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至2015年,陈某在经营房产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虚增建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11%开票费的方式,要求7家工程承揽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顺利完成房地产工程建设、方便结算工程款,这7家企业先后为陈某虚开发票,金额达3亿余元,并使用陈某支付的开票费缴纳全部税款及支付相关费用。
【说法】检察机关认为,对于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企业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对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不大,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促进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采取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主犯,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7家公司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7家公司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陈某利用项目发包、资金结算形成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实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动性。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7家公司法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陈某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