉及公司职员102人;另涉及7家家庭作坊、6家个体工商户、8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见表一)。其中42件单位犯罪中,公司高管19人,公司中层36人,普通员工42人(见表二)。
(表一)
(表二)
1.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源点。在众多类型的法律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利益影响最大,甚至决定企业存亡,也关系到企业管理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甚至职业生涯,故一直被视为最高危的风险源。民营企业面临来自三个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是为外部刑事犯罪所侵害。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财富的快速累积,已占据经济总量的一半以上,不法分子盯上了这块肥肉,有敲诈、勒索、盗窃、诈骗等手段侵犯企业财产权的;有假冒企业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原材料系伪劣产品给企业正常运营造成重大阻碍,影响企业的建康发展的。二是为内部刑事犯罪所侵害。企业内部“蛀虫”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蚕食着企业资产;内部管理失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三是民营企业所涉单位犯罪。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难发现,部分民企合规意识不强、破规冲动难抑,存在违法逐利的短期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使企业发展陷入困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银行贷款、合同诈骗、串通招投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犯罪时有出现。(见表三)
(表三)
2.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态势。本案近三年办理的民营企业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污染环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发(见表四),且案件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见表五)。从表四可见近三年化工类企业犯污染环境罪占比较高,部分企业的生态环境欠账多,问题集中爆发,2016年以来共计办理污染环境案件37件145人,其中单位犯罪12件9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及人员较多。另外我们发现在建筑工程领域,部分企业为了同时期参与多地投标,伪造相关证件从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涉及本地龙头企业;部分企业为了抵扣税款或者显示公司实力,而虚开发票等行为,在行业有一定的普遍性;少部分企业为了配合地方完成引进外资任务,从非法渠道购买外汇进而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资金高达数亿元。上述问题对企业有较大的潜在法律风险,亟需引起重视。
(表四)
(表五)
3.对民营企业负面影响。一是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在该院办理一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洪流等人利用民间借贷恶意累高债务,通过电话威胁、滋扰,上门阻工、喷字谩骂等方式,造成外地来泰投资人员无法正常生产最终导致破产,数千万元的投资打水漂,办案人员找被害人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时,被害人到了谈“洪”色变的程度。泰兴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涉案企业将近8000吨的危险废物交他人直接填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源,3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企业停产停业。二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该院办理陈某某挪用资金案中,挪用泰州鼎顺投资有限公司资金达3140万余元,侵占公司73万元,至案发尚有近千万元无法归还公司;在办理李某挪用资金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挪用江苏中国医药有限公司1.7亿余元,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企业管理不严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造成企业不小损失,如巨腾电子仓库失火、泰州市嘉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失火等案件导致企业承受较大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三是形成负面舆情严重影响企业商誉的。9.11靖江地下埋毒特大污染环案件被央级、省级多家媒体跟踪报道,涉案企业高管将上万吨有毒物质交由无危废处置资格人非法填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安部、环保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挂牌督办该案,涉案三名高管获刑,对企业上市及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重大。
二、民营经济刑事检察保护的对策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软实力更是竞争力。各地政府都在着力打造营商环境增强对资本、技术、人才的吸引力。检察机关应当顺势而为、有所作为,全面理解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的“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断,贯彻落实中政委关于“政法机关要依法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指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项举措”,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履职尽责营造公平竞争、公正司法和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1. 依法打击侵害民营经济刑事犯罪,斩断伸向民营企业的“黑链条”。一是严厉打击经济金融犯罪。聚焦诱骗民营企业作为担保单位恶意逃债导致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提供虚假担保诈骗公司财物的案件;伪造公司印章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案件;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保险诈骗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该院共办理上述侵犯民营企业案件11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效整治市场经济秩序。二是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医药高新区作为创业的热土、人才高地,产业集聚、技术密集、专利商标富集,更加应当依法加强产权保护,坚决打击专利侵权、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突出对生物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三年来该院提前介入了辖区鼻可乐清鼻剂被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办理了3起假冒海螺水泥、2件假冒中盐深井碘盐侵犯注册商标案件,对多起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中华、黄金叶等名酒名烟等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提起公诉,依法打击了“李鬼”,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针对民营企业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投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破坏民营经济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对遭受经济犯罪侵害的企业,加大追赃挽损力度。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共计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10件26人,审查起诉6件31人,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坚决清除民营企业内部“蛀虫”,铲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直接或间接侵害民企的合法财产,威胁着民企的资金安全。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通过第三方虚增不必要的交易环节侵吞公司资产;违背市场规律,高价购买产品收受对方给予的回扣;低价出售公司产品收受对方佣金;内外勾结串通投标、直接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公司财产作为抵押为他人贷款的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加强法律适用研究,用足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对于对合型犯罪,依法对行、受贿双方一体处理,不能让违法者获利。对于侵吞、挪用公司资金,依法区分准确定性,在建议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向法院提出职业禁止建议,有效防止其再犯罪,在加强刑罚的特别预防效果的同时,也有助于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的震慑功能,倒逼企业人员管理和经营管理走向正规、更加成熟。
