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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边贸生意骗取钱财71万多元终获刑 ——龙州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起诉宋某杰一案获法院定罪判刑
发布时间:2019-08-22 16:55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通讯员:林强 龙州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宋某杰提起公诉一案近日在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被告人宋某杰辩称,其跟10名被害人要钱的目的,是用来做边贸生意,并非拿来用于还网贷,属于事后侵占行为,而不是诈骗,不应该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龙州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分别骗取赵某合、潘某光、杨某、刘某秀、刘某程、宁某龙、谭某、黄某、梁某鑫以及陈某华共71万多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某杰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并建议法院判处宋某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宋某杰犯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10名被害人所交给宋某杰的款项都不是代为保管的财物,而是宋某杰以合伙入股做边贸生意得分红为由,使得这10名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把钱交给宋某杰。之后每当被害人问起边贸生意做得如何时,宋某杰均以各种理由推托,继续骗取被害人的钱财。钱到手后主要用于还网贷、他人钱款或者其他生活开支,宋某杰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检察官温馨提示:日常经济往来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学等关系以投资边贸生意获得巨额收入为由,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实施诈骗。因此,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投资需谨慎,保持平常心,不让贪欲蒙蔽了双眼,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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