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小区室外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发布时间:2019-01-17 09:1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情】2009年A公司在某市开发建设了一个住宅小区。根据该公司在当地城乡规划局报建修建性详细规划,小区室外摩托车位94个、室外小汽车位22个,并在其上标注“小区内室外停车位权属归开发商所有”。

  其后,A公司与李某等人签订《车位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代转让、出租合同书》,委托李某等人对小区内室外停车位负责出租、管理。对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就小区内的室外停车位的权属与A公司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审理发现,该小区除了涉案室外停车位外,再没有其他的车位或车库。因此,涉案室外停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要。A公司把涉案室外停车位交给李某等人代转让、出租,明显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法律规定,该代转让、出租不具合法性。

  本案当中,购房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涉案室外停车位归A公司所有。此外,购房合同通常为开发商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依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发生纠纷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因此,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据此,法院最终认为涉案小区的室外停车位权利归小区业主共有。

 


责任编辑:王蓬蓬
最新文章
月嫂护婴不周 家政公司担责吗 放鞭炮本为添喜庆 出意外侵权须赔… 内退职工在新单位受伤 赔偿责任谁… 拼车回乡要防范风险 涞源反杀案三大焦点问题解读 千名大学生贷款“被套路”案例 “… 要求企业虚开发票应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室外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推荐文章
欧空局未来三年重点投资深空与月球… 补给舰首次接受民船补给 “随营军校”加速孵化新型战训人才 强军路上,树起“生命线”的时代标… 打造“空地一体”的战斗小组 当海军10950天,老兵第一次登上军… 北约实战部署“联合地面监视系统” 武器进口变出口 印度转型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