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肃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肃宁县检察院所作《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行政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佐证材料。检察机关对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公众知晓等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或者被监督机关不接受、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情况,可以报县人大常委会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
(本报记者肖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