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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借贷被虚增一千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9-05-30 09:47 | 来源:


      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由四名股东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09年在淮安市淮安区投资开发了楚州轻工商贸港项目,购房业主达三千余户。
     2013122日,淮安中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张某诉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诉称,恒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39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5%,由于恒丰公司以资金短缺等借口拖欠不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恒丰公司立即向其偿还借款3900万元及利息656.5万元;2、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2013126日,淮安中院法官主持张某与恒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的基本内容为:恒丰公司尚欠张某借款本金3900万元,自2013511日起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恒丰公司将两幢商品房抵押给张某,作为归还上述借款本息的担保,如果恒丰公司不按双方约定期限配合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须向张某支付500万元。
      调解该案过程中,张某没有提供任何的借款合同或借据,没有任何约定利息的证据,其所提供的全部借款证据就是转账记录,而全部转账记录合计金额为3500万,与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本金3900万元完全不符合,多出的400万元借款是从何而来?依据是什么?还有,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只字未提还款情况,张某和陈良星也没有提及还款问题,这明显不合常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主持调解的要求。而实际情况是,恒丰公司在张某起诉前已经还款1350.20万给张某,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计算,尚欠借款本金应该为2149.80万元。
      陈良星之所以会签订上述既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又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调解协议,真实原因是张某组织多人围堵公司办公场所,阻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对陈良星进行胁迫的结果。陈良星瞒着其他股东,私自与张某达成调解,系其个人行为,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张某主张恒丰公司欠其借款本金为3900万元,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之规定,首先要查清张某有无向恒丰公司支付过3900万元,如果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向恒丰公司支付过3900万元,还要进一步查明张某出借资金的来源及如此巨大的借款为何没有借款合同可兹佐证等情况;其次要查明恒丰公司的还款情况,如:是否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是否存在计算复利的情形,等等。由于本案没有查清上述基本事实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不仅导致恒丰公司虚增借款本金一千余万元(连本带息虚增支出大约二千余万元),导致发生公司注册资本被抽逃及张某可能用不法所得放贷及以非法手段胁迫陈良星在法庭上接受调解方案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更损害了其他股东的直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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