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袁某所在村与某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派袁某等30人到该企业工作,企业按月工资30%的标准作为劳动保护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工作中,袁某受伤,要求企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同意,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说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书”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按协议到企业的务工人员,双方并未构成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应按“劳务协议书”约定内容协商解决,于是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仲裁员提醒,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大不相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则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