3.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织密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防护网”。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着力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介入企业之间正常的民商事纠纷,不应当刑事立案而予以立案;坚决监督纠正应予立案而不立案的违法情形。建立与侦查机关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统一执法尺度、传导司法理念,准确掌握刑事立案标准。加强对涉企案件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监督查封、冻结、扣押等刑事强制措施;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及时启动“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将案件办理可能产生的对民营企业的影响预先充分估计,依法妥善处理,慎捕慎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及时启动对企业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探索涉罪企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新机制。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尤其是加大对涉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4.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机制,敲响防范和预防犯罪法治教育“警示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的多发、常见的犯罪情形,采取调查核实、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和促进民营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办事、守法经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针对辖区内可胜、纬创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聚众斗殴、盗窃案件多发,甚至出现故意杀人案件,为预防犯罪、服务企业,对企业员工开办法制讲座,增强其法制意识。对因多次行政违法,易升级为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主动接洽、主动示警、主动干预,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的方式,告知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必要时以风险提示函的形式提醒市场监管部门,助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向靶向预防监督管理,帮助企业从业人员最大限度的降低发生刑事犯罪风险的概率。
三、民营经济刑事法律风险自身防控的路径
防控民营经济刑事法律风险,企业亦应当立足自身加强防范,主动适应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理念,落实落细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构建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
1.经营战略层面要主动转型升级,远离违法犯罪红线。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与担当,以打造“百年老店”的志气经营企业。长江沿线地区的农药、医药等中间体生产企业产生的难以反复套用的废液大多属于危险废物,因规范处置费用较高,企业违规处置污染环境的冲动难以抑制,非法填埋、非法倾倒、非法排放的行为多有发生。落后的产能往往带来严重的污染,个体作坊从事电镀、酸洗与违法排污超标排放重金属、废酸废碱污染土壤水体形影相随。应当通过市场、法制等手段压缩相关产业产能从源头上杜绝污染的产生;用最新的技术成果升级改造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套用原料,最大幅度的减少危废产生。进一步放开危废处置企业准入许可,提高处置产能,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危废处置成本。企业对知识产权要从战略层面谋划,提升防范意识和防范技术水平。
2.经营理念层面要树立规则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维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方能行稳致远。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雇佣甚至豢养打手打压竞争对手,最终涉嫌黑恶犯罪,这在物流行业特别是水乡地区螃蟹批发市场、烟花爆竹专营领域有集中体现;部分房地产企业、拆迁公司在推进拆迁过程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雇佣用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拆迁谈判人员,易滋生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部分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土方工程中,为了解决工地阻工,不是通过报警处理,而是通过约架摆场子压制对方,容易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犯罪。该院在办理两件烟花爆竹领域涉黑恶犯罪就出现公司化运营涉黑恶团伙,应商养黑、以黑护商情形;在一起重点工程工地上,施工单位有多名人员因解决当地农民阻工,而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犯罪,民营企业主管及从业人员应自觉摈弃远离现代文明的丛林法则,进一步树立法治观念,依法经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3.微观管理层面要落实内控机制,再造风险防控体系。企业内部防控体系是企业自身免疫系统,完备的内控机制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于未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部分公司并未建立现代企业治理体系,家族化运营导致公司规定虚置;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资金大量存放于个人账户,单位资金失控被相关人员挪用或侵吞。该院在办理陈某某、戴某某挪用资金一案中,发现被害单位财务主管是姐姐、负责人是兄弟,大量公司资金存放个人银行卡,财务管理混乱、缺乏制度约束,导致企业近3000余万元的资金被挪用,数百万元的资金被侵吞,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院还发现部分企业,公司财务章、法人章由一人保管,相互制约的多个申请、审批账户密码由一人保管,给相关财务人员侵吞、挪用公司资金提供了便利,这些都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的后果。
四、护航民营经济需要处理好三方面关系
1.严格依法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保护民营经济具体到检察工作中,是要求在依法办理的基础上,树立服务大局意识,释放司法善意。在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中,检察机关要多一份慎重权衡,为促进我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但特别强调的是,保护民营经济不是地方保护,也不意味着民营企业家享有超国民待遇,不能违反法律平等适用的基本原则,必须杜绝没有原则地一味从宽处理,更不能袒护、纵容民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犯罪。对于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及企业人员,犯罪主观恶性深、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予以惩处整治,有利于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原则,有助于民营经济增强法治观念,主动转型升级,自觉树立合法经营理念,使民营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要以“恰到好处”为工作境界,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
2.准确把握好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关系。一是防止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杜绝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排污、涉税等违规活动,应当与虚开发票、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准确区分,不得以犯罪论处。二是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或者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三是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对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3.统筹处理好外部规治与内部防控的关系。维护民营经济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内外双向发力,在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行为的同时,我们发现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我们办理的涉民企刑事犯罪中,涉案企业均无专门的法务部门。法律风控并不在事前,法律事务也多在事后救济性,只是在有纠纷时才会涉及法律问题;甚至认为严格的法律风控与企业利益最大化有冲突,无须设立风控机构及专职法务人员。但是与行政、民事法律风险不同,刑事法律风险一旦产生,后果通常难以逆转,主要依靠事前防控。同时,不少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弥散性,在被诱发之后若无风控措施及时止损,有可能会导致相关民事、行政风险向刑事风险领域转化。因此,在依法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各类犯罪同时,对于民营企业进行刑事法律风险提示,尤为必要,民营企业家自身也必须提升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企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营。
(陈融 沈九明)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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